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性制度化與隱性制度化
摘要:本文認為,在中國社會轉型中實際上出現了雙重制度化傾向,即顯性的制度化和隱性的制度化,正是兩者的共同作用導致了目前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分配的格局;文章進而對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其結果做出分析,并試圖揭示中國社會在獲取普遍秩序這一現代性的重要維度時所面臨的困境,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制度推進:顯性制度化與隱性制度化。
在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隨著社會體制的轉換,社會力量也趨于分化和多元化,由原有的制度體系所規范和整合的社會行動領域也隨之解組,結果是大量失范行為的出現和社會整合度的降低,加劇了處于變遷中人們的困惑、迷茫。國家在這一過程中一直試圖通過體制轉換和建立法律秩序為社會提供新的游戲規則,以此來對社會行動領域加以重新規范、整合。然而,制度建設及其規范的效力遠遠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普遍性的社會秩序仍付之缺如。顯然,社會的制度推進并非只是人為地制定一些規則,制度的有效運作離不開社會互動和社會利益的平衡,離不開社會行動主體的認同和遵從。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導致這一現象的不僅是制度的缺失和在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多重秩序(舊制度因素的延續和新制度規范并存)的沖突所引發的無序。本文以為,國家在將這些體現一定價值觀的規則向行動領域進行制度推進時,由于社會力量的分化、社會新利益主體的生成,遇到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和阻力:在中國社會轉型中實際上出現了雙重制度化傾向,即顯性的制度化和隱性的制度化,正是兩者的共同作用導致了目前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利益分配的格局。因此,揭示這一問題將有助于我們深入理解社會轉型所面臨的問題、制度化的方向、所依附的力量及其社會基礎,社會文化論文《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制度推進:顯性制度化與隱性制度化》。
一、兩種制度化傾向:顯性的和隱性的
制度化是社會行動和社會關系的規則化,它包括一套交往規范、價值標準、角色的固化、實體化,是社會關系的比較穩定的持續性的組合。制度化不僅包括制度規范對社會行動的制約,而且包括人們對它們的理解和認同。制度化顯然是重復性的社會互動的結果。從這一角度來看,中國在轉型過程中的制度推進過程顯然是十分復雜的。制度化不僅意味著形式上的規范,而且離不開文化價值和社會力量的支援[1]。正是在這一層面上,中國社會轉型孕育、催生、釋放著另一種性質的力量,它們迅速滲入廣泛的社會行動領域并構成了制度化的重要主體和動力,參與社會秩序的建構,也為社會關系的重組提供了新的機會或可能性。在轉型中我們可以發現兩種趨勢:一是顯性的,即公開的制度化進程;一是隱性的,即隱蔽的制度化進程,但卻實際上有力地參與了社會秩序的建構。一個生活在中國社會的人,普遍會感到有多重的制度、規范的存在,并且要不斷地適應、溶入到這種多重規范的制約之中,成功往往就取決于能否利用這一特點來實現并鞏固自己的利益。
顯性制度化即正式的、通過明確的公開的.規范規導人們的行為,即把人們的行為納入到正式的制度體系和社會關系模式之中。在中國,它是由國家推動的,自上而下的,在形式上是具有普遍意義的。隨著改革的深入,特別是將市場經濟體制作為改革目標以后,國家更試圖通過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設為社會提供一個新的制度框架。它的突出表現就是體制轉換的改革,并逐漸突出了法制建設的目標以及相應制度設置的建立。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國的立法速度是十分快的,并且十分注重法律知識的普及。早在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就通過了《關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決議》;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改革的深入進行,社會中出現了大量的新的領域,整個社會對于健全的法律體系和公正、公平的法律秩序的需求也更加強烈,在1997年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法律和做出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328個(其中制定法律約160多部,修改和做出補充法律的決定約7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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