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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陜西省參戰優撫政策落實情況

        時間:2024-11-15 12:37:36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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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省參戰優撫政策落實情況

          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并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關于陜西省參戰優撫政策落實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了解哦!

          陜西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服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以及戶籍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工商、稅務、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

          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填發《烈士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收到的《烈士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發給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遺屬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撫恤。

          證明書發給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軍人的兄弟姐妹。

          證明書持證人由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協商,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通的,按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無上述對象,發給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可協商確定持證人,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通的,發給其中長者。

          無上述人員的,不予發放。

          證明書持證人確定后,發證機關不再更改持證人。

          第八條 烈士遺屬享受的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一)遺屬中有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該軍人的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二)享受烈士褒揚金或一次性撫恤金的遺屬人數為2人以上的,烈士褒揚金或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由遺屬協商確定,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按照遺屬人數平均發放。

          無上述人員的不予發放。

          第九條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依照《條例》規定對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及計發辦法依照《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軍人在服役期間,所在單位獲得集體榮譽稱號或榮立集體功的,軍人本人死亡后,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

          定期撫恤金的發放,自民政部門確認其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當月起計算。

          第十一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中的孤老或孤兒的定期撫恤金,在相應標準的基礎上增發20%,增發部分由省財政負擔。

          (一)孤老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其中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且無子女者。

          (二)孤兒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且喪失父母(撫養人)者。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定期撫恤金,增發6個月其死亡當月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二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經復查鑒定后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殘疾撫恤待遇。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可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可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評定、調整殘疾等級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退役殘疾軍人死亡后,自次月起停止其原享受的殘疾撫恤待遇,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注銷。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其死亡當月享受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四條 退役殘疾軍人丟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及時報告發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本人應盡力查找,3個月內查找不到的,在公開發行的省級報刊雜志聲明作廢。本人提出補發證件申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十五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集中供養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集中供養機構統一安排使用。護理費列入縣(市、區)級財政預算。其護理費的標準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離退休的殘疾軍人享受護理費的條件和標準按照總政治部、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撥付。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規定范圍內輔助器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

          第四章 優 待

          第十七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優待金。

          直招士官、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待遇。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有關政策規定領取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十八條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省上相關規定予以保障。

          殘疾軍人以外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省級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十九條 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社會救助、救濟;在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優先安排其生活和住房。

          撫恤優待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其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任何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因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原因失業的殘疾軍人,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其基本生活、醫療待遇。

          第二十一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駐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放生活補貼。

          駐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并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

          第二十二條 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陜西省實施〈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細則》享受住房優待。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統一制發《優撫對象優待證》。持證可享受當地撫恤優待對象醫療優惠減免,享受參觀游覽全省境內收費文物旅游景點門票價格20%的優惠,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二十四條 對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定期組織到專業醫院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五條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烈士子女、殘疾軍人、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報考中等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時,在錄取分數線和身體條件上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七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本人自愿應征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征兵辦公室應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八條 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減免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應優先接收。

          第二十九條 政府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含敬老院內設光榮室),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三十條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第三十一條 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死亡后,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定期生活補助,增發6個月其死亡當月享受的定期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助費; 1954年11月1日以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撫恤優待對象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難的,還可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第三十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優待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優待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條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三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撫恤優待對象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享受撫恤優待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終止其相應的撫恤優待。

          第三十八條 撫恤優待對象戶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撫恤優待關系轉移手續。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次年起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0年5月10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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