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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國家規定2017江蘇
為了讓大家了解更多產假資訊,今天小編準備了產假國家規定2017江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江蘇省出臺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從3月31日起已經正式施行。
據了解,《條例》中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而婚假統一為13天。此外,還明確了四種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婚假、產假和護理假。
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人士介紹,《條例》修改前,婚假是3天加上晚婚假10天,其中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而原來的產假為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其中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
對于關注度較高的“錯過的假期能否可以補”,上述人士表示,今年已經休過婚假的補不了。對于產假,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還在產假當中的,可以接著再休30天;同樣,配偶的護理假也可以補休,已經休過10天的,可以再補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護理假,可以補休15天。
延伸閱讀:江蘇擬新增“保胎假”“孕期假”女職工可帶薪休假
日前,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就《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除了國家2012版最新規定中的條款外,還增加了照顧女職工的“保胎假”、“孕期假”等。
新增3種“孕期假”
1.懷孕不滿3個月和7個月以上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1小時以上工間休息。
2.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經本人申請,提交定點醫療機構證明,單位批準,可以休息.
3.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休息,休“孕期假”也得發工資,對于頭3個月休“保胎假”以及7個月以上無法堅持工作休“孕期假”的女職工,休息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計發,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些“假”將繼續
1.痛經假
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痛經假早在1989年出臺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就有了相關規定。本次意見稿繼續將其作為女性權益納入其中,并規定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1至2天。
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給予公假1天。
2.流產假/產假
延用了此前江蘇的“流產假”和“產假”的規定,生育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12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20天;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不少于30天;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產假不少于42天;7個月以上引產的,產假不少于98天。
3.哺乳假
孩子1歲內,每天可享1小時哺乳假。
意見稿中明確:
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孩子一周歲內每天應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可休哺乳假,待遇由雙方協商。
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托幼機構。
還有其他保護規定
1.明確規定:女職工休假結束恢復工作的權益保障,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周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勞動量;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時,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調動至工資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崗位。
2.用人單位不得:因懷孕、生育、哺乳等辭退女職工。
蘇版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評獎等,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3.每年至少1次
婦科疾病檢查,每年至少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
4.采取措施預防
職場“性騷擾”:對于職場“性騷擾”,征求意見稿中也制定了相應的條款,要求單位采取措施預防并及時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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