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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關于調整特殊群體社會保障待遇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特殊群體社會保障待遇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5〕6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支援“三線”建設部分回寧定居的“老軍工”(以下簡稱“老軍工”)、原支邊、插隊(場)下放人員(以下簡稱“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部分精簡老職工和保養人員(以下簡稱“老職工”)有關待遇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調整“老軍工”生活和醫療補貼標準
(一)符合《關于支援“三線”建設部分回寧定居“老軍工”生活和醫療補貼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5〕231號)規定的“老軍工”,生活困難補貼上限由每月440元調整至每月500元。其養老金待遇與我市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水平差額少于 500 元的,補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水平;差額大于500元(含)的,每人每月補貼500元。
(二)醫療補貼限額由每人每年6000元調整至每人每年7000元。在規定范圍內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補貼比例不變,仍為40%。
(三)所需費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二、關于調整“老知青”生活補貼標準
符合《關于原支邊、插隊(場)、下放人員老年生活困難補助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7]239 號)規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500元調整至每人每月560元。所需費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關于調整“老職工”生活補助費和保養金標準
(一)調整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標準。對符合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人事局《關于對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實行生活補助問題的通知》(蘇人四〔82〕151號)規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建國后參加工作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990元調整至109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130元調整至125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270元調整至1410元。
(二)調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的生活補助費標準。對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勞動局、財政局關于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1〕77號文件的請示報告》(寧府王字〔1981〕247號)規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原城鎮戶口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890元調整至980元;原農村戶口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70元調整至850元。
(三)調整部分保養人員保養金標準。對符合《市勞動局關于保養人員提高保養金補貼的通知》(寧勞薪〔88〕23號)規定享受保養金的人員,保養金標準由每人每月890元調整至980元。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職人員、六十年代初部分精減老職工和保養人員,喪葬補助費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生活補助費(保養金)的標準乘以10個月計發。
(五)“老職工”生活補助費、保養金補貼以及喪葬補助費由其所在企業負責發放。企業無力支付或倒閉、破產的,由產業集團或主管部門負責支付,產業集團或主管部門無力支付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四、其他
(一)江寧區、六合區、浦口區、溧水區、高淳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調整辦法。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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