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新規定
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減輕企業負擔,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52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4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5年月平均工資。
2016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6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6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
(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至5%,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符合規定情形的企業,可以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另行公告),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三、月繳存額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四、月繳存額上下限
2016年度月繳存額上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276元。
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1%至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1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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