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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工傷保險辦理流程介紹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 - 適用范圍
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中國境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這些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1、各類企業
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雇傭勞動者為其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3、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工傷保險 - 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39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四十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按照什么標準享受工傷待遇,所需費用誰負責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對于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為了保障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恢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也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中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由誰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辦理流程(武漢市)
申報單位從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網下載《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表》、《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機構申報表》、《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申報表》,按要求填寫后,按順序裝訂成冊,連同有關材料一并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
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含東湖分局,下同)負責指導申報和材料審閱,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退還申報單位。
申報材料基本合格的,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實地查看。實地查看不合格的,退還申報材料;基本合格的,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將匯總統計表和申報材料集中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各社保經辦機構集中報送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社保經辦機構,并出具書面意見;申報材料基本合格的,組織實地查看。實地查看不合格的,申報材料退還社保經辦機構,并出具書面意見;實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進行審批。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集中受理申報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需提交的材料(武漢市)
1、《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表》、《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康復機構申報表》、《武漢市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機構申報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證書》復印件;
3、醫療機構等級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藥品監督管理檢查合格證明材料,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復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輔助檢查及大型醫療設備配備情況;
6、醫療機構專業服務的特色介紹、工作方案、服務方式和診療科目;
7、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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