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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12 20:29:51 制度 我要投稿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區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建立規范化的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X〕24號)、《上海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庫〔X〕29號)、區政府《X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發〔X〕8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批準收取的各類區級政府性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的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的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我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首先從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著手,并將逐步在所有非稅收入范圍內推行。

          第四條區財政局是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體系,確定非稅收入收繳程序,并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協助區財政局做好本部門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并對本部門及下屬各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執收單位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區級國庫或區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第七條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有繳納收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繳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收費。

          第八條代理銀行是指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資金收繳、匯劃清算及信息反饋等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區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是指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商業銀行。開戶銀行除辦理代理銀行的所有業務外,還需負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收費資金的歸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繳管理

          第十條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納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納是指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代理銀行繳款,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是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按日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本著既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對于無需當場執收的收費,一般實行直接繳納;對于必須當場執收的收費,應實行集中匯繳。

          第十一條直接繳納可采用以下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本市各代理銀行營業網點繳款,由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據聯需同時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和代理銀行收(轉或清)訖印章才能生效。

          繳款人可采用現金方式繳款,也可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借方憑證)聯加蓋繳款人預留銀行印鑒后采取轉賬方式辦理繳款。

          第十二條集中匯繳可采用以下兩種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直接收取有關款項的,執收單位應出具加蓋執收單位收款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收據聯交繳款人,作為繳款憑證。執收單位于當日代繳款人將有關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執收單位需當場執收,無法使用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可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或通用票據當場收取有關款項,并根據當日所收款項,按收費項目匯總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于當日將所收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當日匯總所收款項不足500元的,可與次日所收款項一并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區與中央、市分成的收費,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財政部或市財政局規定,繳庫方式根據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后,確需退付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各項非稅收入退付的性質和退付頻率,收入退付分為財政審批退付和備用金退付兩種形式。

          第十五條采用財政審批退付的,申請退付繳款人需填寫收入退付申請書交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審核同意且通過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經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通過,由區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直接退給繳款人或劃入繳款人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財政審批退付一般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對于原以現金方式繳款且無銀行賬戶或銀行卡的個人,可采用現金退付方式。采用現金退付的,繳款人需憑身份證件和原繳款憑證向區財政局領取加蓋'現金'戳記的《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現金退付。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在核對信息無誤后,將現金退付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經區財政局批準,采用備用金退付的,由區財政局為執收單位開設備用金賬戶,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的退付。執收單位收到繳款人退付申請后,經審核同意可從備用金賬戶中先行預退,事后定期向區財政局申請補足備用金。

          執收單位申請補足備用金時,應附繳款人退付明細資料,通過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區財政局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劃入備用金賬戶。

          第四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是本區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區收費票據的發放、核銷、稽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收費應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收費票據(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

          票據的種類包括通用票據、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主要用于集中匯繳收費項目,其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各項收費的具體征收管理需要確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分為收據與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和沒有收據聯的'集中匯繳繳款書兩類。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有繳款人直接繳納繳款書(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和執收單位代收代繳繳款書(不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兩種,具體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收費項目的收入收繳程序確定。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憑《收費登記購買證》申請購買適用票據。《收費登記購買證》只限領證單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出售、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臺賬,并定期向區財政局報告票據使用和結存情況。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填寫票據,票據填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第二十二條各執收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監管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轉借財政票據。票據丟失的,應及時通過區級媒體聲明作廢,并報告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五年。對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票據,經區財政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區財政局核準后銷毀。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局應加強對非稅收入收繳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繳管理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監督檢查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正確填寫有關收費憑證,保證非稅收入及時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匯繳方式收款的,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并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條繳款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繳款義務。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等亂收費行為,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繳款人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所繳收費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收繳管理方式的有關規定。執收單位應當在收費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文件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受托代收單位未按規定將區級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延解、積壓、挪用收費資金或拒收收費資金的,一經查實,由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財政業務的資格。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2

          a崗

          1、在處長和分管副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負責貫徹執行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法規、制度,制定和完善全系統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實施辦法;

          3、負責擬訂年度工作目標、工作計劃;

          4、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系統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發現工作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5、負責全系統非稅收入繳款書管理工作;

          6、負責協助做好全系統非稅收入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7、負責與財政、國庫、銀行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8、負責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b崗

          票證管理或其他崗位人員不在崗時,負責其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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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區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建立規范化的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X〕24號)、《上海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庫〔X〕29號)、區政府《X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發〔X〕8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批準收取的各類區級政府性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的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的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我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首先從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著手,并將逐步在所有非稅收入范圍內推行。

                第四條區財政局是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體系,確定非稅收入收繳程序,并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協助區財政局做好本部門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并對本部門及下屬各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執收單位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區級國庫或區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第七條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有繳納收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繳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收費。

                第八條代理銀行是指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資金收繳、匯劃清算及信息反饋等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區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是指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商業銀行。開戶銀行除辦理代理銀行的所有業務外,還需負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收費資金的歸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繳管理

                第十條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納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納是指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代理銀行繳款,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是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按日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本著既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對于無需當場執收的收費,一般實行直接繳納;對于必須當場執收的收費,應實行集中匯繳。

                第十一條直接繳納可采用以下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本市各代理銀行營業網點繳款,由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據聯需同時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和代理銀行收(轉或清)訖印章才能生效。

                繳款人可采用現金方式繳款,也可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借方憑證)聯加蓋繳款人預留銀行印鑒后采取轉賬方式辦理繳款。

                第十二條集中匯繳可采用以下兩種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直接收取有關款項的,執收單位應出具加蓋執收單位收款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收據聯交繳款人,作為繳款憑證。執收單位于當日代繳款人將有關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執收單位需當場執收,無法使用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可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或通用票據當場收取有關款項,并根據當日所收款項,按收費項目匯總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于當日將所收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當日匯總所收款項不足500元的,可與次日所收款項一并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區與中央、市分成的收費,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財政部或市財政局規定,繳庫方式根據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后,確需退付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各項非稅收入退付的性質和退付頻率,收入退付分為財政審批退付和備用金退付兩種形式。

                第十五條采用財政審批退付的,申請退付繳款人需填寫收入退付申請書交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審核同意且通過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經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通過,由區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直接退給繳款人或劃入繳款人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財政審批退付一般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對于原以現金方式繳款且無銀行賬戶或銀行卡的個人,可采用現金退付方式。采用現金退付的,繳款人需憑身份證件和原繳款憑證向區財政局領取加蓋'現金'戳記的《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現金退付。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在核對信息無誤后,將現金退付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經區財政局批準,采用備用金退付的,由區財政局為執收單位開設備用金賬戶,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的退付。執收單位收到繳款人退付申請后,經審核同意可從備用金賬戶中先行預退,事后定期向區財政局申請補足備用金。

                執收單位申請補足備用金時,應附繳款人退付明細資料,通過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區財政局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劃入備用金賬戶。

                第四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是本區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區收費票據的發放、核銷、稽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收費應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收費票據(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

                票據的種類包括通用票據、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主要用于集中匯繳收費項目,其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各項收費的具體征收管理需要確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分為收據與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和沒有收據聯的'集中匯繳繳款書兩類。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有繳款人直接繳納繳款書(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和執收單位代收代繳繳款書(不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兩種,具體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收費項目的收入收繳程序確定。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憑《收費登記購買證》申請購買適用票據。《收費登記購買證》只限領證單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出售、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臺賬,并定期向區財政局報告票據使用和結存情況。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填寫票據,票據填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第二十二條各執收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監管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轉借財政票據。票據丟失的,應及時通過區級媒體聲明作廢,并報告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五年。對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票據,經區財政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區財政局核準后銷毀。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局應加強對非稅收入收繳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繳管理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監督檢查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正確填寫有關收費憑證,保證非稅收入及時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匯繳方式收款的,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并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條繳款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繳款義務。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等亂收費行為,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繳款人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所繳收費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收繳管理方式的有關規定。執收單位應當在收費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文件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受托代收單位未按規定將區級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延解、積壓、挪用收費資金或拒收收費資金的,一經查實,由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財政業務的資格。

              非稅收入管理制度(2篇)2

                a崗

                1、在處長和分管副處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負責貫徹執行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法規、制度,制定和完善全系統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實施辦法;

                3、負責擬訂年度工作目標、工作計劃;

                4、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系統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發現工作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5、負責全系統非稅收入繳款書管理工作;

                6、負責協助做好全系統非稅收入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7、負責與財政、國庫、銀行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8、負責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b崗

                票證管理或其他崗位人員不在崗時,負責其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