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蘭州養老保險方案
出臺了,異以下是《蘭州新區黨政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和《蘭州新區加快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歡迎閱覽!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加快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發〔2017〕12號
新區各部門、各單位,各產業園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新區各國有企業,省市駐區各單位,各鎮人民政府:
《蘭州新區加快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
2017年4月19日
蘭州新區加快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甘政發〔2011〕141號)及《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3〕83號),有效解決蘭州新區開發建設以來因項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加快推進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新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保盡保的原則。凡因歷年新區開發建設征收農民承包土地而完全失地的農民(征地達到80%以上,不含80%),全部納入此次工作實施范圍。
(二)堅持以鎮政府為主導,新區相關部門指導配合的工作機制。鎮政府是此項工作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研究部署推進工作。新區相關部門對各鎮在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做好配合指導工作,重大問題共同提請黨工委、管委會及時研究解決。
(三)堅持督查與考核相結合的原則。黨工委、管委會每年年終對此項工作進行專項考核,考核結果納入黨工委、管委會對各鎮的`總體考核結果。
二、實施對象及工作目標
根據最近幾年三鎮上報的完全失地農民人數,新區仍有11386名完全失地農民未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其中,中川鎮4501人,秦川鎮1564人,西岔鎮5321人。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至2016年底各年度遺留的11386名未參保的完全失地農民的參保繳費工作。對2017年以后每年度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次年6月底之前必須完成參保繳費,納入常態化管理。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強化工作措施,成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管委會分管領導任組長,國土、農林水務、土征中心、社會保障、三鎮人民政府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社會保障局領導擔任。各鎮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實施方案報管委會和社會保障局備案。三鎮人民政府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體,要切實擔起責任,細化工作任務,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社會保障局根據鎮政府申報各相關部門核實的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梳理核清未參保完全失地農民底數,核算個人繳費金額,下發各鎮,作為個人繳費依據。各鎮要廣泛動員,強化政策宣傳,根據征地拆遷村未參保人員情況,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則,確定相應村參保繳費時間界限,一方面在《蘭州日報》、《蘭州新區報》發布參保公告,一方面組織村社干部進村入戶,發放宣傳資料,告知參保繳費時間界限和過期不辦的后果,要求戶主簽字確認,入戶工作人員要留有宣傳到戶的影像證據。對在規定期限內不參保的失地農民,視為自動放棄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以后不再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到達退休年齡后按照政策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鎮政府在組織工作人員入戶過程中,要進一步核實征地情況(是否達到完全失地農民條件),篩選參保對象中已經死亡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已招錄人員,進一步維護和做實參保人員基礎數據庫。
(三)總結階段(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鎮要對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項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同時將在規定時限仍未參保繳費的完全失地農民進行梳理統計,連同入戶宣傳簽字、影像證據資料上報社會保障局,由社會保障局匯總后存檔。社會保障局要加大請示匯報力度,積極爭取省人社廳、財政廳按時足額落實省級財政補貼,做實個人賬戶、確保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各鎮政府要高度重視,要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作為為民興辦實事來抓。成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在項目征地前,要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征地項目涉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嚴格按照政策執行,不得違規操作。
(二)強化宣傳,爭取群眾支持。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便民服務窗口、公園廣場、村、社公示欄等公眾場所,通過制作宣傳畫、發放政策宣傳冊、“明白紙”、開展現場咨詢、入戶宣講等形式,確保每個參保對象宣傳到位,提高失地農民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知曉率,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各負其責,形成工作合力。財政、國土、社保、農林水務、土征中心、鄉鎮等相關部門要在項目土地征收的上報、審批和征地過程中加強協調溝通,實現職責上的無縫銜接,集體研究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土征中心、社會保障局、三鎮要加強溝通配合,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款撥付協同聯動機制,鎮政府要從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款中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費用及時繳納新區財政專戶,確保征地拆遷戶中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按時足額繳納到位。
(四)加強督查,提升工作效能。監察部門、督查室要將此項工作列入日常督查和專項監察范圍,對于工作推進緩慢、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單位要進行重點督查,按規定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工作程序、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組織和個人要堅決進行查處。
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企業職工退休人員:
參保人員已符合法定退休年齡和最低繳費年限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4、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城鄉居民退休人員: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已經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可以不繳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但不滿60周歲的,如果不按規定參保繳費,則不能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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