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調整方案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印發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核定工作的通知,核定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
據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實行“一年一核”。各繳存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在通知發布后,按照規定到省中心各業務受理大廳完成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的審核。
2016年度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繳存比例為10%。
2016年度的單位職工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職工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0.6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繳存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應超過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根據蘭州市統計局發布的2015年蘭州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0330元/人,經過計算單位的繳存基數高限為15083元/人,繳存基數低限為3017元/人;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繳存基數高限為15000元/人,繳存基數低限為5000元/人。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繳存基數×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基數是指職工個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
拓展閱讀
2016甘肅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省屬、中央在蘭等單位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所有權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出境(包括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繳存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八、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九、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滿兩年的; 十、繳存職工戶口遷出甘肅省或非甘肅省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
十一、繳存職工調離甘肅省或調入(錄用)至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的;
十二、繳存職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賁門癌、胃癌、原發性肝癌、大腸癌、乳腺癌、惡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尿毒癥);多個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良性腦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腦炎后遺癥;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阿爾茨海默癥(老年癡呆癥);嚴重腦損傷;帕金森癥;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能力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主動脈手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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