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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無錫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版)解讀
本條例,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了xxxx,僅供參考!,僅供參考!2016無錫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版)解讀
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行為,促進社會醫療機構發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應當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人民健康服務為宗旨,滿足多元醫療需求,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必要時的緊急醫療救助任務。”
三、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公安、物價、民政、國土、城鄉規劃、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醫療機構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機構發展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按照規定比例為社會醫療機構預留資源配置空間。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并及時公布。”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的總量和結構范圍內,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的具體數量、地點不受限制。”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由市、不設區的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設置審批,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醫學整形手術、醫療美容項目。”
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第五項:“(四)健康體檢、戒毒醫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九、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到社會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
十、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校驗,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同時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將第三項中的“醫療責任事故”修改為“醫療事故”。
刪除第四項。
第五項改為第四項,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增加兩項,作為第六項、第七項:“(六)校驗審查所涉及的有關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況的;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社會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發布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未設床位的不得執業;除急救外,設床位的不得開展門診業務、收治新病人。”
十二、刪除第二十五條。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并公示醫療服務以及藥品價格,執行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出具合法票據,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增加一章,作為第四章,章名為“扶持與保障”。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并按照規定實施相關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鼓勵利用存量土地和資產發展社會醫療機構。”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醫療機構,其專科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社會醫療機構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按照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范圍,并簽訂服務協議。”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非營利性的社會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對非營利性的社會醫療機構建設免予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的社會醫療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所需專業人才應當納入人才引進總體規劃,按照規定享受人才引進的優惠政策。
“社會醫療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以及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生培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新技術技能培訓等活動,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鼓勵社會醫療機構在業務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訓經費。
“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醫療機構和社會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其工齡計算、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不受工作單位變化影響。”
二十、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境外投資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設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刪除第三十七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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