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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歸誰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歸誰
黃某和何某婚后10年的共同生活終于走到了盡頭。雙方對婚后的財產分割基本沒什么大問題,惟獨就黃某所在單位在幾個月前發放給個人的2萬多元住房公積金產生爭議。黃某認為單位明確指定歸個人所有,自然屬其個人的財產,而何某則說那是婚后所得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得一半。那么,究竟這筆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所謂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由于一直以來對夫妻住房公積金的歸屬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笨梢,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離婚過錯賠償】離婚過錯賠償的原則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離婚賠償標準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離婚賠償標準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離婚賠償標準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離婚賠償標準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離婚賠償標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離婚賠償標準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離婚賠償標準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離婚賠償標準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離婚賠償標準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結婚時男方父母給我們的房子算我們的共同財產嗎?
結婚時男方父母給我們的房子(我們無戶口的私房)算我們的共同財產嗎?
答:給你們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給你們居住,另一種是贈送,贈送是要變更產權的。如果產權沒變更,一般不認定為共同財產。
戶口不在居住地,如何辦理離婚?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朋友和一個已婚的男士長期居住在一起,但是沒有結婚,這會構成重婚嗎?
事實婚姻指的是怎么樣的一個情況呢?如果東窗事發,我朋友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嗎??
答:關于重婚,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前一個合法的婚姻關系未依法解除,即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如果您的朋友未經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和那位男士長期居住在一起的話是違法的!如果那位男士,沒有解除前一個合法的婚姻關系,就和您的朋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涉嫌構成重婚罪。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中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凡不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的所謂“事實婚姻”一律不予保護。
婚內房改房屬夫妻共同財產
問:我愛人的單位進行房改,我們交了購房費用,房產證上只有我愛人的名字,現在我們要離婚,這房子是誰的?
答:這個房子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這個房子是你愛人參加單位房改所購得的,但是購房費是用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同時房改時應該使用了你們雙方的工齡,所以應是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后,房貸誰來還?
夫妻以房屋作為抵押,到銀行貸款購房,夫妻離婚后,貸款該由誰來承擔?近日,石家莊市橋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房貸糾紛案。
三年前,高女士的前夫許某拿二人的共同房產作為抵押,貸款18.5萬元用于購房。一年前二人離婚。許某負債失蹤,不再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許某和高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高女士和許某共同償還貸款。
前夫拖欠房貸 女子遭起訴
銀行訴稱,2007年10月25日,許某以房產抵押從銀行貸款18.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5年。自2009年8月21日起,許某開始拖欠貸款本息并失去音訊。截至2010年7月11日,他已拖欠貸款本金17萬余元及利息2萬余元。
“高女士是許某的前妻,他們雖然離婚了,但仍應與許某共同償還債務!便y行要求高女士和徐某共同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拍賣、變賣、抵押的房產,優先償還債務。
女子稱房貸為前夫個人債務
開庭時,許某未到庭、未答辯。高女士也未到庭,但提交了書面答辯狀。高女士在答辯狀中指出,她與許某1992年結婚,2008年9月離婚。許某從1999年開始經商,她從未參與及過問相關的經營管理。
“長期以來,他從未賺錢貼補家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切日常生活開銷和孩子的學費都是由我來承擔的!备吲空J為,許某所負銀行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她不應承擔。
高女士還提出,她在許某的逼迫下才同意用房子抵押貸款,但只同意用許某所占的一半產權作為抵押。
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還貸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自愿以房產作為貸款抵押,原告有權對抵押房產優先受償。
關于被告高女士應否承擔還款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原告所訴借款合同關系發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此筆債務屬于兩被告的共同債務。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許某、高女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4053.3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互負連帶責任。如二人到期不還款,銀行有權對被告許某、高女士抵押的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說理說法 夫妻離異后 債務應共擔
主審法官李彥紅介紹,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痘橐龇ā芬惨幎,“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據此,在兩被告離婚后,銀行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的請求,合法有據。
但是,高女士如果能證明該債務是許某個人債務,她便可以不用承擔。但高女士并未舉證,且借款用途是購房,顯然不屬個人債務。因此,法院沒有采納她的意見。
李彥紅法官還指出,如果二人在離婚時對此債務有過協議,由許某承擔債務,也不影響此判決。因為,離婚約定僅能約束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在此情況下,高女士可以履行判決后,另外提起訴訟,向許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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