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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時間:2023-03-29 16:35:00 毅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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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通用10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刻章驗證登記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通用10篇)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

          第十二條印章規格、式樣、印文和質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單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單位除持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一枚單位法定名稱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鋼印章的,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印章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五條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并于十日內送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有歷史紀念意義需要長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公告,批準后可不予銷毀,由申請單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經營本辦法所指的印章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泄潭ǖ慕洜I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規定;

         。ㄈ┙洜I者和從業人員無詐騙、招搖撞騙、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記錄;

          (四)符合公安機關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資質條件;

         。ㄎ澹┰O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倉庫。

          第十八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轵灩矙C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并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ㄈ┲付▽H素撠煶薪佑≌聵I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ㄒ唬┙逃龔臉I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ǘ┲贫ú⒙鋵嵏黜椫伟补芾碇贫群头婪洞胧;

         。ㄈ┍O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ㄋ模⿲矙C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ㄎ澹┌l現涂改、偽造備案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ㄆ趯洜I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ǘ┌l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ㄈ┮婪▽洜I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繳非法印章外,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買賣印章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制作的印章為無效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違反規定刻制兩枚以上單位法定名稱章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或不進行年審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的,收繳違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經營資格,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查驗準刻證明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對承制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處取締。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予以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偽造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印章準刻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印章載有密級信息的,可由印章制發單位自行建檔保存。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心公章;中心黨委、紀委公章;中心合同專用章;中心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中心各部門公章及各部門業務專用章等。

          第二條中心公章是按照國家規定,代表中心的法定名稱,體現中心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國家測繪局正式批準刻制的公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印章統一由辦公室根據國家測繪局規定審核,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制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四條印章刻制、啟用程序:各部門遞交申請;辦公室主任審核,主管領導同意;辦公室憑介紹信到指定刻字社刻制;辦公室簽發印章啟用通知并留印后啟用。中心領導可根據需要刻制公務私章。中心臨時機構原則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辦公室對中心各部門刻制的印章要進行壓印登記。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中心將視情節給予處理。

          第六條部門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印章送交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印章要及時向辦公室申請更換。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中心公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中心黨委、紀委公章有人事處負責管理。中心合同章由業務處負責管理。中心各部門公章、業務專用章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八條中心公章必須在中心內部使用,不允許拿到中心以外地方使用;必須帶出使用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須兩人同行。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印章必須嚴格管理,并派專人(監印人)負責保管、使用,且應將監印人名單報中心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監印人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部門的監印人對本部門印章負有直接責任,部門領導負有領導責任。平時印章隨用隨鎖,下班后及節假日必須妥善保管,確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除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部門領導、辦公室報告,并登報聲明該印章作廢。

          第十二條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各部門用章要予以登記,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見附表)。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條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發往單位、文件標題、印數、用印部門、批辦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用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蓋出的印章應端正、清晰、美觀,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第十四條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單位黨政一把手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第十六條確屬急件在下班后及節假日用印,必須憑審批人當時審批意見,否則監印人可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中心印章主要用于以中心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等。不允許在空白材料紙上用印。

          (二)使用帶存根的中心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ㄈ┲行念I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中心的公務章,代表中心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用印前須向領導本人報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ㄒ唬┮灾行拿x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主管部門簽名,經中心領導核準同意,方能使用中心公章,否則辦公室不予辦理。中心公章的日常工作使用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ǘ┮灾行拿x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報中心領導審核批準,方可使用中心合同專用章,否則不予辦理。

         。ㄈh委公章的使用,須經黨委書記或黨委副書記核準同意;紀委公章須經紀委書記核準同意,方可使用。否則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黨委、紀委公章的日常使用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

          (四)個人有重要事項,須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或證明,加蓋部門印章,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中心印章。

          (五)中心各部門公章的使用,須經該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行母鞑块T的業務專用章,只做業務往來使用。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3

          印章是機構合法存在的標志,是機構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須由用印單位向院辦公室申請,報院長審批同意,由辦公室開具單位介紹信到指定的公安機關定點處刻制。院辦公室負責全院印章的刻制管理工作。(附件一:印章刻制(停用或銷毀)審批表)

         。ǘ┨幨遥ê鶎俾毮芸剖遥、業務科室如有變動,或因工作需要需增刻印章,須由處室、業務科室向辦公室申請,報院長同意后,方可進行刻制。

          (三)未經院長批準,任何處室、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單位、本部門的印章。

         。ㄋ模┯≌乱幐瘛⒉馁|、大。河≌碌男误w、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我院院級章為圓形銅質章,直徑4.5厘米;處級行政章為圓形橡膠章,直徑4.2厘米;科級行政章為圓形橡膠章,直徑4.0厘米;業務章和專項工作章按相關規定執行。

         。ㄎ澹┽t院院級印章刻制好后報省備案。

          二、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統一在辦公室留樣保存,以便備查(附件二:印章管理登記表)。

         。ǘ┬掠≌聠⒂们皯赊k公室向全院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院級新印章要向省直有關單位發函啟用。

          三、印章的使用范圍

          醫院的印章主要包括:醫院行政章、法人章、財務章、業務章;內設機構及所屬職能科室、臨床業務科室和醫技科室行政章;黨、群團組織公章;省研究所及所屬研究所(室)公章;職稱、計劃生育等各類專用工作章等。醫院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ㄒ唬┽t院行政章的使用范圍:由醫院名義簽發的.文件、文書,包括各類通知、通報、報告、決定、計劃、紀要、函件、報表等,代表醫院對外工作聯系的介紹信,需證明的各類材料,與我院的各類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及其它需要的簽章等。

         。ǘ┽t院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聘任等各類文件。

         。ㄈ┴攧諏S谜,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ㄋ模└魈幨遥ê鶎俾毮芸剖遥、業務科室的公章及業務專用章使用由各處室及科室負責人明確使用范圍及要求。

         。ㄎ澹┢渌闆r需加蓋醫院公章時,必須由分管院長簽批,必要時須經院長審批同意(附件三:醫院公章、法人章使用簽批單)。

          (六)涉及醫院紅線圖、重要資產、重大借貸、重要合同、協議等,必須經法人代表簽字方可使用印章,經辦人、分管領導也應簽字,印章管理人必須登記并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ㄒ唬┯≌碌墓芾

          1、醫院行政章、法人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處室、科室行政章由處室、科室第一責任人管理。印章管理人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

          2、其他各類業務和專項工作印章,由各處室和科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到辦公室辦理印章管理人登記備案手續。

          3、處室、科室第一責任人為本處室、科室印章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如遇人事變動,需到辦公室辦理印章管理交接手續。

          4、印章管理人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暫時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管,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臨時移交登記表》,法定保管人回到崗位時,再及時辦理移回手續。(附件四:印章臨時移交登記表)

          5、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專用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

          2、法人章由法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3、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4、嚴禁私自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請示院長同意后方可帶出,并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間,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借用人須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5、以單位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財務、紀檢、相關處(科)室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

          6、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須由組織人事處出具證明,由辦公室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責任人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8、規范使用印章,做到“騎年蓋月”,上沿不壓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ㄈ┯≌碌谋9

          1、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責任人如因工作變動,需與繼任者及時到辦公室辦理印章交接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3、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4、有下列情況,公章必須停用:單位名稱變動;公章使用損壞;公章遺失或被盜,聲明作廢。

          5、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公章由辦公室做好戳記,統一去角封存或送政府相關部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印章刻制(停用或銷毀)審批表

          2、印章管理登記表

          3、醫院公章、法人章使用簽批單

          4、印章臨時移交登記表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4

          為了進一步規范鎮政府公章的管理與使用,既方便群眾辦事,順利開展工作,又體現鎮政府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確保印章正常使用與安全保管,特作如下規定:

          一、政府公章使用范圍

          1、以鎮政府名義發出的'公文。

          2、對外聯系工作需鎮政府開具的工作介紹信。

          3、向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的工作報告、請示、報表、情況反映等。

          4、以鎮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

          5、需開具證明的其它事項。

          二、印章管理

          1、實行登記制度。除常規報表外,按時間、用印部門、內容、經辦人、批準人等項目登記后方可用印。

          2、政府公章由黨政辦主任保管、使用,并對公章使用情況做好登記。

          3、公章管理實行登記與審批相結合制度。凡是以政府名義簽訂合同、協議,頒發獎狀、榮譽證書等重要事項用印必須請示鎮黨委書記、鎮長批準同意后方能用。灰话闶马棧ㄈ鐟艨谶w移、有關證明、民政救濟、計生文書、報表;各種上行報告、各村、部門單位向上呈報的請示報告等)用印,經各線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后,由黨政辦主任審核同意,方可用印。

          4、嚴禁開具空白信件。

          5、印章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用印制度,對不符合用印規定的,有權拒絕用印。

          6、政府公章原則上不準帶離辦公室。如確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黨政班子成員在請示主要領導同意后,填寫《公章外借使用登記表》,經黨政辦主任審核方可帶走。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5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各類印章管理,促進學校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印章的用途規定

          1、學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蘇省洪澤中學的法定名稱,用于以學校名義開展的各類公務活動。

          2、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視發文卡片蓋章。

          3、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報送的報表及資料。

          4、學校外出人員介紹信,職工探親、領取郵件。

          二、印章的刻制

          1、刻制學校行政公章,應持上級主管單位批準的正式公文及單位介紹信,在公安局(分局)辦理登記手續之后,到公安局(分局)指定單位刻制。

          2、學校各部門刻制公章,必須由部門提出申請,經校行政主要領導批準后,由校長指定人員按規定統一辦理。

          3、刻制過程應嚴格按保密要求辦事,任何人不準留樣或仿制。

          三、印章的啟用

          1、在選擇確定印章啟用日期之后,應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通知。校內部門公章或業務印章的啟用由校領導決定,并由校長在校內發出通知。

          2、啟用印章通知應附印模,同時報上級單位備案,啟用通知應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

          1、黨支部印章由黨支部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長特制章由校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內各部門印章也應指定專人專管。各部門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措施,加強對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選擇好場所和人員。學校各類印章應放在辦公室保險柜中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

          3、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鎖放在辦公室抽屈內,如果發現印章被濫用或盜用,應立即報告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為了嚴格手續,增強制約關系,學校公章和校長特制章應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及時清洗和保養印章。

          五、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員對超出范圍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準手續。在報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填寫用印內容與用途,并由經辦人員和審批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2、對于不超出范圍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到了解內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備查。對雖在規定范圍內的用印,但對情況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3、對于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榮譽證書及應屆、往屆學歷證明(成績證明)等,要在逐一核對要蓋章的名單與原始名冊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蓋章。

          4、補辦學生證,應與在校生的學生名冊相核對,無誤后方可蓋章,或由班主任(或專業管理人員)親辦。

          5、對于有領導簽批意見的文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應對簽批意見進行登記。

          6、一般不允許將學校各類印章帶出辦公室外,更不允許帶出校外(特殊情況要按程序批準),印章不允許在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下使用。

          7、不允許在空白憑證或空白介紹信上施印。

          8、用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識別。學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處蓋章,并將印章蓋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日期。

          9、用學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級機關之間進行或為下級單位代章。

          六、印章的停用

          1、因某種原因停用某種印章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2、作廢印章采用三種辦法處理:

          (1)上繳批準成立單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廢卡片,連同作廢印章交省檔案館或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備查;

          (3)由本校自行銷毀,銷毀過程要有監督人員在場并留下印模,以備查考。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6

          一、印章的制發:

          1、組建、成立一個新機構或機構改變名稱需頒發新的印章。

          2、公司的印章由董事會批準制發。

          3、各部門內部所需的各種印章,由各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辦理。

          二、印章的使用:

         。ㄒ唬┕居≌碌氖褂梅秷@:

          1、各部門上報的各類報表;報給地方政府的各類報表;以公司名義下發的正式文件;各單位代表公司所簽訂的協議、合同。

          2、公司與各部門、分公司、員工簽訂的合同、協議、聘書、通知。

          3、公司頒發的各種獎狀、證書、通告、通知。

          4、公司開具的介紹信、證明信、便函。

          5、其它需公司印章的.文字材料。

         。ǘ┓ㄈ舜恚ㄆ髽I負責人)人名章范圍:

          1、各類報出的財務報表。

          2、授權委托書。

          3、其它需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人名章的文字材料。

          三、用印程序:

         。ㄒ唬┓残枋褂霉靖黝愑≌抡,均須填寫“加蓋印章申請單”。

         。ǘ┓惨怨久x上報、下發的文件,報政府部門的報表,需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如遇總經理不在,可酌情由其他分管經理代簽。

          (三)一般性文字材料,由公司部門分管經理簽字后方可用印。

         。ㄋ模└黝惡贤、協議、需使用公司印章及法人個人印章時,由總經理簽字。

         。ㄎ澹┘由w公司印章的同時需加蓋公司法人個人印章時,簽發人與所蓋個人印章應相符。

          (六)需開空白介紹信、空白表、沒有總經理簽字特許,不得使用印章。

          四、印章保管:

         。ㄒ唬┕菊、法人章,由辦公室設專人負責。

         。ǘ└鞑块T所持冠以“黃石市城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名稱的專業用章。均由各部門派人負責管理。

         。ㄈ┯≌碌谋9鼙仨氉龊冒踩、保密。

         。ㄋ模┯≌乱话悴粶孰x開保管處,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印章外出用印時,需經總經理批準但印章不得離身,不得私自交給他人代為使用,保管人外出時,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可交其他工作人員代為保管,但需登記代管時同。

          五、應注意的事項:

          (一)蓋章時必須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做到上不壓文,下壓日期。

         。ǘ┯糜≌聠挝换騻人,必須認真填寫“加蓋印章申請単〃并留存一份用印件(介結信、使函、投標書、報表、獎狀)各類合同協議必須留存印件;一般性文字材料保留公司領導簽批的手稿。

          六、印章停用,凡因機構撤銷、變更名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印章停用必須將舊印章交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后,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7

          1、學校、各學部、各部門本著嚴格管理、方便工作需要的原則,實行專人負責制,由各學部或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辦公室建立印章管理登記冊。

          2、各科室對本科室印章負有監管責任,管印人要確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遺失須立即向學校報告。

          3、管印人員要堅持原則,對沒按審批流程執行的用印,管印人有權拒絕當事人并向學校負責人匯報,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單位須出具申請,由校長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4、學校鋼印限于有關證書原件照片用印,不能作為文件、介紹信及其它憑證的有效標志。

          5、使用印章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文件名稱、印數、用印部門、批準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一切用印均需履行正式審批程序。

          6、監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印時要力求用力均勻,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

          7、印章管理人員原則上不能在空白證上加蓋印章,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并作好記錄。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8

          事業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一、印章的保管

          1、監印員專門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須經監印員。印章保管要專柜加鎖,節假日時間長或暫停使用時應加封條。

          2、原則上不得將印章帶出機關或單位使用。需要套印的,監印員必須親自到現場監印,不可捎帶。

          3、印章要注意保養,及時清洗,以確保用印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須報經領導同意,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2、對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尤其是一些特殊情況用印,更要審閱清楚。

          3、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每次用印經辦人必須將時間、內容、批準人、用印數等項目填寫清楚。

          4、蓋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直觀便于識別,不能蓋歪和顛倒,不能壓正文。印章不能蓋在空白紙上。

          5、一律不準為經濟合同、拆借資金擔保用印,嚴禁擅自用印,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分。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9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見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請表》)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北京市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總裁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記表》)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董事長(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調動。

          7、員工的任免聘用。

          8、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長(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董事長、總裁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總監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

          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見附件:表4《印章使用申請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記表》)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總監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裁/董事長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好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F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管理中心總監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刻章驗證登記制度 篇10

          印章是公司權力的信物,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責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一條印章定義: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等各職能部門章。它的管理范疇:印章、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條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與公司(辦公室)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并備案。(已經開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補辦理領取手續)

          第三條公章公章由公司經理(或辦公室)保管。各部門有需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公司領導核準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蓋章后把《印章使用申請表》交予辦公室留檔。

          第四條合同章合同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簽訂各類合同使用專章,蓋章前須先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由公司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后蓋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簽批,經手人需將簽批后申請表交由辦公室并在《印章使用登記簿》簽字。

          第五條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納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第六條財務章由財務部(或負責人)保管,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簽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七條其它職能部門章主要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并嚴核該章的使用辦法。

          第八條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后統一廢止或繳銷。印章遺失時應由保管人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核準后,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交由辦公室處理,如實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九條更換印章時,應由保管人對印章更換填寫《廢止申請單》,并呈公司領導核準后,交由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十條公章的保管人無獨立的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對公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負責人或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和允許使用的權力,因此財務章的保管人對財務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而對未經由保管人簽批的公章使用經手人負主要責任,保管人負部分責任。

          第十二條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印章一般不準私自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需外出使用時需由公司總經理(或法人)批準同意,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由印章保管人等兩人以上共同外出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凡因公司印章帶出使用而發生嚴重后果的,公司將依據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任何人員都一律不準在空白紙上蓋印章,不準蓋空白介紹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須造冊登記備查。

          第十六條因公需要開出的介紹信,便函,必須符合國家政策法令的規定,不準弄虛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義做任何損害公司聲譽的舉動。

          第十七條凡發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范圍如下:

          (1)呈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2)對公司各部門的通知、批示、批復、獎懲、任命、制度條例辦法等。

          (3)有關重要計劃,報表,預結算等。

          (4)對其它單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條公司全體員工一切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自覺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機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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