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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原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為了相互了解而協商約定的考察期限。“試用”是雙向的,用人單位“試”勞動者,勞動者也“試”用人單位,誰不滿意都可以說“拜拜”。只因勞力市場供大于求,整體就業形勢趨緊,致使試用期成了用人單位的專利。少數惡意企業主甚至把試用期設置成敲詐勞動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前些日,筆者就此問題,專門搞了一段時間社會調查,“試用陷阱”可謂形形色色,五花八門,無不讓人震驚憤怒,不妨簡述三例。
例一,某翻譯中心,實則“夫妻店”,老公當老板,老婆做會計,聘用5名大學畢業生作翻譯員。老板承諾試用3個月,試用期月薪250元(比當地最低工資的一半還低),試用期滿正式錄用,月工資不少于3000元。好誘人的高薪哪!5個翻譯員為了讓老板滿意,正式錄用,夜以繼日地拼命工作,不停地為公司賺錢。在僅差10天就試用期滿的時候,老板突然以“不適宜在本公司工作”為由,將5人全部辭退。然后又重招5名大學畢業生,又如法哄騙,臨屆試用期滿前又悉數辭退,再招再辭,再辭再招,騙局連著騙局,至今已延續3年有余,尚未正式錄用一名員工。
例二,某小服裝加工廠,門前每天都掛著招聘縫紉技工廣告牌,每天總有技工被招進和逐出。試用期1個月,沒有工資,合格錄用后月薪不低于2000元。也是高薪誘惑。不過,他們至多只能做二十幾天就會被以不合格為由攆走,兩手空空離去。吵鬧解決不了問題,打官司又不值,只能自認倒霉。
例三,某裝潢公司,一試用工上班第8天出了工傷,左手被截去了3個指頭。他找單位報銷醫療費,單位說試用工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試用陷阱”一般多發生在一些小型企業,“皮包公司”、“鬼火單位”尤甚。非法的惡意的“試用陷阱”為什么能夠屢屢得逞?首先是我們求職者對國家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業經營者的說法為準,這是很危險的。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月薪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者,同樣可以享受傷殘補助待遇。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與試用工簽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也同樣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明確了這些規定,也許就不大好蒙了。
其次,瞪大眼睛,及早識破“試用陷阱”。黑心老板的“試用陷阱”專逮求職心切的求職者,所以,我們的求職者,不管你的就業心情多么急迫,也要瞅準了地方再往里進。凡是不三不四的“草團子”,不明不白的“皮包公司”,躲躲閃閃的“鬼火單位”,十之八九都是騙子,不管他們的承諾多么漂亮動人,也不能沾。規矩的單位都是按時發薪的,干滿一個月若再不提工資的事,你就得趁早跟他拜拜,免得被他榨的更多。
第三,“以牙還牙”,勇斗“試用陷阱”。勞動者一旦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被“試用陷阱”侵害了,如不付報酬、薪金過低、工傷拒賠、違規延長試用期等等,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舉報,請求幫助維權。
第四,也是最關鍵的,有賴于政府職能部門努力作為,嚴格執法,密切關注企業用工,經常檢查企業用工,及時發現企業“試用陷阱”,主動果斷地予以嚴懲,并積極受理和查處勞動者的舉報,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用工環境,鏟除“試用陷阱”得以生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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