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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大學生試用期成“白用期”
剛十月,不少明年要畢業的大學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對七百萬數量之巨的大學畢業生群體來說,工作“試用期陷阱”值得關注。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工作試用期頻現程序違規、超期設置、待遇打折等諸多怪現象,更為某些用人單位獲取“廉價勞動力”提供了理由。
對即將走向社會的大學生來說,需要警惕防范哪些“霸王潛規則”?這些“不靠譜”的怪相緣何肆意任性?
陷阱諸多,試用期成“白用期”
“我通過面試啦,不過要經過一年試用期才能正式入職”!霸囉闷诠べY多少?”“基礎底薪的一半!薄昂灦ㄕ胶贤藛?”“正式入職時才能簽”。
這段對話,很多大學畢業生看來再正常不過。然而,記者調查發現,試用期雖是勞資雙方打量彼此的一個窗口,不少大學生卻透過這窗口,看到了很多鬧心事。
——先“試用”再簽合同現象嚴重。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然而記者梳理發現,試用階段不簽勞動合同、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等情況比比皆是。
今年春季,安徽大學2014屆畢業生小黃應聘上了合肥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文案職位,卻在入職前被告知,勞動合同要在3個月試用期考核通過后才可簽訂。3個月試用期結束后,公司卻推脫稱,轉正要等領導出差回來決定!耙恢蓖狭5個月,我等不下去便辭職了”。
——試用期成“隨意期”!霸囉谩倍嗑貌耪?勞動合同法采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然而記者發現,現實中試用期屢屢超期、甚至無端續期。
家住合肥市的李冰去年起就職于當地一家傳媒公司,合同上注明試用期為3個月,然而到期后,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卻以“試用期時間太短,了解不全面”為由,提出再進行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間依舊無法享受到正常的福利待遇。
人力資源服務商“前程無憂”曾開展一項調查顯示,受調查的應屆畢業生中有43.8%的受訪者實際試用期時長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且超長試用期的現象多集中在應屆畢業生群體。
——說炒就炒,辭退理由“莫須有”。今年5月,南昌大學2015屆畢業生何佳俊應聘了一家國企,最終順利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半年的試用期。然而9月初,他卻突然被告知,因為試用期內考核成績靠后,企業要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并未說清具體考核辦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然而在現實中,辭退理由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適合”“不符合條件”等模糊的說法上去。
在記者調查中,不少大學生吐槽,試用期變“白用期”、試用期無保險等時有發生,勞動者的權益仿佛被用人單位“壓榨一空”。
漏洞不少,“不靠譜”試用期緣何成“頑疾”
“不靠譜”的試用期為何成為職場“頑疾”?記者梳理如下:
——企業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據調查,發生此類糾紛的企業大多為小微企業及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力資源部門、工會等機構往往薄弱,法律意識淡薄。
更多情況下,試用期也成為一些企業節約成本的一個手段。知情人士透露,像餐飲行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試用期的服務員要比正式員工薪資低20%至50%左右。
——勞動者維權成本高,維權意識低。南昌市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梅俊認為,一方面勞動爭議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訴訟更復雜、周期更長,且難以保障司法救濟目的的最終實現,另一方面經濟支出成本也較高。
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胡弘毅表示,多數勞動者對試用期及享有的權利并不清楚。在如今就業壓力較大的情況下,基本是用人單位居主導地位,許多勞動者迫于壓力,不愿意采用法律程序維權,而是選擇“忍氣吞聲”。
——監管存“盲區”,法律有“漏洞”。專家認為,一方面工會等相關部門起不到應有的獨立監管作用。另一方面,許多地方的勞動監管部門對于試用期的監督并不“上心”,一般以“合同備案”這樣的被動形式進行監管,未能深入企業進行相關調查。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思琦指出,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考量試用期勞動者的標準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在第21條中提到“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边@種模糊表述給用人單位在考量試用期勞動者的權限上留有空白。
讓“試用”更“有用”
據統計,近幾年每年約700萬高校畢業生找工作。專家指出,初入社會,要讓第一份工作“試用”更“有用”。勞動合同是規避試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試用前,務必要先簽訂勞動合同,看清合同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檢查薪資、職位是否和錄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勞動合作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條件、報酬等內容。
安徽省勞動監察執法局局長唐正亮建議,畢業生入職前一定要“惡補”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于維權,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權。
安徽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處長陶賢海建議,勞動監察部門要研究制定好相關調查程序,不定期進行企業調查,積極履行職責。同時要加強相關方面法律培訓,提高勞動者、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孫思琦建議,通過修改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既拓寬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梅俊等專家認為,應進一步完善試用期的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提高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增加用人成本對勞動者的補償機制;另一方面,對試用期的相關規定要進一步細化、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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