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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30 17:46:20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8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8篇)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3內容與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2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并做好會議記錄。

          3.2.1會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2.3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劃(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劃的布置、落實)。

          3.2.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3審查、批準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劃以及工程驗收和運行工作的監控。

          3.4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衛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時,要有計劃的組織進行職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審核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審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內容。

          3.8審批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落實方案。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安全生產是牧場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疫、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體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畜牧行業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或者是牧場場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牧場)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副場長)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班組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畜牧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疫病、工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班組)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疫病防控、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生產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安全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疫病防控、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疫病防控、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疫病防控、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崗位、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崗位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疫病保健、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 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防疫設施、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感染疾病、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防疫設備必須按消毒防疫要求保證正常工作:

          1、門口進出通道防疫設施每天檢測,消毒池保證隨時有消毒液。

          2、牧場內消毒車輛保證隨時使用,不得出現消毒設施設備故障不能使用現象。

          第八章 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 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和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1、項目部應對進場人員進行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每周應有一次安全例會,做到安全教育警鐘長鳴。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每人罰款50元,現場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對項目部加罰500元;高空作業(2米以上)必須系安全帶,違者每人罰款50元,責任主管部門未提供安全帶的,對責任主管部門加罰300元。

          3、參加施工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如有違者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4、電工、焊工、架子工、機械工及場區內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違者罰款50元/人次。

          5、嚴禁穿拖鞋、高跟鞋等進入施工現場,違者罰款50元。

          6、臨時施工用電,應在電源總開關處設觸電保護器或漏電開關,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必須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裝置,如發現有一項不符合用電要求的,每項罰款100元;現場架空線路對地距離不低于3米,不允許將電線綁在鋼腳手架上,違者罰款100元。

          7、電線、電纜等必須由專職值班電工裝設,不允許私拉亂扯;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保險絲,禁止用鋼絲、鋁絲代替保險絲,違者罰款50元。

          8、使用移動電氣設備,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膠底鞋,必要時應有輔助拖線,否則罰款50元。

          9、嚴禁乘坐卷揚機吊盤或吊藍上、下人,違者對操作者和乘坐者各罰款100元。

          10、木工、機械轉動部分必須有防護罩,圓盤機上有防護罩殼,平刨必須有護手裝置,否則罰款50元。

          11、禁止高空向下拋扔任何物品,否則罰款200元,如出現事故,并追究責任人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2、禁止施工工地燒電爐或燒木材,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3、建筑物的出入口應搭設長3~6米寬于出入口通道兩側各1米的雙層防護棚,層間距不小于500mm,非出入口處及通道兩側應嚴密封閉;卷揚機、攪拌機必須設防雨、防砸的操作棚;現場施工機械必須懸掛安全操作規程。

          14、禁止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若發現經勸阻不改者,發現一次罰款200~500元。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浮橋管理應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誰建設(投資)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誰收益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浮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營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所轄浮橋營運設施的管理,保證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 有浮橋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轄區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轄區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安全管理工作,其設置的海事機構履行具體安全監管職責。

          水利、公安、黃河河務、安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浮橋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從事浮橋經營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八條 浮橋公司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經營范圍內的營運安全負責。

          浮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嚴格督促、檢查和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浮橋公司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營運從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并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 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應當具備企業法人經營資格和安全培訓證書。

          (二)每座浮橋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解業務的工程

          技術人員。

          (三)每座浮橋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浮橋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設備維護人員,應當接受市級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并持證上崗。

          (五)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十條 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狀態并配備能夠滿足浮橋架設和拆解需要的拖輪等輔助性船舶。

          第十一條 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

          第十二條 浮橋兩側應當設置安全可靠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十三條 浮橋公司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并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于良好的適航狀態。

          浮橋承壓舟之間應當連接牢固。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十五條 浮橋公司應當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接裝置、

          系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確

          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六條 浮橋公司應當根據營運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預防惡劣天氣以及防止浮橋斷裂和承壓舟沖離等方面的應急預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以及其他嚴重影響營運安全情形時,應當停止營運,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門報告。

          遇有調水調沙、防汛、防凌等緊急情況時,應當按規定及時拆解浮橋。

          第十七條 浮橋兩端應當設置《過渡須知》標牌和明顯的限速、限重、限載、限距、限寬等標志,并有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十八條 浮橋營運必須做到:

          (一)禁止在浮橋上通行的車輛超車、掉頭。

          (二)禁止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通過浮橋。

          (三)禁止客運車輛載客通過浮橋,客運車輛通過浮橋時乘客必須下車步行通過浮橋。

          (四)禁止超限、超載車輛通過浮橋;車輛是否超載以車輛制造廠家核定的載重量為準;重載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

          (五)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應當推車經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浮橋公司營運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定并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現浮橋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橋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責令其臨時停止營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浮橋公司,應當依法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處罰、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程序和調查處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于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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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浮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境內水域從事浮橋營運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管理工作,其設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檢驗 、海事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四條擬從事浮橋經營的,必須成立經營性浮橋公司。

          第五條浮橋公司應當有滿足經營、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六條浮橋公司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負責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熟悉浮橋架設與拆裝業務的工程技術人員 ;

          (二)每座浮橋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與浮橋公司簽訂二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三)浮橋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設備維護 人員,應當接受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并持證上崗;

          (四)拖帶船舶應當按規定配備持有有效證書的船員。

          第七條浮橋必須配備具有良好適航 狀態并能滿足橋體拆解、日常維護、緊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帶船舶。

          第八條承壓舟、船舶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

          第九條浮橋公司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第三章審批程序與申請條件

          第十條浮橋籌建和開業均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市行政區域內的浮橋,由縣港航管理機構審核、市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二)省內市際間浮橋,經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審核后,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三)省際浮橋,由所在縣、市港航管理機構逐級審核,報省港航管理機構商有關省港航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浮橋籌建單位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港航管理機構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 企業籌建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橋建設的技術性能說明書、地理圖 、平面布置圖 (含浮橋兩側通道);

          (六)所在地縣級以上海事機構簽發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七)河務機構或水利機構的審批文件;

          (八)企業名稱 預先核準通知書;

          (九)所在地市級海事機構出具的《浮橋架設審核意見書》。

          港航管理機構自接到籌建申請后,根據浮橋建設發展規劃及社會運力、運量 綜合平衡情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籌建或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申請籌建單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機構的批準籌建通知后,應在一年內達到港航管理機構要求的開業條件。

          第十二條浮橋籌建單位申請開業,應持下列文件按籌建申請程序,辦理開業申請手續:

          (一)水路運輸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批復文件;

          (三)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取得的有關證書及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人員的勞動合同、學歷、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辦公地點、負責人名單及組織機構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 出具的驗資證明 ;

          (七)第三者 責任險 保單 及復印件;

          (八)企業經營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機構在接到浮橋籌建單位呈報的開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于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開業或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向被批準開業單位核發《水路運輸許可證》 。

          開業申請單位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建造、檢驗與登記

          第十三條浮橋承壓舟必須由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

          第十四條浮橋承壓舟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

          第十五條浮橋公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并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第五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參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的年度審驗!端愤\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浮橋公司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

          第十七條浮橋企業應當按照《山東省水路運輸管理費征收和使用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的規定,向港航管理機構繳納運輸管理費和航道養護費。

          第十八條浮橋的通行費收費標準由營運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由港航管理機構審核,報省物價部門批準。

          浮橋應在收費處設立公告牌 ,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

          第十九條浮橋收費應當使用省港航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浮橋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安全管理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浮橋公司應當根據浮橋架設水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防汛、防凌 、預防惡劣天氣和其他突發險情 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遇凌、洪汛不能確保營運安全或妨礙行洪時,浮橋公司應當及時拆除浮橋,暫停營運,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浮橋公司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對浮橋舟體、舟體間連接裝置、系泊裝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浮橋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浮橋必須持有海事機構頒發的《安全檢查記錄簿》,并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浮橋兩端應當設置《過渡須知》標牌和限速 、限載、限距、限寬標志,并配備專人指揮過往車輛。

          禁止在浮橋上騎行自行車。

          第二十五條重載車輛和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車輛,應當單車單向通過浮橋。

          第二十六條浮橋公司應當加強對拖帶船舶的日常保養,使其處于良好的適航狀態。

          第二十七條浮橋兩側應當設置安全可靠的護欄,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照明設備。

          浮橋用電線路及其敷設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八條浮橋發生安全事故,浮橋公司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并按有關規定報當地公安、海事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浮橋的鄉鎮政府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鄉鎮浮橋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浮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鄉鎮浮橋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國家對于浮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山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省黃河浮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家具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括以下六個層面: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產職責;

          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領導班子及其它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中層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各管理、車間、工序等)和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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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1、企業設專電工必須搞好設備管理和維修,并行政部和生產部主要領導分管這項工作。

          2、建立設備臺帳、卡片、設備牌板以及設備分布圖設備規格、型號、購進時間、運轉、檢查情況,損壞、報廢等都必須詳細記載。

          3、機電設備要做到定期檢查、維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檢查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4、主要設備(推臺鋸.平刨.壓刨.雙面刨等)機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明確專人負責,掛上專責牌,專責人員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

          5、設備管理,操作人員愛護設備,經常對設備進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時要嚴格檢查設備各部位是否正常、開機后要注意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6、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杜絕事故的發生。

          7、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工序安全管理制度

          1、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本企業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排查,確定具有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

          2、對已確定的具有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如鍋爐.蒸氣房.庫房等,噴漆房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整改措施。

          3、為保證安全整改措施落實,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方案,嚴格落實整改完成時間,整改任務責任人,整改資金到位,責任人,使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得到及時的.治理和排除。

          4、對危險有害因素的治理要保存完整的安全整改治理檔案,妥善保管。

          5、對危險有害因素要及時發現,及時治理,確保安全生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的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成立消防安全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意識。

          2、防火巡查、檢查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消防工作歸口管理,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

          3、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值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4、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5、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6、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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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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