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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教師計劃生育政策及城鎮居民生育政策解讀
華僑教師計劃生育政策 城鎮居民生育政策
城鎮居民生育政策指的是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或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民的,只能生育一個子女。
華僑教師計劃生育政策如下,我們要先了解何為華僑?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如果沒有具體說明所在的省份,即使夫婦是華僑,根據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夫婦還是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提出生育申請,等計生部門審核批準后,才能合法的生育第二個子女!以下我列舉5個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歸國華僑的計生規定!
1、《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臺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2、《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3、《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規定:夫妻雙方均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內地定居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4、《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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