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
《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已經為大家整理好,我們去看看具體的調整情況吧!
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滬人社綜發〔2016〕23號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蛾P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關于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綜發(2007)30號
各有關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
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要求,經研究,現就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范圍及具體標準。
三、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能影響高溫崗位工作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并繼續做好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四、各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行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工作環境不能滿足極端高溫條件作業的企業,可視實際情況采取暫停工作和保證休息等措施。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檢查,確保高溫季節保護職工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六、本通知下發前今年已有的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總工會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相關文章:
關于調整遼寧省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07-28
廣西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08-12
湖北省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06-01
北京市高溫津貼標準通知03-21
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通知06-02
關于企業實行高溫津貼的通知06-01
江西高溫津貼通知06-01
湖北高溫津貼通知06-02
高溫津貼發放通知06-02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通知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