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公眾參與制度的建議論文
一、制度概述
(一)定義
食品安全監管主要指國家對食品安全行使監管職能。公眾參與是公眾參與決策的過程。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簡單說就是公眾依法定的權利義務,通過一系列程序,在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參與決策活動的制度。
(二)意義
1.克服政府失靈
制度經濟學觀點認為,納稅人、政治家、官員或投票者在政府管理政治的過程中的品行是不會發生變化的。現代科技發展,人們己經無法利用原有經驗把握食品質量。這種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對于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上的極端不對稱往往導致其優勢方以次充好,以假亂真,擾亂市場。而政府在監管過程中包庇問題企業的行為充分暴露了其獨立“經濟人”身份。其同樣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唯有引入公眾參與監管才能平衡信息,克服政府自身弱點。
2.實現民主法治
我國憲法賦予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立法法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參與立法活動。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引入公眾參與正是我國民主法治的體現。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既是食品安全發展的需要,也是實現民主與法治的根本要求。
3.創新社會管理
現代社會公共事務繁雜,管理成本巨大,政府負擔重。這使政府需要依賴更多社會力量來分擔壓力。政府作為自私的經濟人,也需要社會力量監督。溫總理在會議上指出,我們要認識到自身改革的重要性緊迫性,努力建設法治、服務、責任和效能政府。將政府從傳統的“一攬子”監管模式轉變為引入公眾參與的服務型監管模式。實現監管的全面性,提高監管效率,更好地管理社會事務。
二、制度不足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公眾參與制度僅有《食品安全法》第3條,第8條及第10條的規定,這要求我們必須克服不足完善該制度。
(一)公眾獲取信息不足
公眾對信息的知情是參與的`重要前提,而食品安全信息本身由于其范圍的不確定,包括可知與不可知的信息內容,以及獲取的方式途徑都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導致公眾根本無從獲取信息,更談何參與。
(二)舉報權利實現困難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公眾有舉報食品問題的權利,但對于可舉報的范圍,向誰舉報,以何種方式舉報等都未做細化的規定。且作為弱勢群體的舉報者自身的保護問題也未明確。導致現實中公眾舉報權利難以實現。
(三)建議制度流于法條
我國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加之立法對公民行使批評建議權的規定流于形式,使得這項權利成了宣示性權利。立法中對公民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途徑未細化,嚴重制約了公民批評建議權的行使。這要求我們完善建議制度使公眾可以真正依法行使這項權利,更好地參與食品安全的監管。
三、建議
針對上述食品安全監管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從國家和公民兩個層面提出幾點建議。
(一)國家層面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信息公開制度
作為公眾參與監管的提前,國家必須通過立法保證信息的公開。建立包括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和監管者三位一體的信息公開體系。公開涵蓋食品安全的各領域、各環節的信息,對違背信息真實公開的一方給予嚴懲。確保公眾可獲取的真實信息。
2.完善舉報制度
針對舉報制度存在的問題,應明確舉報范圍、方式、受理部門并采取多種舉報行使。對舉報者給予保護。鼓勵并獎勵舉報行為。
3.建立食品安全專項建議制度
建立接受食品安全監管意見和建議的專項制度,將《食品安全法》賦予的批評建議權進行具體細化。更好地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改進工作提高效率。使公眾在監管中的批評監督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二)公眾層面
1.壯大社會參與力量
為更好實現公眾的參與的作用,需要我們組織壯大參與的力量。尤其是吸收食品衛生領域的專家學者,充分體現出社會力量在食品安全各環節各領域的作用。真正發揮公眾參與的積極作用。
2.深化公眾參與意識
“民主要求公民參與政治生活,如表達意愿、參與決策、公共事務管理等。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的意識還有待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知識及監管內容的了解需要我們積極宣傳普及,我們應采取各種包括講座,社區宣傳等多種形式提高公民的參與意識。鼓勵更多公眾參與到監管中貢獻力量,實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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