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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事公開制度的內容解析

        時間:2022-07-18 00:03:0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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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辦事公開制度的內容解析

          辦事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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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和廣大群眾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加強審計隊伍廉政建設,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以及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一、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3、《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4、《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施行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各暫行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1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13、其他有關企業、事業、行政、財政、金融、保險、基建、農業、外貿、專項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審計程序

          1、準備階段: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

          審計組擬訂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由主管領導批準實施。

          審計機關開出審計通知書,經主管領導簽發。通知書在實施審計前三天送達。

          2、實施階段:

          審計組按照審計通知書告知的入審時間到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組將查出的違紀事實填寫審計事項簽證單,經被審計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3、終結階段:

          審計組根據審計情況撰寫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或者向有關單位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

          三、審計要求與權取

          1、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審計機關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5、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真憑實據 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6、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懷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審計機關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7、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違章違法處罰

          1、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并對負責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由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有權予以制止,或者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由被審計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5、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以及采取其他糾正措施,并可依法給予處罰。

          6、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審計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8、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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