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精選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 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測計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 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2
1、目的
確保不符合產品要求的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原料、輔料(含包裝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廠產品所發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 在超出關鍵限值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由關鍵控制點監視人員直接識別潛在不安全產品,對其進行標識和隔離。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現場生產人員先行將其標識和隔離。通知質檢人員評價不符合的`原因和對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滿足如下情況的取消標識和隔離,否則應更改標識為潛在不安全產品。
a)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在產品進入食品鏈前將降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盡管不符合,但產品仍能滿足相關食品安全危害規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對潛在不安全產品由質檢員從如下方面獲得證據可作為安全產品放行,否則應作為不合格產品處理:
a)除監視系統外的其他證據證實控制措施有效;
b)證據顯示,特定產品的控制措施的整體作用達到預期效果(即達到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樣、分析和(或)充分的驗證結果證實受影響的批次產品符合被懷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確定的可接受水平。
3.4當認定為不安全產品時
a)出現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異常不合格產品,由質檢員填寫《不合格品評審記錄》,上報總經理,處置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生產部實施;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讓步放行等;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讓步放行產品應詳細記錄,并應單獨存放和標識;
b)當發現個別不合格品,由生產部確認后作出處置,處置方案有:報廢、移作他用、返工,并應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作詳細記錄;返工產品應重新進行檢驗。
c)報廢產品需放置到報廢區,按規定作好標識,由生產部負責具體實施。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及生產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并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食品生產經營,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制度,指導和檢查全國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對本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各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者阻礙。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風險特點,從生產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劃分為Ⅰ檔、Ⅱ檔、Ⅲ檔和Ⅳ檔。
第十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Ⅰ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ㄒ唬┑惋L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ǘ┢胀A包裝食品銷售企業;
�。ㄈ⿵氖伦灾骑嬈分剖�、其他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Ⅱ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ㄒ唬┹^低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
�。ǘ┥⒀b食品銷售企業;
�。ㄈ⿵氖虏缓呶R赘称返臒崾愁愂称分剖邸⒏恻c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ㄋ模⿵团涫称诽砑觿┲獾氖称诽砑觿┥a企業。
第十二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Ⅲ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中等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糕點生產企業、豆制品生產企業等;
�。ǘ├鋬隼洳厥称返匿N售企業;
�。ㄈ⿵氖潞呶R赘称返臒崾愁愂称分剖�、糕點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等餐飲服務企業;
�。ㄋ模⿵团涫称诽砑觿┥a企業。
第十三條 靜態風險等級為Ⅳ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
(一)高風險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包括乳制品生產企業、肉制品生產企業等;
�。ǘ⿲9⿱胗變汉推渌囟ㄈ巳旱闹鬏o食品生產企業;
�。ㄈ┍=∈称返纳a企業;
�。ㄋ模┲饕獮樘囟ㄈ巳海òú∪恕⒗先�、學生等)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企業;
�。ㄎ澹┐笠幠;蛘邽榇罅肯M者提供就餐服務的中央廚房、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等餐飲服務企業。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確定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等級。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靜態風險表》進行調整,并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情況;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保健食品還應當考慮委托加工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
對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食品貯存等情況。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考慮經營資質、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等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制定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評價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評價表),并組織實施。
但是,制定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應參照《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見附件2)。
第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年度監督管理記錄,調整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調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檔案,根據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檔案內容不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評定,可以結合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或者組織人員進入企業現場按照動態風險評價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并根據動態風險評價表逐項計分,累加確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現場打分評價,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確定,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打分評價工作。
第二十二條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動態風險評價表的內容要求,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以下簡稱為《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
第二十四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靜態風險分值確定。
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的評定還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確定。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可以作為量化分級調整的依據,具體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根據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動態調整。
鼓勵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信息化方式開展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年食品生產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八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ㄒ唬┕室膺`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ǘ┯�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ㄋ模┌l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芙^、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ㄆ撸┚哂蟹�、法規、規章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當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中未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不作調整。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ㄒ唬┻B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
�。ǘ┇@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除外)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ㄋ模┚哂蟹伞⒎ㄒ帯⒁幷潞褪〖壥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結合當地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ㄒ唬⿲︼L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ǘ⿲︼L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具體檢查頻次和監管重點由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計分析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產品。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風險等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分類,可以建立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分類系統及數據平臺,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和檢查頻次,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并合理調整檢查力量分配。
第三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經營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小作坊、食品攤販的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4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有效發揮風險評估對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的支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部門職責規定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工作。
第三條風險評估是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進行定性或定量估計的過程,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等。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參照風險評估技術指南有關要求開展應急風險評估和風險研判。應急風險評估是指在受時間等因素限制的特殊情形下,開展的緊急風險評估。風險研判是指在現有數據資料不能滿足完成全部風險評估程序的情況下,就現有數據資料按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方法,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的綜合描述。
第四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以及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應急風險評估和風險研判主要為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提供科學支持。
第五條風險評估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為基礎,遵循科學、透明和個案處理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組建管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章程,完善風險評估工作制度,統籌風險評估體系能力建設,組織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負責擬定風險評估計劃和規劃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風險評估技術和方法,收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科學信息數據,構建和管理信息數據庫,對相關風險評估技術機構進行指導培訓和技術支持。
第八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應當列入風險評估計劃。風險評估計劃草案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組織起草,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審定后下達執行,同時將國家風險評估計劃告知其他相關部門。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每年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風險評估計劃實施情況。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可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
�。ㄒ唬┩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ㄈ榇_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ㄎ澹┬枰袛嗄骋灰蛩厥欠駱嫵墒称钒踩[患的;
�。﹪倚l生健康委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結合本部門監管領域需要向國家衛生健康委提出風險評估建議時,需要填寫《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并提供下列信息資料:
�。ㄒ唬╅_展風險評估的目的和必要性;
�。ǘ╋L險的可能來源和性質(包括危害因素名稱、可能的污染環節、涉及食品種類、食用人群、風險涉及的地域范圍等);
�。ㄈ┫嚓P檢驗數據、管理措施和結論等信息;
�。ㄋ模┢渌嘘P信息和資料(包括信息來源、獲得時間、核實情況等)。
國家衛生健康委可以根據風險評估工作需要,向相關部門提出補充或核實信息、資料的要求。
第十一條國家衛生健康委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對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依法提出的風險評估的建議進行研究。
第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技術機構以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委托等方式,積極參與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承擔風險評估項目的技術機構根據風險評估任務組建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其工作方案應當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備案,按照規定的技術文件開展工作,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技術指導、監督以及對結果的審核。
第十三條承擔風險評估項目的技術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提交風險評估報告草案及相關科學數據、技術信息、檢驗結果的收集、處理和分析的結果,保存與風險評估實施相關的檔案資料備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風險評估計劃:
�。ㄒ唬┻`法添加或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食品安全隱患的;
�。ǘ┩ㄟ^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估可以得出結論的;
(三)國際權威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判認為適于我國膳食暴露模式的;國內權威組織有明確資料對風險進行了科學描述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判認為適于地方膳食暴露模式的;
�。ㄋ模┈F有數據信息尚無法滿足評估基本需求的;
(五)其他無法開展評估的情形。
第十五條對作出不予評估決定和因缺乏數據信息難以做出評估結論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原因和依據。
第十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建立溝通機制,對于涉及跨部門職責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加強協同聯合開展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通報相關部門,委托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分級分類有序向社會公布。風險評估結果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公布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及承擔風險評估項目的技術機構對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解釋和風險交流。
第十九條需要開展應急風險評估的,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直接下達應急風險評估工作任務,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風險評估,并在限定時間內提交應急風險評估報告。
應急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經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臨時專家組審核,并經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門職責規定,負責組建管理本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制定委員會章程,完善風險評估工作制度,統籌風險評估能力建設,組織實施轄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級按照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和風險特征描述等步驟組織開展的風險評估,主要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省級參照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組織開展的風險研判,主要為地方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措施提供科學支撐。
第二十二條省級以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為目的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前,應當與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溝通。對于國家或其他省份的風險評估已有結論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應當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
第二十三條省級風險評估、風險研判結果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適用,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解讀和風險交流。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農業部、商務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XX〕8號)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5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系統持續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綜合分析、及時報告和通報的活動。其目的是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交流、監督管理等提供科學支持。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并實施。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風險監測工作任務,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匯總、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四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各部門風險監測結果數據共享、共用。
第五條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h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的組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體系,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涉及食品安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除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要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還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其中重大事件信息應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第六條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行政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封存,并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征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地方的意見建議,并對有關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吸納。
第八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內容:
�。ㄒ唬┙】滴:︔^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風險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等重點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ㄈ┮酝趪鴥葘е率称钒踩鹿驶蛘呤艿较M者關注的;
(四)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ㄎ澹┬掳l現的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
�。┦称钒踩O督管理及風險監測相關部門認為需要優先監測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省級監測方案,組織開展應急監測:
�。ㄒ唬┨幹檬称钒踩鹿市枰�;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風險需要解決的;
(三)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需要新的監測數據支持的;
�。ㄋ模┢渌斜匾M行計劃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質量控制、考核評價措施等。
第十一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具備相關監測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及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匯總分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果數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定本單位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管理制度,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技術機構,及時匯總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及時將已獲悉的食品安全隱患相關信息和建議采取的措施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應當組織研判,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海關、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會商分析風險監測結果。會商內容主要包括:
(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分析研判情況;
�。ǘ┩▓笮掳l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ㄈ┩▓笥嘘P食品安全隱患核實處置情況;
(四)研究解決風險監測工作中的問題。
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各相關部門均可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會商建議,并應在會商會前將本部門擬通報的風險監測或監管有關情況報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商結束之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整理會議紀要分送各相關部門,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會商結果供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參用。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能力統籌納入本級食品安全整體建設規劃,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健全完善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七條對于拒絕、阻撓、干涉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和人員提供虛假風險監測信息的,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報告或通報食品安全隱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XX〕17號)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培訓目的:
(一)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培訓方式: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培訓時間:本企業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7
(一)食品采購
1、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4、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營業執照、食品生產銷售的相關許可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發票等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
5、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快速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二)食品儲存
1、食品銷售業務主要為廠家(經銷商)直接供貨給客戶,可不單獨設立倉庫進行食品貯存,小批量的食品進貨可短期存放于經營場所。
2、詳細記錄食品入庫信息。食品入庫要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商標、生產商、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電話等信息。
3、按照食品儲藏的要求進行存放。食品要離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放整齊、掛牌存放。嚴禁存放變質、有臭味、污染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4、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容器。在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食品出庫要詳細記錄商品流向。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詳細記錄購買方的信息,以備查驗,賬目保存期限為二年。
6、每天對庫存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有腐爛、變質、超過保質期等情況,要立即進行清理。
7、每周對倉庫衛生檢查一次。確保庫房通風良好、干凈整潔,符合食品儲存要求。
8、設置待召回(退回、銷毀)食品存放區域并明示。變質食品設立專門的`容器進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9、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10、貯存冷藏、冷凍等有溫度要求的食品,有滿足其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ㄈ┦称愤\輸
1、食品運輸必須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使用抗腐蝕、防潮、易清潔消毒的材料。運輸冷藏、冷凍食品應使用專用冷藏、冷凍設備或車輛。
2、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并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
3、在裝卸所采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4、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密閉容器裝運。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ㄋ模┦称蜂N售
1、每天對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封存,做好登記,并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2、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并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
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及政府監管部門。
5、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6、政府部門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7、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8
為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學校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精神,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中小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標
本著對黨的教育事業高度負責、對人民高度負責、對學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對全市每一所中小學校,采取拉網式集中整治的方式,排查學校食品安全隱患并進行整改,使全市中小學校校園食品安全狀況有明顯改善,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得到充分保證,保障青少年學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全市中小學不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圍
全市范圍內的所有中小學校內的食堂、經營食品的商店、攤點。
三、組織分工
市、縣(區)食安委辦公室負責中小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方案制定、組織協調和工作指導。
市、縣(區)教育局負責全市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園食品店經營者的管理工作,具體部署中小學校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市、縣(區)工商局負責中小學校校園食品店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市場主體資格的食品商店、攤點,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
市、縣(區)衛生局負責對中小學校園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攤點)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無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生產經營食品,以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
四、整治措施
1、對學校商店、小賣部、攤點的整治。
檢查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等證照的持證情況,是否超范圍經營;購進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索證索票情況及進貨臺帳;經營場所的衛生情況,衛生設施配備情況,銷售、貯存食品用的器具衛生情況;有無假冒偽劣食品、“三無”食品和過期變質食品。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經營單位或個人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依法取締。
2、對學校食堂的整治。
檢查食堂衛生許可證、工作人員健康證等證照的持證情況;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索證索票情況及進貨臺帳;學校食堂的整體布局是否合理;衛生設施的配備情況,食堂內外環境衛生情況;食物清洗、加工、儲藏、銷售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變質和過期食品是否得到及時清理;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潔是否符合衛生要求;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等有毒有害物質及工作人員生活用品的保管、擺放情況;學校自供飲用水源、購進的純凈水是否符合衛生和質量安全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食堂經營者限期整改;屬承包經營且問題嚴重的',學校應取消其承包資格,改為自主經營或重新發包;食堂整體布局不合理的,學校應利用暑假時間進行必要的改造。
3、完善規章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檢查各中小學校食品安全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食品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情況。作為校園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各中小學校要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不斷強化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要切實加強對租賃學校房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管理,與租房者簽定正式合同,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督促其健全食品購銷臺帳,落實索票索證制度;要求、督促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要加大食品安全宣傳力度,建立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機制,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常識,強化有關人員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增強廣大師生消費信心和自我保護意識,構建健康、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各學校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巡查和檢查,堅決制止將學校食堂分散承包、多頭承包,杜絕只承包不管理的現象;工商、衛生等監管責任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對學校食堂和校園內食品商店、小賣部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對學校周邊飲食門店、商店、攤點的日常監管工作。
五、時間安排
全市中小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6月29日-30日)。召開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會議,并部署到各縣區。各縣區、各部門制定本地、本單位具體行動計劃,抽調專人組成專項整治工作小組。
第二階段:實施階段(7月1日-15日)。
1、排查隱患階段(7月1日-10日)。由各縣區教育部門牽頭,根據本轄區內整治工作任務量的大小,對相關部門抽調的工作人員進行合理分組,分配工作任務,按照方案要求,拉網式排查學校食品安全隱患,并提出整改意見。市教育局對各地中小學校整改工作進展情況適時組織檢查。
2、落實整改階段(7月11日-15日)。各中小學校根據整改意見,認真落實整改措施�?h區、各部門對照整治工作目標,認真做好自查驗收和階段總結,并于7月15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階段總結書面上報市食安辦,市食安辦匯總后報市政府。
第三階段:督查階段(8月25日-31日)。市食安辦組織相關部門,于新學期開學前,對各地中小學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并對整治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9
第一條為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國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是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依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檢查計劃,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三條各級食安委領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具體負責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實施。
第四條縣(市)、區級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縣(市)、區食安委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協助對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應確保在村民組(居住小區)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或助理檢查員。具體情況由各級食品安全委確定。
第五條各級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由市食安委統一制作聘書,統一編號。聘書標注檢查區域及檢查工作范圍。
第六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P心食品安全工作;
�。ǘ┳裾率胤ǎ哂辛己玫�.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專業和法律知識;
�。ㄋ模┙涍^食品安全檢查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ǘ┳裾率胤ǎ哂辛己玫乃枷肫焚|和職業道德;
(三)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七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內容由市食安辦統一確定,各縣(市)、區分別落實。聘任人員的管理采取“誰聘任,誰負責”的原則,聘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要向上級食品安全辦備案。
第八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權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ǘ┱9ぷ鳈z查活動和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ㄈ┦艿奖碚没颡剟�。
第九條各級食安辦定期對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建議原聘任機關解聘:
�。ㄒ唬┛己瞬缓细竦娜藛T;
(二)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ㄈ┰谑称钒踩珯z查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
第十條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兩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要求,檢查相關工作的完成情況;
(二)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調查和評估;
(三)對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四)各級食品安全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內容:
�。ㄒ唬┍緟^域落實《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情況;
�。ǘ┦称飞a經營單位的資質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環境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方式和相關渠道設置落實情況;
�。ㄋ模⿲^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了解;
(五)各級食安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訪的方式。
(一)明查時,應出示聘書,進行檢查告知,檢查內容要有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ǘ┌翟L時,暗訪的檢查內容要有檢查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食品安全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也可以通過隨機抽查問卷、走訪管理相對人和業務測試等各種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各級食安辦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安辦,并在區域內予以通報。各級食安委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評價一個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標。
第十三條各級食安辦應將本制度告知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 10
為深入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對食品安全的意識,動員全體師生關心、支持和參與食品安全工作,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為切實組織好相關宣傳活動,制定了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這次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堅持“健康第一、學生為本”的思想,按照“貼近學校實際、貼近師生生活”的原則,以宣傳教育進學校為要求,通過各種宣傳形式和途徑,廣泛動員我校全體師生參與“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識,強化師生食品安全意識,提高師生自我防范能力,確保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切實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我校領導非常重視此次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專門成立活動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宣傳活動,指導開展宣傳周活動。明確了具體實施人員,為開展好此次宣傳周活動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各班班主任
三、宣傳周活動時間
20xx年食品安全宣傳周時間:為20xx年6月17日至6月23日。
四、宣傳周活動主題
20xx年食品安全宣傳周的主題為“社會共治,同心攜手維護食品安全”。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為主線,廣泛深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知識,努力提高全體師生的食品安全意識。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飲食習慣,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識和營養知識,提高食品消費的自我保護能力,從而為打造一個健康、科學、文明的校園奠定扎實的基礎。
五、宣傳重點內容
1、以食品衛生安全與傳染病防治等知識為主要內容,給全體學生上好健康教育課,增強學生衛生防病意識。
2、充分利用校內的板報、墻報、廣播等宣傳方式,重點宣傳食物中毒預防、身體發育所需營養的有關常識。
3、給全體學生家長發一封公開信,向廣大家長宣傳食品衛生等相關知識及要求,以取得家長的配合與支持。
4、上一節食品衛生安全知識的專項教育課,要求學生掌握食品衛生安全知識。
5、開展一次以食品安全宣傳為主題的班會,要求學生講究個人衛生,不吃來歷不明的食品、禁食路邊小賣店、小吃部食物,確保集體活動的安全。
六、主要宣傳形式
本著“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的原則,我校結合實際,選擇學生喜聞樂見的形式進行廣泛、生動的宣傳。
1、校園內張貼了“關注食品安全,構建和諧校園”、“食品安全關系你我他”等宣傳標語。
2、通過國旗下講話的形式,組織啟動《食品安全法宣傳周活動》儀式,向全校師生進行一次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識的講座。
3、在宣傳活動期間,利用校內的板報、墻報、廣播等宣傳陣地,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
4、給全體學生家長送發了一封公開信,向家長宣傳了食品安全的相關知識和要求。
5、為了提高學生食品安全知識水平,各班主任老師利用班會課時間,召開以“社會共治,同心攜手維護食品安全”為主題的班隊會。提高了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還增強了學生對假冒偽劣食品的認知能力和維權意識。
6、校園內組織開展學生食品安全知識的競賽活動。
7、校園開展3年級學生關于食品安全知識的征文活動。
8、組織學生收集、處理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的資料、圖片,開辦一次資料、圖片展,同時,組織學生自主完成以“食品衛生安全”為主題的手抄報活動,并進行全校的展覽和評比。
七、活動要求
�。ㄒ唬┘訌婎I導,周密部署。要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的重要意義,精心組織,科學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宣傳周各項任務圓滿完成。
�。ǘ┓e極宣傳擴大影響。充分發揮廣播、黑板報、學習園地等形式的作用,增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的力度與廣度。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交流制度】相關文章:
如何構建企業投資風險預警系統08-28
出臺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精選10篇)09-28
預警管理制度03-28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會商制度(精選9篇)09-29
幼兒園安全預警制度03-24
擔保風險控制制度10-18
醫療技術風險預警機制醫療技術損害處置預案02-14
中小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分析05-15
《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制度》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