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強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國家會提供相應留學資金給留學的朋友,下面請看公費出國留學申請條件,歡迎閱讀。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強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層次人才的培養,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辦法和年度選派計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2005年計劃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7245名,其中:①以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方式選派810人;②按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選派424人;③按專項出國留學項目選派5099人;④按有關合作項目選派912人。
1.高級研究學者
2.訪問學者
3.博士后研究
4.研究生
具體選派類別、資助期限及資助方式等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確定。詳細情況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為更緊密地配合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使國家公派留學的選派工作更具針對性,留學基金委將繼續重點資助七大學科、專業領域,即:通信與信息技術、農業高新技術、生命科學與人口健康、材料科學與新材料、能源與環境、工程科學、應用社會科學與wto相關學科。具體學科及專業請查詢《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重點資助學科專業指南》。
同時,留學基金委將繼續鼓勵并支持其它學科領域的人員申報國家留學基金。
1.申請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并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申請者應為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或注冊在讀學生。暫不受理無業人員、個體從業者及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人員的申請。
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后工作一般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3)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
(4)身心健康(須附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5)外語水平須達到留學基金委規定的標準,具體要求請見《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要求及有關情況說明》。
2.申請具體出國留學項目的,應符合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定的具體條件。
凡符合本簡章及有關出國留學項目規定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
1.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按照“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并由留學基金委委托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及單位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接受咨詢、受理申請材料及對材料進行審核等事宜。各受理機構的地址及電話請上國家留學網(https://www.csc.edu.cn)查詢。
申請者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2005年版);
(2)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發和蓋有單位公章的《單位推薦意見表》;
(3)兩份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家、學者出具并署名的推薦信(固定樣式);
(4)工作簡歷;
(5)獲獎證書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6)國外單位邀請信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7)身份證、職稱證書、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8)外語水平證明復印件(若無可不附);
(9)體檢表原件;
(10)有關項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1)《出國留學專家評審意見表》;
(12)《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單位推薦意見表》、《專家推薦信(附件2-1)》、 《專家推薦信(附件2-2)》、《出國留學專家評審意見表》、《csc出國留學基金申請人員信息一覽表》等請從國家留學網下載(所有表格均為word格式),并按規定填寫(具體請見附件四《關于準備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
申請者須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復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時,須按規定交納報名費和評審費共計人民幣500元/人。
自2005年1月5日起,各受理機構將具體提供有關咨詢并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2005年3月10日。
2.專項出國留學項目及有關合作項目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由各有關單位按項目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并提交申請材料,留學基金委不受理個人申請。
部分項目如高;A課任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俄羅斯藝術類項目等,留學基金委將委托有關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具體項目請查閱附件五《通過受理機構申請項目一覽表》)。
其他項目由留學基金委按項目要求直接受理申請。部分項目的遴選事宜,留學基金委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公布并將遴選通知發至有關單位,在此之前暫不受理申請。具體申請辦法請查閱《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項目指南》。
評審、錄取
1.通過受理機構申請的項目
(1)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內容包括: 申請者是否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表格填寫是否工整;有關名稱及代(類)碼是否準確、規范等。
(2)受理機構將于2005年3月15日前將審核合格的材料統一寄(送)至留學基金委。
(3)根據“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留學基金委將按項目要求組織同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
(4)留學基金委擬于2005年7月31日前通過 “國家留學網”、《神州學人》雜志和有關媒體公布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及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項目錄取人員名單,并將有關錄取材料(《錄取通知書》、《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等)通過各受理機構轉發被錄取人員所在單位。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到2007年底有效。逾期未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