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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試用期如何維權
由于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處于一個不確定狀態,這一時期的勞動糾紛也特別突出。由于初入職場,對于出現的用工矛盾,絕大多數職場新人不知如何維權。
試用期辭職需謹慎
小高是今年的應屆畢業生,今年3月與本市一家幼兒教育機構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1年,從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31日,其中前六個月為試用期。上個月,試用期還沒過,小高就向公司提出辭職。該公司遂要求小高支付當時公司用于培訓新員工費用共計1000元,小高則以自己在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負任何違約責任為由拒付此費用。
據介紹,試用期內出現辭職和辭退的情況是就職初期最易發生的勞動糾紛之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要負違約責任。但是根據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該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因此,試用期辭職雖然無需負違約責任,但須支付公司招錄的相關花費。對此,勞動部門的專家也建議職場新人,雖然在試用期享有隨意辭職的權利,但最好不要隨意使用。
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遲到一個小時罰款200元,工作中吃東西一次罰款500元,曠工一天開除……看見這類條款,很多人會覺得難以置信。本市勞動監察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這些規定確實存在于部分企業中。
今年專項檢查中執法人員還發現,許多應屆畢業生因為不了解《勞動法》,也在“試用期”期間被老板坑害。比如: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只要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合同可有可無,而試用期不簽合同,似乎已經成為很多企業不成文的規定。此外,部分用人單位超時加班現象也很嚴重。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但有些用人單位最長的月加班時間竟超過100多個小時,每天工作時間最長達到十五六個小時。類似問題主要存在于一些有生產淡旺季的行業。
勞動部門提醒初入職場的大學生,一定要主動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因為口說無憑,很難為勞動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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