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本文主要講述優秀本科生如何申請公費留學,其中包括2013年優秀本科生申請公費留學的選派規模為2000人,選拔方式的方法、條件、申請受理程序及時間、公布錄取的時間、資助內容以及派出與管理:
申請公費留學需要比申請自費留學要難很多,因為申請公費留學的條件很多,需要根據申請人的自身情況而定,一般申請人應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和優秀在校學生。那么2013年優秀本科生的申請條件是什么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2013年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選派辦法。
一、選派計劃
1.選派規模:2013年選派規模為2000人。
2.選拔范圍及對象:主要面向“985工程”、“211工程”和“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選拔本科二年級(含)以上優秀學生赴國外知名高校/機構的優勢學科專業學習交流。
3.選派類別及交流形式:選派類別為本科插班生,主要赴國外進行課程學習、畢業設計、或赴國際組織/企業/實驗室實習。
4.留學期限:3-12個月。
5.重點選派專業領域:項目院校的國家重點學科;結合《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試驗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等重大項目和改革試點進行選派。
6.留學單位:主要派往教育、科技發達國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企業或具有一流學科專業的教育/科研機構。
二、選拔及錄取辦法
(一)選拔方式
主要通過項目實施院校與國外知名大學、機構的合作渠道進行選派,重點支持雙方交換、交流項目。
項目實施院校需首先向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提交項目申請書,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并確定各校資助的項目及選派計劃,優先支持各校的學費互免或由學校支付學費的交流項目。對已獲批項目,國家留學基金委每年將組織專家對各校實施情況進行評審后,確定是否繼續資助。各校根據獲資助項目負責組織本校學生的選拔推薦工作,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審核、錄取。
(二)選拔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專業素質,身心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申請時應為項目實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讀二年級(含)以上本科生。
3.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學習成績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3.5分(四分制);熱心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
4.申請時應已獲國外大學、機構出具的邀請信。
5.外語水平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①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以上;
、趨⒓“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并達到合格標準;
、墼诮逃恐付ǔ鰢魧W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并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軈⒓友潘肌⑼懈、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萃ㄟ^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
6.本項目選派范圍暫不包括已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尚未執行人員以及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
(三)申請受理程序及時間
1.項目實施院校須于2012年12月1日—15日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填寫新申請資助項目的申請書及2012年已獲批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總結報告,網上提交國家留學基金委,打印《申報項目一覽表》并于12月20日前將單位公函、《申報項目一覽表》寄/送至國家留學基金委。
2.國家留學基金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評審并公布新獲批資助項目及可繼續執行的已獲批資助項目。
3.項目實施院校根據獲批資助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選拔推薦。各校均須按本選派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推薦品學兼優人選,經校內評審和公示后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推薦。校內評審工作重點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專業成績、發展潛力、出國留學預期目標及計劃、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情況等。校內選拔推薦及公示工作應于2013年4月前完成,其中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4.被推薦人選應在2013年4月10日-5月5日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https://apply.csc.edu.cn)進行網上報名,并按照《關于準備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申請材料的說明(學生類申請人用)》在線提交申請材料。
5.項目實施院校應網上審核申請人信息,確認無誤后提交國家留學基金委,同時打印《2013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申報初選名單一覽表》(以下簡稱《初選名單一覽表》),并于2013年5月10日前連同單位公函(應含校內選拔推薦、評審及公示情況)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
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的申請。
(四)錄取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被推薦人選進行審核,錄取結果于2013年5月底公布。書面錄取通知同時寄發各校。
三、資助內容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規定留學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派出與管理
1.被錄取后留學人員不得改變留學身份、留學期限、留學國家和留學單位。
2.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
3.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交存保證金等手續,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或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辦理派出手續。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到留學目的國駐外使(領)館報到后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人員派出后由駐外使(領)館協同推選學校進行跟蹤管理。
4.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的管理,應按期回國。
5.各校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獲批項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與外方合作單位溝通、聯絡;人員選拔及推薦工作;錄取材料轉發;對留學人員進行出國前培訓;在留學人員辦理簽證等派出手續時為其開具同意辦理派出手續的函件;對留學人員在外學習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將派出情況通知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未派出者說明主要原因;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不斷改進和完善項目執行工作。
國家留學基金委將定期對各校獲批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檢查,并視情況相應調整資助項目及資助計劃。
6.本項目錄取人員本科畢業后再次出國留學不受回國兩年服務期限制;如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攻讀研究生學位,亦不受回國后工作須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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