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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養老保險并軌政策落地
從省人社廳獲悉,我省出臺《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志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正式“落地”!兑庖姟芬幎,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個人按工資基數8%繳費
根據《意見》,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都在改革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10年過渡期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意見》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待遇計發辦法。
《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根據相關規定執行。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省部級以上勞模退休時不另增基本養老金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經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另行確定。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我省將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
參保人員在全省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意見》實施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具體辦法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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