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東養老保險補繳新政策解讀
養老保險可補繳到退休年齡的補15年
近日,省人社廳發布《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統一和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年限與年齡掛鉤,其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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