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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試用期間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考察適應的過程,勞動者對工作還處于逐漸熟悉的階段,不能獨立完成工作,所以工資水平可以低于正式職工,由雙方協商確定,但用人單位不得違反相應標準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低的突出問題,《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
《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有權自主確定試用期人員的工資標準。為了體現勞動報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則,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與用人單位本崗位的工資標準一致,但是由于勞動者尚處在試用期間,其工作水平、業務能力與正式員工還會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的標準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也是為了避免用人單位選擇適用比較低的標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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