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
某些事情讓我們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不妨將其寫成一篇心得體會,讓自己銘記于心,從而不斷地豐富我們的思想。那么寫心得體會要注意的內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
某些事情讓我們心里有了一些心得后,不妨將其寫成一篇心得體會,讓自己銘記于心,從而不斷地豐富我們的思想。那么寫心得體會要注意的內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屬于上層建筑,是由經濟基礎決定并服務于經濟基礎。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物權的歸屬、范圍和內容,都與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密切相關。如果不反映、不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因此,物權法必須體現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并以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目的。所以,本條明確將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立法目的之一。物權法主要是從民事角度通過明確物的歸屬,權利人有何權利,他人負有什么義務,侵害物權的`法律責任等,來體現和維護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
發展市場經濟,就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而規范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要通過明確物權歸屬和利用的基本規則,規范市場主體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保持市場主體的權利,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我國市場經濟服務
xxx年5月3日,律師協會舉辦了兩期關于《物權法》的學習班,我和十幾位同事一起去參加了第一期的學習。感覺收獲很大,特別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講授的物權法相關知識更是覺得受益匪淺,當然其后也有許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問題,部分老師在講授內容上存在不少重復之處,給課程帶來一定負面影響。這次物權法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鮮事物:
一、地役權
這個內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質權取代質押權
摒棄了原來質押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質權。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并首次提出應收賬款也可設定權利質權,但該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抵押權中增加了動產的浮動抵押
這是效仿國外的一種方式,指的是可以將企業生產用的設備、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后,在抵押期內企業可以繼續生產、銷售,而抵押權不受影響,當抵押期限屆滿時,再確認抵押物價值的一種方式。很新穎,但在中國這個誠信匱乏的現狀中,我對它的抵押權設定與實現還是持一種保留的態度。但不管如何,這絕對一個新的亮點。
四、關于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法定
明確了物權法定的原則,即除了物權法中明確的幾種物權種類,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權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認可。比如有人曾提出過居住權是不是物權的問題,期待相關司法解釋對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的一種方式
對于保護農民利益來說,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年限內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關規定繼續承包經營,性質上非常象國外的永佃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
另外,集體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給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賠償費等以外,還應給付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為被征地農民交納相關養老、醫療保險等。
六、明確了征用與征收的概念
征收僅用于集體土地被國家收購后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這樣一種方式;而征用則指在特殊時間,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國家機關征用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機關征用公民車輛用于制止犯罪等。但關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權法并未進行明確規定。
七、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一事
各位教授講課過程中最常引用的一個案例就是重慶的“釘子戶”,這次物權法提出,當城市居民房屋被拆遷時,應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即被拆遷后,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費再購買的房屋應不低于原居住條件。
八、不動產登記
1、明確不動產應統一登記。
以改變原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的現狀,以避免二部門登記發生沖突的事實出現。但具體收歸哪一個部門,尚須司法解釋或相關法規明確。
2、登記按件收費,取消原按標的收費的規定
3、首次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如消費者購買期房,為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避免房屋的再次轉讓。
4、首次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
不動產權屬不清時,為防止登記所有權人在產權不明時將房屋轉讓,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登記后15天內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否則異議自動失效,且異議錯誤時異議申請人應賠償登記所有權人的損失。
九、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
以往法律均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權法卻明確規定,當具備幾個條件,特別是已辦理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
十、遺失物處理
所有權人及其它權利人可以追回遺失物,但需對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購買費用后方可購回,所有權人支付的費用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但贓物的取得,應適用原法律規定,不適用善意取得,權力機關有權追回。
十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取代原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稱呼,也有別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
十二、小區車位
建筑區劃內,規劃為車庫、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但應首先滿足小區內業主需要。規劃范圍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車庫車位為小區業主共有。
十三、居民購買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曾經是很多購房人擔心的,因為怕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續或土地出讓金補繳問題,但現在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則自動續期。對購房人來說,等于吃了一個定心丸。
十四、抵押權設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辦理抵押登記后抵押權方設立,其它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受償
參加xx舉辦的《物權法》培訓班,受益匪淺。培訓結束,順路去書店買了相關的書籍,進行了自習,這次培訓真是督促我自習的及時雨呀!
對于張雅律師的講課印象比較深刻,不僅因為他講了一些物權法中比較重點的問題,還因為透露了一些物權法出臺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讓我們可以從另一個側面理解物權法。
首先物權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乃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保護財產以及調整各種財產法律關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一系列制度規范,是關系到國有資產保護、各種市場主體財產權益以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段餀喾ā返闹朴喤c頒行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
其次,它解決了人們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大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特別是其中的房產。房產是一種不動產,價值比較大,許多家庭因此而傾其所有,與人們的切身利益關系很大?墒,住宅建設地使用權在70年后將如何處理,我國的法律則沒有規定,因此大家都很關心這一問題。這次通過的物權法,對這一人們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作了明文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這個問題總算得到了最終和合理的'解決,順從了~,也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于社會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調整了一些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還有一些與財產相聯的關系,其中的相鄰關系比較突出,物權法本著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有利生產等精神,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比如,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因為,這會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又如,物權法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的,應當給予賠償。
總之,《物權法》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第一,物是誰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相關人負什么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物權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爭,通過確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與社會公眾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密不可分,被稱為“公民財產權利保障書”。二是促進物盡其用,通過規范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物權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擴展物業?傊,《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與全國400多名民行檢察干警一同參加了高檢院在重慶市組織的《物權法》培訓班的學習。培訓班上楊立新、崔建遠、謝鴻飛、姚紅、孫鵬、楊明剛等六位專家教授就《物權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進行了講解。通過學習,我對《物權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現實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鄰居家的果實,大到一座礦山,都有物權的歸屬問題,這些權利的歸屬和保護,客觀上需要一部專門法律來規范、調整和保障。據此,歷時13年之起草與修定,經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應運而生,F就所學的《物權法》,談談所學所得。
首先是通過學習,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國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體系中起著支架性作用。物權法主要從民事角度明確物的歸屬,明確物的權利人對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權利,明確對物權如何保護。物權法上所講的物,主要是指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是一種財產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聞所未聞,而今后會經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對物權法的內容有了大致的了解!段餀喾ā穬热莶┐,共分五編十九章及附則,涵蓋的內容有:物權法的調整范圍;物權法的原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登記制度;物權的保護。
縱觀整部《物權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相關人負什么樣的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爭,通過確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二是促進物盡其用,通過規范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物權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擴展物業?梢哉f《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通過此次學習,使我了解到這次物權法的制定,基本內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內容,因內容比較多,且多與原民商法內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談。在此本人僅提及物權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內容:一是地役權。此內容全是新增內容;二是質權取代質押權。摒棄了原來質押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質權;三是抵押權中增加了動產的浮動抵押。這是效仿國外的一種方式,指的是可以將企業生產用的設備、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后,在抵押期內企業可以繼續生產、銷售,而抵押權不受影響,當抵押期限屆滿時,再確認抵押物價值的一種方式。四是關于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法定。明確了物權法定的原則,即除了物權法中明確的幾種物權種類,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權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認可。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的一種方式。對于保護農民利益來說,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年限內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關規定繼續承包經營,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六是明確了征用與征收的概念。征收僅用于集體土地被國家收購后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這樣一種方式;而征用則指在特殊時間,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國家機關征用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車輛用于制止犯罪等。七是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一事。專家在講課過程中引用的一個案例就是重慶的“釘子戶”,這次物權法提出,當城市居民房屋被拆遷時,應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即被拆遷后,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費再購買的房屋應不低于原居住條件。八是不動產登記。提出:不動產應統一登記;登記按件收費,取消原按標的收費的規定;首次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如消費者購買期房,為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避免房屋的再次轉讓;首次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不動產權屬不清時,為防止登記所有權人在產權不明時將房屋轉讓,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登記后15天內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否則異議自動失效,且異議錯誤時異議申請人應賠償登記所有權人的損失。九是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以往法律均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權法卻明確規定,當具備幾個條件,特別是已辦理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對遺失物處理、小區車位、抵押權設立等問題一一進行了規定,便于執法人員進行操作。
最后,學習過程中使我體會到:一是,雖然物權法的正式施行還有四個月,但真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高檢院的領導在會期間表示,到今年10月1日物權法正式實施,全國的民行檢察干警要全部輪訓一遍,這就對我們的學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梢哉f,雖然日前《物權法》的“實施細則”還未出臺,但是《物權法》作為國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確了。我們應當有信心學好物權法,用好物權法。二是,聽了幾位專家的課,我深切的體會到,做一名民行檢察干警,一定要努力鉆研民行法律,打好業務功底,自覺形成民行法律的思維方式,能夠運用民行法律知識和思維方式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正確處理千差萬別的民事糾紛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在會期間,高檢院的領導也提出民行干警成長和成熟相對較慢,急需加快成長和進步以適應快速發展的民行檢察工作的需要。畢竟民行法律關系相對復雜,不能象刑事案件可以對照犯罪要件進行“規范性的”審查,民行檢察具體業務中可對照的“標尺”不是很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民行干警辦案過程中心目中的“標尺”和“標尺”的確切程度,多來源于民行法理的掌握、工作經驗的積累和公正無私的自警。而這一切,除了認真學習,勇于實踐,別無二法。三是,近年來我院民行檢察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績,是與院領導高瞻遠矚的認識和大力支持分不開的。我院黨組充分認識到民行檢察工作是繼反貪工作以來又一個新的工作亮點,在均衡檢法兩家權重和工作布局中,特別是在當前司法實踐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始,我院領導說就給民行干警打氣鼓勁:在民行檢察制度尚不健全的實際狀況下,尤其不能縮手縮腳,要有創新意識,只要是能為民解憂、促進和諧十師的事,我們就要力所能及地去做。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當事人7年訴訟、法院6次開庭、標的達10.4萬元的王某某與毛某某出資款申訴案,在院領導“加大申查力度,盡最大可能查清事實,定分止爭”的指導思想下,我院改變以住辦案定勢,出人出車多次外調,最終查明了雙方爭議的6個訴訟請求的內容。身為親屬的當事人雙方對調查結果表示認可,在本院的努力之下,雙方互涼,怨恨盡消,曾經逝去的親情又得以續延…實話說,我曾疑惑,象此類很有可能出力不討好的邊緣案件,我院為何要下如此大的力氣去辦理,還不如按照以往的貫例僅僅做一下書面審查就結案來的利索。通過辦案特別是此次學習,我才深切地領會,這就是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營造和諧社會氛圍的具體工作,是我院領導貫徹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的堅實舉措。而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權法培訓學習為契機,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帶領全科加大學習力度和工作力度,不負院領導和轄區群眾的期望。
一、《物權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物權法》自XX年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段餀喾ā返2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XX年,李某注冊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館館長,出售月球土地,頒發所有權證,很快就被工商部門取締。月球土地是李某無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物,不受法律保護。
起草背景:在物權法通過之前,我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等法律對物權作了不少規定。但我國始終沒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問題上無法可依,拆遷、土地承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矛盾十分突出。
意義: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與《合同法》共同構筑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財產權分為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三種。
物權法的作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
關于“定分止爭”。商鞅在《商君書》中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貧盜不取!逼渲兴^“名分”,就是“權利歸屬”。名分已定,解決糾紛就有了依據,社會才有正常的秩序。
關于物盡其用。通過明確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力和對物的保護,發揮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勵人民創造財富,實現民富國強。孟德斯鳩認為:“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
財產是人類生產、生存的物質基礎,又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物質基礎。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最根本的就是財產經濟關系。物權法對廣大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問題,如征收補償、拆遷規范、房屋買賣中的預告登記、物業管理中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等問題,都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物權法也高度重視農民權益的保護,將與農民的生產、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兩項權利,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第一次明確地規定為物權,這就有力地保護了農民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法還規定了確認物權的規則,如規定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小區各項設施產權的歸屬,實現了定分止爭;物權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為正確處理物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物權法對于征收、征用的條件和程序以及補償也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梢,物權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段餀喾ā菲鸩萑酥煌踺W教授認為,《物權法》出臺的真正意圖是讓私人財產在與商業利益、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能得到合理、恰當的補償。
物權法的頒布可以說是中國在走向民主與法治的道路上的一個里程碑。物權思想起源于羅馬人,在17世紀被德國完善。18世紀英國首相威廉%26#8226;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在私人居所,不經允許,國王也不能進入。這與中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是不一樣。在西方國家,民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圣經”,是公民、法人的權利宣言。在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有民法典,但中國至今沒有。中國《民法通則》只有156條,但在2XX年前,法國《拿破侖法典》就有1000多頁。今年三月份,《南風窗》雜志發表一篇文章,說物權法“不僅僅是權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轉變社會觀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權法的主要內容
物權法共五編一個附則,共19章247條。從內容上分析,物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權,就是所有權,另一部分是他物權。前者是物的歸屬法律關系問題,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關系問題,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總則——概括起來,有兩個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什么是物權,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創設物權。比如公房的租賃權是不是物權,在拆遷中如何保護。也有的法學界人土認為知識產權也是物權。雖然在物權法中知識產權不是物權,但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作擔保,在作擔保時就是擔保物權。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重點有兩個制度: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動產交付制度。這兩個制度貫穿著一個原則:那就是公示原則。
所有權——是物權體系中的核心性的權利類型。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徹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總稱,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何理解這四種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核心權能。
關于所有權的內容主要有: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五章)、2、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六章)、3、相鄰關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九章)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一章)、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權(第十三章)、地役權(第十四章)。同時,在第十章“一般規定”中,還規定了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捕撈權等用益物權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這種轉讓是有條件的,經發包人同意,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經營的。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目前,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我們國家存在兩種土地所有權形態:土地國家所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需要征收為國家所有后才能出讓。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對集體土地征收問題,專家組也提出集體土地直接出讓,由農民直接獲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沒有被采納。
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建設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業、旅游、娛樂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農村人口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備的權利。只是4條,比較簡單。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無償的,因而宅基地具備集體經濟組織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但現在有一個社會現象:就是現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農村買宅基地建房。我們淮北這一現象也很突出。物權法對轉讓的說法是: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這種轉讓是不合法的,產權部門也是不登記的。物權法在擔保物權一章中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根據我的理解,這也是保護農村弱勢群體的利益,防止貧富差距過大的必要措施。
擔保物權——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三種權利:抵押權(第十六章)、質權(第十七章)、留置權(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有的專家說它實際上不是一種民事權利,也不是一種物權,而是屬于一種單純的事實。
在一般法律意義上,占有有兩種: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比如租賃人對租賃物的占有,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權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無權占有,當然這種行為還受治安處罰法和刑法的約束。
無權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物權法的占有就指無權占有。因為有權占有前面的條款已作了規定。善意占有人和惡意占有人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比如,張三從李四處借了一個自行車,張三后來去世了。但張三的兒子不知道車是李四的,就作為遺產繼承。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來要求返還,并要求支付磨損費。因為是善意占有,張三的兒子要返還,但不需支付磨損費。但惡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損費。如果丟失、損壞,惡意占有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損壞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要支付給權利人,不夠的,惡意占有要賠償,而善意占有不需賠償。
通過對物權法的學習,我感到學習法律,可以使我們更清楚地理解社會現象,明確自己的權利,確立自己的行為準則,個人修養經過法律嚴謹精神的熏陶也會得到提高。
【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相關文章:
學習物權法心得體會5篇10-15
《物權法》心得體會03-16
物權法學習心得體會5篇10-12
物權法登記制度09-18
《物權法》的法理評析06-06
物權法定原則淺析06-05
關于物權法的“綠色”思考05-31
論《物權法》在投資領域的法律適用-兼論《物權法》第55條及第06-01
物權法的經濟學透視06-08
淺論物權法上的區分原則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