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治療學的定義
盡管的音樂治療組織都有自己的關于音樂治療的定義, 但是目前最為權威的定義應屬美國著名音樂治療學家,前美國音樂治療協會主席,Temple大學教授K. Bruscia 在他的《音樂治療定義》一書中所做的定義:“音樂治療是一個系統的干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治療師利用音樂體驗的各種形式,以及在治療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作為治療的動力的治療關系來幫助被幫助者達到健康的目的。”
該定義強調了(1)音樂治療是一個科學的`系統治療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包括了各種不同方法和流派理論的應用,而不是像有些人誤解的那樣,以為音樂治療只是一種簡單的療法。(2)音樂治療運用一切與音樂有關的活動形式作為手段,如聽、唱、器樂演奏、音樂創作、歌詞創作、即興演奏、舞蹈、美術等等各種活動,而不是有些人認為的那樣,以為音樂治療只是聽聽音樂,放松放松。(3)音樂治療過程必須包括有音樂、被治療者、和經過專門訓練的音樂治療師這三個因素。缺少任何一個因素都不能稱其為音樂治療。沒有音樂參與的治療過程不是音樂治療,因為在音樂治療中,音樂是一個基本的因素,音樂治療正是通過音樂的人際/社會作用、生理/物理作用和心理/情緒作用來達到治療的目的。當然,沒有被治療者作為治療的接收者的任何過程也不是音樂治療。更重要的是,沒有經過專門訓練的音樂治療師介入的任何活動也不能稱其為音樂治療。有些人在商店里買一些所謂的“音樂治療錄音帶”回家聆聽的做法也許對身心有一些的放松作用,但這不能稱其為音樂治療,因為這里沒有音樂治療師的介入,也就沒有治療師與患者的治療關系這一關鍵的動力的因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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