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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活的品質要求也高了起來,人們希望在年輕時就為自己的晚年生活做好保障,好讓自己的晚年生活毫無后顧之憂。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推出新的政策,關于城鎮居民的養老新政策也相繼出臺。那么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到底有哪些新政策呢?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F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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