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期間打架可不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
員工上班期間打架被認定工傷
員工上班期間打架,最終被認定為工傷。位于奉賢區的某家具制造公司百思不得其解,一紙訴狀將區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日前,奉賢法院經過審理,對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請不予支持。
原告是一家從事板式家具生產的公司, 2013年11月13日下午4點多鐘,正在組裝的江某突然從他所在的組裝車間跑到了一樓的排鉆車間,拉過彭某責問他兩張厚板為什么至今沒有鉆好給他。彭某回道幾天前就已經做好給修色車間了,江某應該去修色車間找,不要來找他。兩人爭執不下,逐漸發展成相互推搡,大打出手,最終以江某5根肋骨骨折、腹部軟組織挫傷而收場。兩人也都被公司開除。
2014年11月6日,區人保局受理了江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并根據提交的材料最終認定江某屬于工傷。對此結果,原告公司表示不服。公司認為,事件的起因是江某沒有按照公司工序流程在其所在的區域查看物料,沒有直接向修色車間詢問情況,而是直接找彭某索要物料,本來就是錯誤的。兩人的打架行為違反了公司制度,江某的行為也不符合履行工作職責的性質,沒有無辜遭受暴力的性質。
2015年12月2日,奉賢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開庭當天,區人保局局長吳雅奎出庭應訴,包括奉賢區區長莊木弟、副區長陳勇章、奉賢區委政法委書記周龍華在內的區委、辦、局等各部門約200余人也參與了案件的現場旁聽。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遂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主審此案的`徐成文法官因履行職責遭受暴力傷害工傷認定的判斷標準進行了釋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本案中,傷者因為原料的供給原因,與同事發生爭吵,進而雙方發生肢體接觸,傷者被同事打傷。本質上看,傷者確實是因工作職責原因遭到了暴力傷害,并非是因私人恩怨與他人打架導致受傷,其受傷符合上述規定;并且《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所以在上述情況下,人保部門認定傷者受傷為工傷符合立法目的,具有合理性,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后作出的行政決定,法院對此應予以支持,對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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