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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21 03:27:0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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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辦法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小學教師設立的具有先進性和專業性的榮譽稱號。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北京市的特級教師管理辦法,歡迎大家查看!

        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特級教師的管理,充分發揮特級教師在師德修養、教書育人、教育科研、指導培養青年骨干教師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中小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特級教師稱號、適用范圍

          第二條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小學教師設立的具有先進性和專業性的榮譽稱號。特級教師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學的專家。

          第三條 本市幼兒園、中小學、區縣教師培訓基地、教學研究機構、少年宮(含少年之家、青少年科技館、站)、職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教育系統”)的在職在崗特級教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特級教師的職責

          第四條 特級教師應忠誠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和奉獻精神,模范履行教師職責;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五條 特級教師應不斷更新教育觀念,積極探索,勇于創新,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面向全體學生,認真貫徹實施素質教育,出色地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條 特級教師應牢固地樹立終身從教的思想,堅持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廣大教師做出榜樣。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每年在區縣及以上范圍至少講授4次研究課或示范課、觀摩課、講評課、學術講座等,以帶動教師群體的專業發展,促進本校和本地區教育質量的提高。

          第七條 特級教師應認真總結教育教學、教育科研方面的經驗,積極從事教育教學理論研究。根據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的目標與要求,結合本校、本地區實際,研究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問題。每年至少撰寫1篇具有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研究文章,并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獨立發表。

          第八條 特級教師應根據本地區和全市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積極承擔培養優秀青年教師的任務。通過傳、幫、帶,使青年教師提高師德、教育教學能力和實際工作效果;應服從本區縣教委和學校的工作安排,參加支援教育相對落后地區與薄弱學校等工作任務,為本地區和全市中小學骨干教師隊伍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章 特級教師的待遇

          第九條 特級教師享受特級教師津貼,享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關心特級教師的生活與健康,每年安排一次全面體檢;貫徹落實北京市中小學特級教師優診醫療的相關政策,保證50歲以上的特級教師享受優診醫療。

          第十一條 對退休以后的特級教師,學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工會組織要繼續關心愛護他們。根據實際,鼓勵他們在培養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智力支持等方面繼續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二條 特級教師經費保障。特級教師享受特級教師津貼、體檢、考核獎勵等待遇,此類經費根據政策納入區縣財政保障范圍,在教育經費中安排解決。

          第五章 特級教師的使用與考核

          第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特級教師創造必要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對年齡較大,教育教學經驗特別豐富的特級教師,應選派有事業心、肯鉆研的年輕教師做助手,培養年輕教師成長為優秀骨干教師。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為特級教師的學習提高提供方便,有計劃地安排特級教師參加有關學術交流和研修。市教委定期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學習、考察和交流等活動,以便不斷更新學識、拓寬思路,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積極支持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對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應采用多種形式予以宣傳推廣,以提高當地的辦學水平,促進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應讓特級教師兼任過多的行政職務和社會職務,以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七條 遠郊區縣特級教師要樹立扎根農村、立足農村教育的意識,努力成為農村教育專家,為提高農村基礎教育水平繼續做出貢獻。新評選的特級教師,在本區縣教育系統內工作一般不少于5年;其中使用農村專項指標評選的特級教師在本區縣教育系統內工作一般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條 積極引導特級教師合理流動。特級教師在本區縣教育系統內流動的,須經區縣教委同意;在本市教育系統內跨區縣流動的,須經市教委同意。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切實做好特級教師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定期召開特級教師座談會,并加強與特級教師的聯系,從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關心他們,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使他們安心工作,為教育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特級教師考核評價制度。區縣教委負責特級教師的考核評價工作,建立特級教師考核檔案,根據特級教師的職責、條件和考核情況,結合學校的考核工作,每學年度對特級教師進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和評價,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區縣教委簽署意見后,于每年 9月底前統一報市教委備案,對考核優秀的特級教師要給予相應的獎勵。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特級教師數據庫,及時掌握特級教師的基本情況、工作績效和動態。

          第二十一條 2016年1月1日起調入我市的外省市特級教師不再執行重新認定為北京市特級教師的有關政策,須參加北京市的特級教師評選,入選后方可享受我市特級教師的相關待遇。

          第六章 特級教師稱號的撤銷

          第二十二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縣教委逐級調查核實,報經市教委審核后,上報市政府批準,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取消相關待遇,并收回特級教師證書。

          (一)在評選特級教師過程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不具備特級教師政治思想條件或不履行本職工作崗位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及《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并受到處分或觸犯刑律的;

          (四)擅自離崗或因公出國逾期不歸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各區縣教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辦法》(京教人〔2008〕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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