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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本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創新創業生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創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的創新創業支撐平臺。
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以科技型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較低、較為便利、生產要素齊備、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支撐平臺。
第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資金,對引領示范作用大、發展模式清晰、符合條件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給予事后補助或者獎勵補助,用以支持行業領軍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機構建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四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區聯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認定、評價、資助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編制和發布申請指南,受理申報,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考察、公示、發布資助文件;組織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專項統計、運營評價;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單位主要負責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管理,統籌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場地、設備等條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為入駐的企業、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創新創業服務;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對財政資助資金進行專項財務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專項統計報表;接受有關部門對財政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
第三章認定
第八條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采取“先建設,后認定”的工作機制,由運營單位自主建設和管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第九條市級孵化器認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運營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ǘ┓趸鬟\營時間滿2年,具備明確發展方向、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ㄈ┓趸瘓龅孛娣e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累計畢業企業達到8家以上。
。ㄋ模⿹碛刑峁┓趸⻊盏膶I團隊,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等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業獲得投融資。
第十條本辦法第九條所稱的孵化器在孵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ㄈ┓趸瘯r限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九條所稱的畢業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ㄒ唬┙泧覀浒竿ㄟ^的高新技術企業;
。ǘ├塾嫬@得天使投資或者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ㄈ┻B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者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二條市級眾創空間認定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妱摽臻g運營單位應當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眾創空間運營時間滿1年,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ㄈ⿹碛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并具備會議洽談、項目展示等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入駐創業團隊、初創企業不少于20個,入駐時間不少于3個月,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入駐創業團隊上一年度新注冊為企業的數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獲得融資;
。ㄋ模⿹碛刑峁﹦撔聞摌I服務的專業團隊,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咨詢、創業輔導等各類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6家以上,創業導師3名以上;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6場次。
第十三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事后補助,其中對孵化器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眾創空間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資助比例不超過運營單位近兩年投入運營經費的50%。
前款所稱運營經費,是指為初創企業、創業團隊提供研發經營場地、共享設施及孵化服務所發生的相關支出。
第四章運營評價
第十四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施動態管理,每年開展運營評價。運營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運營評價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資助,對于連續兩次評價結果不合格或者不參加評價的單位,將取消其市級孵化器或者眾創空間的資格。
上年度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價被國家有權機關評為合格(C類)或者不合格(D類)的單位,當次運營評價不得評價為優秀。
第十五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當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補助,并且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省級認定或者備案。
當次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單位,每培育一家在孵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者省級(含)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5萬元獎勵補助。同一孵化器、眾創空間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對于同一在孵企業的同一事項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六條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補助;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備案的眾創空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勵補助。
第十七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按照“全國火炬統計調查工作”的相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未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的,當次運營評價視為不合格。
第五章立項程序
第十八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運營評價和國家、省認定獎勵申請指南。
第十九條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書及下列申報材料:
(一)孵化器、眾創空間基本信息、場地產權證或者租賃合同、涉及孵化服務能力和投融資服務情況的相關材料;
。ǘ┰诜跗髽I、畢業企業情況的相關材料;
。ㄈ└鶕䦟嶋H所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受理的認定、運營評價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或者專項審計,確定認定、評價結果及資助金額。對已受理的國家、省認定獎勵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書面核查,確定獎勵單位及資助金額。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資助項目,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公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發布立項資助文件。
第六章促進發展
第二十二條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提高服務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建立健全以“眾創-孵化-加速”為特色的服務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三條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品質的創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和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立項并且向社會公開,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申請單位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的運營單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屬于前款情況的申請單位和責任人員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五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者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予以變更;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二十八條被取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單位五年內申報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運營評價及國家、省認定獎勵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當統一命名為“深圳xx孵化器”、“深圳xx眾創空間”。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獲市級資助的孵化器、眾創空間,視作已認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本辦法施行前已認定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不重復認定,其名稱可以保持不變。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 2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和《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進一步明確眾創空間的功能定位、建設原則、基本要求和發展方向,指導和推動眾創空間科學構建、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義
眾創空間是順應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趨勢、有效滿足網絡時代大眾創新創業需求的新型創業服務平臺。眾創空間作為針對早期創業的重要服務載體,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共同組成創業孵化鏈條。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發展眾創空間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對于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具有重大意義。
二、基本原則
眾創空間作為新型創新創業服務平臺,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發展。在建設過程中要遵循創新創業的客觀規律、尊重各類市場主體的首創精神,重點把握好以下原則。
政府支持,市場主導。有效發揮政府引導和服務創新創業的職能作用,不斷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集成相關政策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以社會力量為主,采用市場化機制發展眾創空間。
科技引領,資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有效互動,吸引社會資本等要素參與創新創業,以科技創新為核心推動全面創新,發揮科技型創業在大眾創新創業中的骨干和引領作用。
強化服務,持續發展。積極利用“眾包”、“眾籌”、“眾扶”等手段,重點強化眾創空間的`服務功能,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資本化途徑、網絡化支撐、集成化應用和國際化鏈接,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構建可持續的商業化發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地根據本地產業特點和自身優勢,構建專業化、差異化、多元化的眾創空間,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斷總結各種類型眾創空間發展的新模式和新機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針對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眾創空間是創新創業孵化鏈條的重要組成部分,既具備創業孵化載體的一般特點,也具有鮮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務。充分利用已有條件,盤活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便利化條件。選擇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創業者集聚的區域構建眾創空間,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務、政務和科技等相關服務。
全要素融合。具備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
開放式平臺。通過線上與線下相結合,面向大眾創新創業者開放設備設施、信息資源和工作空間,提供交流、分享、互動的社交平臺。
四、建設條件
各類社會組織和有志于服務大眾創新創業的個人,都可以根據各自的發展目標和資源稟賦,創辦各具特色的眾創空間,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眾創空間的發起者和運營者,要具備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組織成立的相對獨立的機構。
(二)眾創空間的服務團隊和主要負責人要具備一定行業背景、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和相關行業資源,人員的知識結構、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能夠滿足大眾創新創業服務需求。
(三)眾創空間應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能夠為創新創業者提供一定面積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還應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測試等公共技術平臺。
(四)眾創空間應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辦公條件,建有線上服務平臺,整合利用外部創新創業資源,開展多元化的線下活動,促進創新創業者的信息溝通交流。
五、服務功能
發展眾創空間重在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功能,要通過便利化、全方位、高質量的創業服務,讓更多人參與創新創業,讓更多人能夠實現成功創業。
(一)集聚創新創業者。要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群體。充分激發創業者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發現和培育優秀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針對不同類型創業人群特點,提供滿足個性化需求的服務,提升創業者能力。
。ǘ┨峁┘夹g創新服務。加強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的全面對接,為創業者提供檢驗檢測、研發設計、小試中試、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社會化、專業化服務,提高技術支撐服務能力。
。ㄈ⿵娀瘎摌I融資服務。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拓展孵化服務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務的同時,以股權投資等方式與創業企業建立股權關系,實現眾創空間與創業企業的共同成長。
。ㄋ模╅_展創業教育培訓。積極與高校合作,開展針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與培訓,引導大學生科學創業。鼓勵眾創空間開展各類公益講堂、創業論壇、創業訓練營等活動,建立創業實訓體系。
(五)建立創業導師隊伍。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清晰的導師工作流程,完善導師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六)舉辦創新創業活動。積極開展投資路演、宣傳推介等活動,舉辦各類創新創業賽事,為創新創業者提供展示平臺。積極宣傳倡導敢為人先、百折不撓的創新創業精神,大力弘揚創新創業文化。
。ㄆ撸╂溄訃H創新資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創新創業資源,廣泛開展與海外資本、人才、技術項目及孵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創新創業要素跨地區、跨行業自由流動。引進國外先進創業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國際創新創業合作平臺,開拓國際合作業務,促進跨國科技企業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ò耍┘陕鋵崉摌I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向創業者宣傳并協助相關政府部門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普惠性稅收政策、人才引進與扶持、政府采購、創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ㄒ唬┏浞职l揮市場主體作用。大企業要發揮市場優勢、產業優勢和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式、協同式的創新平臺,讓創業企業能夠快速實現產品和市場對接。高校、科研院所要發揮人才、項目和科研資源的優勢,以眾創空間為載體,支持科研人員、高校師生轉化科研成果、開展科技創業?萍计髽I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孵化經驗,積極推進眾創空間建設工作。投融資機構等要充分發揮資本優勢和項目甄別優勢,通過眾創空間培育和支持創業企業快速成長。鼓勵和支持建立眾創空間聯盟等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交流協作。
。ǘ┘哟笳龑Х龀至Χ。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臺務實管用的政策措施,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接入、公共軟硬件、教育培訓、導師服務、創業活動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積極支持眾創空間參與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國創新挑戰賽等創新創業賽事。
。ㄈ┘訌妳f同推進。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研究完善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對發展眾創空間的指導和支持。開展大眾創新創業政策落實情況調研,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加強典型案例和經驗宣傳。
(四)開展評估監測。研究開展對眾創空間的評估,把創業服務能力、服務創業者數量、初創企業存活率等作為重要的評估指標。將符合條件、運行良好的眾創空間經備案后納入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服務體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門要扎實開展對眾創空間的統計監測工作,定期將情況匯總上報科技部,為進一步指導和推動眾創空間發展提供數據支撐。
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我省眾創空間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加強專業化眾創空間建設,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根據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發火〔20xx〕120號),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眾創空間是指有效滿足新時代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需求,以早期創業項目、團隊和創客為服務對象,為其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的新型創業服務平臺。眾創空間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共同組成創業孵化鏈條。
第三條省科技廳是省級眾創空間備案和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省眾創空間的建設和發展進行管理指導。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眾創空間進行管理、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發展目標、功能與特征
第四條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構建創新創業平臺眾創、眾包、眾扶、眾籌建設發展新模式。
第五條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激發創業者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發現和培育優秀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六條眾創空間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務、便利化條件、全要素融合、開放式平臺。眾創空間應選擇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區域,為大眾創新創業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
第三章建設條件與備案
第七條申請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創業孵化運營能力。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時間滿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統計系統報送過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二)具備完善的基本服務設施。擁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租賃場地應不少于5個年度租賃期。能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或辦公空間,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公共服務設施。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其中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30%。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
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三)具備如下創業服務能力:
1.創業企業集聚能力。簽有孵化服務協議的.初創在孵企業及創業團隊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新注冊成立的初創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初創在孵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眾創空間場地內,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注冊資金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
2.創業孵化服務能力。眾創空間擁有職業孵化服務團隊,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執業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
3.創業融資服務能力。利用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融資等方式,加強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金融機構和其他融資服務機構的合作,完善投融資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簽約合作協議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同時獲得過融資的初創企業或創業團隊2家以上;
4.資源匯聚對接能力。建有線上信息服務平臺,促進創新創業信息溝通與交流,提升大數據服務能力;開展以促進創業要素資源開放共享的線下對接活動,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5.創業活動組織能力。組織開展創業沙龍、創業論壇、創業路演、創業大賽和公益講堂、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申報期前一個自然年度活動不少于10場次;
6.創業導師建設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組成的專兼職導師隊伍,制定有導師工作制度、工作計劃;
7.創業政策落實能力。深入研究和宣傳各級政府部門出臺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組織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稅收減免、人才引進、政府采購等相關政策和措施。
第八條省級眾創空間的申報和備案程序:
1.眾創空間的運營主體單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機構由省科技廳正式發文為備案省級眾創空間。
第九條省級眾創空間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
第四章管理與發展
第十條省科技廳建立省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定期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級眾創空間的資格。
第十一條省級眾創空間按照科技部火炬統計制度進行統計半年報和年報,對填報的統計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出臺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構建和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對眾創空間的房租、寬帶接入、公共軟硬件、教育培訓、導師服務、創業活動等費用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十三條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轄眾創空間的日常指導和服務,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協同推進,引導轄區內眾創空間完善和提升創新創業服務功能,以專業化服務與社交化機制吸引和集聚創新創業者,通過各具特色、形式多樣的創新創業活動,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培訓、融資、技術創新、國際資源對接等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龍頭企業和高校院所建設發展眾創空間。大企業要發揮市場優勢、產業優勢和創新優勢,構建開放式、協同式的創新平臺,讓創業企業能夠快速實現產品和市場對接。高校、科研院所要發揮人才、項目和科研資源的優勢,以眾創空間為載體,支持科研人員、高校師生轉化科研成果、開展科技創業。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洛陽師范學院商學院根據教育部【20xx】“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業創新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成立商學院伊咿荷眾創空間(以下簡稱“眾創空間”)。為了優化創業環境,規范管理,保證眾創空間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條在學校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洛陽師范學院商學院“伊咿荷眾創空間”,眾創空間在商學院領導指導下運行,下設“伊咿荷眾創空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具體負責眾創空間的日常管理工作。
眾創空間負責人:彭衛民、劉玉來、張成玉;
管理機構:伊咿荷眾創空間管理委員會
主任:張顯
成員:若干學生
辦公地點:A5-106。
第三條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負責眾創空間創業攤位布局及日常事務管理;
2、負責眾創空間的宣傳及市場推廣;
3、協助工商登記入駐團隊辦理相關工商、稅務等手續,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4、負責審批入駐團隊經營區域的內部裝修方案;
5、制定管委會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計劃;
6、組織策劃開展各類創業宣傳活動;
7、檢查各項眾創空間管理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
8、負責辦理入駐團隊的入住、退出手續,為入駐團隊建立檔案;
9、負責入駐團隊各類信息資料、考核評比資料、經營報表的的收集、整理、歸檔;
10、負責入駐團隊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現轉租或擅自改變申報項目等違規行為;
11、受理入駐團隊經營中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并進行指導糾正;
12、對創業團隊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控,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
13、編制眾創空間年鑒。
第三章申請入駐流程、管理與指導
第四條入駐流程
1、申請入駐團隊負責人需是商學院在讀和畢業兩年內學生或攻讀商學院雙學位學生。每個入駐團隊需有至少5名團隊人員,且這5名人員中需有不少于3名的商學院在讀學生;
2、申請入駐團隊需向管委會提交以下材料:
(1)商學院伊咿荷眾創空間創業計劃書、團隊入駐申請表;
。2)團隊相關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3)團隊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4)團隊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
3、入駐審批
。1)申請入駐團隊在填寫《商學院伊咿荷眾創空間入駐團隊申請表》、《創業計劃書》并上交管委會提出申請后,商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申請入駐團隊的創業項目是否可行并決定該創業團隊是否可以入駐;
。2)允許入駐的創業團隊須簽署《商學院伊咿荷眾創空間入駐協議書》。
第五條對入駐團隊的管理
1、入駐團隊須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遵守眾創空間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入駐協議。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出現轉讓、轉租等行為;
2、入駐團隊在眾創空間的統一管理與指導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入駐團隊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經營項目,如需變更經營項目或擴大經營范圍,須向眾創空間提出申請,填寫項目更換申請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變更;
4、入駐團隊須及時準確地向眾創空間報送規定的經營報表及相關資料;
5、入駐團隊應制定完整的工作制度,對團隊人員、財物、管理制度、業務憑證進行規范化檔案管理,設置專門的檔案盒、檔案袋予以留存管理;
6、每個工作室要保證人員使用效率,團隊實施公司化運作模式,團隊人員按照課余時間進場辦公或值班,日常值班表要放置于工作室顯著位置;
7、營造良好的工作室氛圍,團隊入駐后應對工作室內進行文化布置,保持良好衛生環境,同時確保團隊管理制度、團隊項目簡介和創業標語這三方面內容上墻展示;
8、團隊創業項目成熟后要按照相關要求注冊有限公司,實現正規化經營;
9、入駐團隊要做到遵章守紀,比照眾創空間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積極推進項目運營,對眾創空間通知的`各項事宜自覺執行,按時參加眾創空間會議,不得無故曠會;
10、入駐團隊應在協議指定區域內進行經營,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
11、入駐團隊不得擅自對眾創空間既定的格局和裝修進行改造。每個工作室的內部裝修方案需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六條安全管理
1、入駐團隊必須嚴格遵守眾創空間作息時間;
2、入駐團隊必須做到離開時,鎖門關窗,關閉電源;
3、入駐團隊不得在經營區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違禁電器,如:電火鍋、電磁爐、微波爐等,以免出現安全隱患;
4、入駐團隊一旦發現任何安全隱患,須立即向眾創空間報告;
5、由于入駐團隊違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的損失由入駐團隊承擔,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入駐團隊的監控與指導
1、對入駐團隊的經營項目、經營范圍、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對入駐團隊經營過程實施監控,防止其出現轉讓、轉租等違規行為;
3、對眾創空間提供的設備設施嚴格管理,防止其被損壞、轉移;
4、幫助入駐團隊分析、解決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5、協助入駐團隊解決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條經驗交流與指導培訓
1、定期召開入駐團隊例會,交流入駐團隊的創業經驗,促進入駐團隊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請校內外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等為眾創空間指導老師,為入駐團隊提供創業培訓、咨詢和指導;
3、為入駐團隊提供校外交流學習及培訓機會;
4、為工商登記入駐團隊提供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公司代碼、銀行開戶以及相關變更、年檢、信貸、風險投資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第四章入駐團隊的退出
第九條入駐團隊入駐眾創空間協議期限屆滿,經眾創空間核準后,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條對持續經營的入駐團隊,提供畢業后一年內的孵化期,在此期間,入駐團隊可以繼續在眾創空間開展創業活動,一年期滿后,須辦理退出手續,退出眾創空間。
第十一條入駐團隊因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眾創空間核準后,可以終止協議,辦理退出手續,退出眾創空間。
第十二條入駐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協議,勒令其退出眾創空間:
1、不按規定時間及時繳納創業園相關費用的;
2、私自轉租、轉讓給他人經營的;
3、登記人與實際經營者不符的;
4、違反眾創空間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或違反眾創空間有關管理規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節輕微的;
5、負責人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或入駐眾創空間后一學期有三門以上(含兩門)功課不及格的;
6、聘用員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一學期有三門以上(含三門)功課不及格,被責令更換員工達不到要求的;
7、負責人退學或注銷學籍的。
第十三條入駐團隊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內,須結清應繳費用,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四條入駐團隊退出時,除眾創空間提供的辦公設備外,入駐團隊自有資產(辦公用品、經營物品等)由入駐團隊自行處理。
第五章違約責任及處理
第十五條入駐團隊不履行本管理辦法或者不按照眾創空間入駐協議履行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入駐團隊如造成眾創空間免費提供的辦公設備設施的損壞(非正常使用損耗),應按照物品的實價進行相應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洛陽師范學院商學院眾創空間內入駐的入駐團隊。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本管理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洛陽師范學院商學院伊咿荷眾創空間。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管理條例執行。
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養大學生創新精神和創業意識,努力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生動局面,全面提升大學生的創新創業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9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建設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眾創空間——廣科創客夢工場。為進一步加強眾創空間的統一規范管理,保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發展眾創空間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xx〕297號),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第二條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眾創空間,即廣科創客夢工場,是在學校院董領導下,由廣科創客夢工場管理辦公室指導與管理,以培育大學生創新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為宗旨,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與培訓、創新創業交流與討論、創業實訓實踐等活動搭建的平臺。
第三條廣科創客夢工場物理空間及配套設施主要依托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由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提供辦公空間、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設施,由廣科創客夢工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運營管理。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為加強對眾創空間的管理,廣科創客夢工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把握眾創空間的運行方向和宏觀指導。
廣科創客夢工場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為:
1.全面負責眾創空間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學生眾創空間管理制度;
2.負責眾創空間的對外宣傳、協調和聯系;
3.負責眾創空間和創業團隊的指導服務與管理工作;
4.負責受理創業團隊的申請和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5.協調聯系校內外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成功校友等為大學生創新創業的發展提供指導與服務;
6.負責審批眾創空間入駐的創業團隊或微企;
7.負責各創業團隊的年度考評、項目結題、場地轉接工作以及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眾創空間的入駐
第五條申請入駐眾創空間的基本條件:
1.創業團隊負責人必須是全日制在校生或畢業離校五年內的畢業生;必須有較高的道德水平,較強的創業意識、市場意識和創業能力,敢于負責,勇于實踐。
2.創業團隊必須有合法的創新創業項目,有明確、合理的經營目標和規劃,項目應力求可持續發展,對培養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創業意識有較大幫助,有相對穩定的團隊成員,并有規范的人事、財務、管理等制度。
3.創業團隊必須有一定的資金和設備,以保障創業項目順利實施。
4.創業項目科技含量高、與團隊成員所學專業結合緊密、經營模式創新的創業團隊,可優先入駐。市級、校級(含)以上大學生創業計劃比賽獲獎團隊優先入駐。
5.校內外創新創業團隊必須是通過廣科創客夢工場管理辦公室審批,并登記;社會注冊企業必須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微型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
第六條申請、注冊入駐程序
第一步:創新創業團隊須提交項目申請。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創業項目申請表(模板見附件);
。2)項目創業計劃書(詳本和簡本);
。3)項目管理制度;
。4)項目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團隊成員基本信息);
第二步:廣科創客夢工場管理辦公室組織項目專家組對團隊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和答辯。
第三步項目專家組根據答辯情況,對創業團隊創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上報創新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步根據創新創業領導小組審批結果,確定入駐項目,并在就業信息網公示,公示期為三天。
第五步評審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團隊需與指導管理辦簽署入駐承諾。
第六步創業團隊入駐。
第六條入駐項目的運行周期一般為1-3年,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五年。逾期需在每年11月底前向指導管理辦提交下年度延長實訓申請經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長場地使用。
第四章入駐團隊(或微企)的管理
第七條大學生眾創空間指導管理辦對大學生創新創業團隊或入駐微企施行以下管理。
1、團隊或微企負責人在項目立項獲準后一個月內,應盡快與指導管理辦簽署正式入駐承諾書,并根據申報書,認真編寫進駐經營計劃表,報送指導管理辦審查備案,作為創業項目實施和檢查的依據。
2、入駐創業團隊或微企需在簽署入駐承諾書一個月內組織項目實施。同時按每半年和年末報送階段性經營報告。對不按期報送階段性報告或項目實施執行不力,難以取得預期效果的團隊或微企,指導管理辦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期,逾期仍無較大改進者,指導管理辦有權立即撤消或中止項目繼續實施,并停止學校對創業項目的資助。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眾創空間指導管理辦根據團隊或微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每年對項目進行檢查。
4、創業團隊或入駐微企應積極為眾創空間的發展獻言獻策,加大創新創業項目與社會企業的廣泛融合。眾創空間指導管理辦將根據創業需要,定期舉辦創業培訓、創客沙龍活動,做好項目與企業的對接聯系服務工作。
5、對于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規定的大學生創業企業,給予警告或勒令退出處理。
第八條入駐團隊或微企應遵守下列規定:
1、自行配備電腦、電話等辦公設備;
2、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及與學校簽訂的《創業申請承諾書》等文件規定,積極支持、協助、配合學校開展各種創新創業實訓工作;
3、嚴格服從物業管理。團隊或微企負責人負責本辦公場地的鑰匙、門窗及安全管理;負責公司內部設施、財務的保管;
4、入駐企業不得從事經營許可范圍以外的商業活動,不得對本公司經營場地進行轉包;
5、遵守學校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章入駐團隊(或微企)的退出
第九條創業團隊或微企與眾創空間合同期滿,應主動退出眾創空間。退出程序為:
第一步創業團隊或微企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步眾創空間指導管理辦審批備案。
第三步對創業團隊進行財務清理和資產盤點。
第四步退出重創空間。
第十條社會注冊公司(團隊、項目)不再需要使用眾創空間內提供的場所,應主動提出退出申請,經批準后,及時處理好退出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第十一條眾創空間指導管理辦根據考核情況,認定創業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發放《退場通知書》,要求其退出眾創空間:
1、創業團隊或項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2、創業團隊或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各類管理規定,影響惡劣者;
3、創業團隊或項目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者;
4、創業團隊或項目侵害他人利益,造成嚴重后果者;
5、創業團隊違規轉讓學校提供的硬件設施、設備或業務渠道、載體者;
6、三個月內,創業團隊無實際項目運作者;
7、未辦理相關手續,私自轉租給其他經營者;
8、因各種原因,創業團隊無法正常運作者。
第十二條入駐團隊或微企在收到《退出通知書》后的30日內,須結清應繳費用,撤出設備,清理場地,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實習與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眾創空間運營管理制度 6
一、總則
目的與使命:明確眾創空間的設立目的,如促進創新創業、提供資源共享平臺、培育新興企業等。
適用范圍:界定管理制度覆蓋的主體,包括入駐團隊、個人創業者、合作伙伴及工作人員等。
基本原則:如公平公正、開放共享、創新驅動、協同合作等。
二、入駐管理
入駐條件:明確申請入駐的'團隊或個人需滿足的條件,如項目創新性、團隊構成、商業計劃等。
申請流程:包括提交申請材料、評審機制、通知結果等步驟。
協議簽訂:入駐前需簽署的協議內容,涵蓋服務內容、權利義務、費用標準、退出機制等。
日常管理:對入駐團隊的日常運營監管,確保遵守空間規章制度。
三、資源共享與服務支持
物理空間:辦公區域分配原則、公共設施使用規則等。
技術支持:提供或對接的軟硬件資源、技術咨詢服務。
教育培訓:定期舉辦的創業培訓、行業分享會、導師輔導計劃。
融資對接:協助項目與投資機構的對接機制、路演活動組織。
政策咨詢:提供最新政策解讀、補貼申請指導等。
四、財務管理
費用標準:入駐費用、服務費、額外資源使用費等的計費方式和支付周期。
財務透明:公開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費用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
補貼與獎勵:針對優秀項目的補貼政策、成果獎勵機制。
五、安全管理
物理安全:空間內的消防、防盜措施及應急預案。
數據與信息安全:網絡使用規定、數據保護措施。
健康與環保:工作環境的衛生標準、環保要求。
六、社群與文化
社群建設:鼓勵成員間的交流合作,組織社群活動。
文化傳播:營造積極向上的創業文化,強化品牌宣傳。
反饋機制:建立意見箱、定期調查問卷,收集并響應用戶反饋。
七、附則
制度修訂:管理制度的修改程序和公告方式。
解釋權:管理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屬。
生效日期:管理制度開始執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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