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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平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時間:2022-07-01 01:30:10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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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南平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南平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南平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延伸閱讀:

          南平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工傷保險理賠第一步:提交工傷報告

          2016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的職工發生因公致傷的事故以后,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保險理賠第二步:工傷認定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工傷保險理賠第三步: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工傷保險理賠第四步:協商賠償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工傷保險理賠第五步: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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