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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集裝箱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集裝箱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明確有關各方責任,適應國家對外貿易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及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運輸,包括按照合同約定全程運輸為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區段。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事業。
第四條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必須貫徹安全、準確、迅速、經濟和文明服務的方針,積極發展門到門運輸。
第二章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的設立和班輪航線的審批
第五條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是指從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港口裝卸企業及其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
第六條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航運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集裝箱班輪運輸。
第七條設立港口國際集裝箱裝卸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本規定發布后新設立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應當經設立該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對外經濟貿易系統新設立的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設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范圍和服務對象相適應的運輸船舶、車輛、設備及其他有關設施;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辦公場所、專業管理人員;
(三)有與所經營的集裝箱運輸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和自有流動資金;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企業的資金來源、設備情況、管理水平、貨源情況,審核批準其業務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文件發給獲準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企業。取得批準文件的單位,憑該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設立承運海上國際集裝箱的內陸中轉站、貨運站,還應當向海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貨運管理
第十二條用于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集裝箱,應當符合國際集裝箱標準化組織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有關國際集裝箱公約的規定。
集裝箱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做好集裝箱的管理和維修工作,定期進行檢驗,以保證提供適宜于貨物運輸的集裝箱。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的,由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應當保證運載集裝箱的船舶、車輛、裝卸機械及工具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集裝箱的運輸及安全。
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集裝箱運輸單證。
第十五條承運人可以直接組織承攬集裝箱貨物,托運人可以直接向承運人或者委托貨運代理人洽辦進出口集裝箱貨物的托運業務。
第十六條托運人應當如實申報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重量、規格。托運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運輸的要求,其標志應當明顯、清楚。
第十七條托運人或者承運人在貨物裝箱前應當認真檢查箱體,不得使用影響貨物運輸、裝卸安全的集裝箱。
第十八條裝運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裝箱,須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集裝箱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承運人應當及時向收貨人發出提貨通知,收貨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憑提單提貨。
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提貨或者不按期限歸還集裝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支付貨物、集裝箱堆存費及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
第二十條海上國際集裝箱的運費和其他費用,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運輸價格和費率的規定計收;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商定的價格計收。任何單位不得亂收費用。
第二十一條承運人及港口裝卸企業,應當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報送運輸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與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相關的各方應當及時相互提供集裝箱運輸信息。
第四章交接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運人與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根據提單確定的交接方式,在碼頭堆場、貨運站或者雙方商定的其他地點辦理集裝箱、集裝箱貨物交接。
第二十四條參加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的承運人、港口裝卸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集裝箱交接:
(一)海上承運人通過理貨機構與港口裝卸企業在船邊交接;
(二)經水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水路承運人在船邊交接;
(三)經公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公路承運人在集裝箱碼頭大門交接;
(四)經鐵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或者公路承運人與鐵路承運人在裝卸現場交接。
第二十五條集裝箱交接時,交接雙方應當檢查箱號、箱體和封志。重箱憑封志和箱體狀況交接;空箱憑箱體狀況交接。
交接雙方檢查箱號、箱體和封志后,應當作出記錄,并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承運人、港口裝卸企業對集裝箱、集裝箱貨物的損壞或者短缺的責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擔,交接后由接方承擔。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內,接方能提出證據證明集裝箱的損壞或者集裝箱貨物的損壞或者短缺是由交方原因造成,交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運人與托運人應當根據下列規定,對集裝箱貨物的損壞或者短缺負責:
(一)由承運人負責裝箱的貨物,從承運人收到貨物后至運達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之前的期間內,箱內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由承運人負責;
(二)由托運人負責裝箱的貨物,從裝箱托運后至交付收貨人之前的期間內,如箱體和封志完好,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由托運人負責;如箱體損壞或者封志破壞,箱內貨物損壞或者短缺,由承運人負責。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之間要求賠償的時效,從集裝箱貨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過180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由于托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申報不實造成人員傷亡,運輸工具、貨物自身及其他貨物、集裝箱損失的,由托運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由于裝箱人的過失,造成人員傷亡,運輸工具、其他貨物、集裝箱損失的',由裝箱人負責。
第三十條集裝箱貨物發生損壞或者短缺,對外索賠時需要商檢機構鑒定出證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辦理。
集裝箱、集裝箱貨物發生短缺,對外索賠時需要理貨機構出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查看被調查企業的運輸單證、財務帳冊等有關資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的調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被調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使用規定的集裝箱運輸單證,或者不報送集裝箱運輸統計報表,或者報送集裝箱運輸統計報表不實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港口裝卸、中轉站、貨運站業務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海上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屬國內區段的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近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遠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關于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發〔1990〕69號為使公司審批工作逐步規范化,現對今后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審批權限問題通知如下:
。ㄒ唬、各級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審批。各級金融性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除對外經濟貿易專業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國性專業公司(集團),授權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批。
(二)、大型綜合性的和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全國性公司(集團),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組織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ㄈ⑿鲁闪⒌墓静坏镁(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個別確有特殊需要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四)、負責審批設立公司的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商有關部門制定審批設立公司的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備案。
。ㄎ澹┏龑ν饨洕Q易專業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審批機關。
集裝箱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
1.目的
落實集裝箱、封條和拖車的安全管理作業標準,積極配合出貨工作,以確保集裝箱、封條和拖車的完整性、一致性、安全性,防止未經許可的貨物或者人員混入的措施和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出口業務涉及到的集裝箱、封條和拖車的使用、管理。
3.職責
3.1倉庫管理員負責集裝箱、封條和拖車使用前后的檢查、監裝及使用工作。
3.2生產部負責對提供集裝箱、封條和拖車的物流服務商進行考評和監督檢查工作。
4.程序
4.1 集裝箱和封條配置
4.1.1 公司出口業務使用的集裝箱、封條和拖車均由物流服務商提供,未經生產部登記備案,嚴禁各部門私自采購、存儲、使用集裝箱、封條和拖車。
4.1.2 生產部根據入貨通知以及業務員提供的裝柜明細,確定所裝貨物,并根據船期和備貨進度,安排裝貨時間,至少提前一天將發貨通知發給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安排拖車取箱,司機在場站提箱時,根據公司集裝箱使用標準挑選合適的集裝箱。
物流車輛和集裝箱進廠裝貨前,司機憑場站出具的“設備交接單”,經門衛核對并且對車輛根據車輛七點、十點檢查法(詳細檢查辦法詳見附件1)并將結果如實記錄,對不符合要求或涉嫌改裝的拖車和集裝箱,應禁止其進入廠區,并立即上報廠長,由廠長聯系相對應業務員,由業務員進行溝通處理并落實最終結果,經落實屬于正常維修的`,拍攝維修部位特寫照片存檔,否則按照海關要求進行處置或更換(具體詳見附件2)。 檢驗合格無異常后,在門衛處進行實名且其行駛證暫留門衛處方可由引導其按照規定路線進入相應的貨物裝柜區。
4.1.3生產部需對物流服務商提供的封條進行不定期核查,驗證是否符合PAS ISO-17712:2010的要求。
4.2裝柜前監控
4.2.1裝柜車輛到達指定裝柜區域后,倉庫管理員對物流信息和集裝箱進行驗核,相關信息包括:車號、提單單號、箱號、封號等信息。集裝箱驗收標準:干凈,干燥,無異味,無污染,無破損。
4.2.2 倉庫安排人員設置隔離措施,阻止非授權人員和不明物品接近進入貨物裝柜區。
4.2.3 裝柜前應按照發貨管理制度,對集裝箱進行拍照,留存好影像記錄。
4.2.4 倉管人員按照公司倉庫管理制度對出庫貨物做好核對工作,組織人員進行裝柜。
4.3裝柜監控
4.3.1監裝人員組織裝柜人員進行裝柜,裝柜作業應處于監控下,要求可以隨時清晰看到整個作業過程中,要求監裝員與監控室保持聯系,一旦發現裝貨物異常,應即時停止作業活動并上報主管進行處置(詳見附件3)。
4.3.2 裝柜過程中及裝柜完成后,應按照發貨管理制度,對裝箱過程進行拍照,留存好影像記錄。
4.4 貨柜加封控制及貨柜發運/驗證控制
4.4.1裝柜后,監裝人員應再次確認鎖閉裝置是否完整,提單號、箱號、封簽號等信息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立即對貨柜加裝封條,加裝后務必再次確認封條是否良好并符合出貨要求(按海關要求封條應加裝在貨柜右門第一根門桿上)。
4.4.2 封條損壞或不良的處理
4.4.2.1若發現封條不良或封條損壞,應立即報告廠長,由廠長聯系其對應業務員,由業務員向物流公司申請更換。在封條更換這段期間需對該貨柜進行上鎖并報備管理人員和監控室,必要時增加隔離設施進行防護,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和物混入,等更換后的封條拿到時再次打開貨柜,監柜人員及管理人員確認貨物完整后方能關上柜門并加裝更換后的封條。
4.4.2.2封條更換后,出口生產部要立即通知報關員重新修改報關數據及提單數據,并在信息系統內做相應的更改。
4.4.2.3 所有損壞或變更的封條應做好記錄,存入檔案室。
4.4.2.4在集裝箱/拖車被允許離開公司前,監裝員應在出貨單對相應的箱號及封簽號進行最后簽名確認,并將確認后的出貨單交由司機,管理人員核對實際柜號/封條是否與出貨單上一致,無誤后對其放行。
4.4.2.5 當集裝箱/拖車被允許離開公司后,出廠的集裝箱/拖車在遇到突發意外時,造成封條號與報關文件不符時,必須第一時間報告進出口生產部,安排集裝箱/拖車重新拉回指定的倉庫,在監裝人員、倉庫主管的監督記錄下倒柜,重新檢查貨物包裝的完整性,重新裝柜,更換封條,通知報關員重新修改相關的報關文件,集裝箱方可重新出廠。
4.4.2.6海關查驗時封條的處理
遇到海關查驗時,報關員憑借海關查驗通知書向運輸商領用一個新的封條交給碼頭理貨,待海關查驗后重新封上,報關員在海關查驗后必須在碼頭網站上查詢正確的封條用于更改提單。
4.5拖車及集裝箱的臨時存放
拖車及集裝箱如因特殊情況無法立即運走,必須將其存放在廠區指定的安全區域內,通知保安和監控室,對其進行24小時嚴密監控,必要時增設隔離裝置。
4.6 拖車司機及隨行人員管理
車輛停放完畢后,司機及隨行人員到保安室休息,不可在工廠內隨意走動。如司機需要進入到工廠的其它區域,必須申請許可并由公司人員陪同。
集裝箱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
第一節 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條 范圍:本程序的范圍僅適用于本公司對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專項安全管理。
第二節 車輛營運規定
第一條 車輛管理
一、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三、車輛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四、車輛未按規定期限接受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營運。
五、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尾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車輛駕駛室兩邊車門必須噴印公司統一的門徽。
七、從事普通的車輛應該是一級、二級車、超過三級的車輛不能營運。
八、公司要強化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由公司統一保險。
九、車輛經營者必須向公司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規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風險抵押金。
第二條 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為確保公司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安全生產,加強和規范車輛保險管理工作,使保險車輛在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從而降低經營者風險,維護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投保和索賠工作準確及時的辦理,現將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如下:
一、投(續)保車輛險種及范圍。
1、公司所屬的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強制保險,選擇合法的保險公司,由公司統一辦理投保。
2、投保險種:車輛必須辦理車輛損失險、貨物責任險、司機意外險、無過錯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不計免賠險(其余險種投保人可自愿選擇),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額不得低于30至50萬,貨物險的險額不得低于5萬元。
3、新車入戶的投保費必須一次性交清后,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否則不予入戶。
二、險案處理程序
1、報案:險案發生后,車主必須及時向公司、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報案做到迅速、準確地報告出險車輛牌照號、車型、駕駛員姓名、運行線路裝載情況、出險地點、責任大小、損失情況等,安全部門接到報案后,作好登記并及時向領導匯報,派員趕赴現場,勘察處理。
2、索賠:險案結出后,必須將準確、齊全、有效的證明材料送保險公司索賠,材料如下:
。1)車輛險案索賠表(一式兩份)。
。2)車輛出險通知書。
。3)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附表。
(4)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
。5)公安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經濟損失賠償調解書。
。6)車輛損失照片(較完整反映損失情況及車輛牌照號)。
(7)死亡通知書及驗尸報告。
。8)傷殘評定書。
。9)住院證明及醫療診斷證明。
。10)醫藥發票及死傷者家屬領條,死傷者被撫養人、護理人員的職業和戶籍證明。
。11)車輛維修工料單。
。12)車輛維修發票(修理廠)。
(13)青苗物品賠償費用領條或收據(屬單位者用收據)。
。14)車輛定損單及施救收據。
三、基礎管理
1、公司安全部門必須建立健全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車輛保險業務的基礎工作,并由專人負責投保、退保、索賠、安全返還獎、未結案等臺帳和報表,做到資料齊全,數據準確。
2、必須認真做好續保工作,在車輛保險到期前三個工作日內辦理續保手續,嚴禁脫保。
四、保險注意事項
1、車輛經營者必須自覺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未按書面約定時間按時交納保險費,致使保險責任終止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2、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年檢審,超過期限未參加年檢審或是檢驗不合格者,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3、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報案,保護好現場,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超過時間不報案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損失險的,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5、其它拒賠情況
1)、車輛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2)、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所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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