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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資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10 08:51:54 制度 我要投稿

        投資管理制度范本(精選7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投資管理制度范本(精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投資管理制度范本(精選7篇)

          投資管理制度1

          為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投資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具體實施。

          一、工程部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工程年、季、月資金需求計劃,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二、對施工單位提出的施工圖預算經監理單位審查,并經工程部審核修改后報分管副總經理審定。

          三、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部提出的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各種材料、設備計劃,由工程部根據定額和市場信息進行認質認價,并及時反饋給材料設備采購人員,進場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五、對因設計變更簽證而超出施工圖預算的各種費用,由工程部進行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支付。

          六、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進行動態控制,階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七、監理單位上報的工程進度款支付憑證,經工程部審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支付。

          八、工程結(決)算,經工程部審核確定,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有關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九、正確處理違約索賠事宜,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有關約定及時辦理反索賠,同時積極預防被索賠事件的發生。

          十、工程部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投資控制事宜進行具體管理。

          投資管理制度2

          1、根據當前的經濟形勢、行業情況、政府的相關政策等,結合企業的實際環境和條件,制定企業發展的總方向;

          2、制定具體的短、中、長期戰略規劃,負責具體的規劃執行情況,根據形勢的變化,隨時修正和調整戰略規劃;

          3、分析企業內外界環境,全面了解和掌握變化的總趨勢,對未來企業發展可能遇到的機遇和威脅做出揭示;

          4、根據戰略規劃,進行各種招商活動,參加各種招商活動,負責獲取項目工作,制定項目協議,組織招商談判與方案確定工作;

          5、負責指導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提交的可行性報告進行評審;

          6、對總體實施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提出發現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

          7、在企業面臨新的投資或轉產等重大決策變更時進行論證,為企業決策提供有力的支持意見;

          8、研究公司的發展規劃,負責公司對外收購兼等工作,管理集團下屬公司的資產轉讓、增資、股份變更等業務;

          9、通過有效并正規渠道獲取與企業括展相關的信息資料,為公司尋找可以投資的商機或者可以開發的項目,包括宏觀調查和微觀取證,比如說各投資或者兼并收購,包括自身業務的拓展,并分析這些數據資料后提出具體的文字資料;

          10、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機制,促進公司的快速穩定發展;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投資管理制度3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范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范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類型。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項目。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項目。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托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項目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審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項目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并應及時匯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信息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項目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項目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與審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信息。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序

          第12條投資項目審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項目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審核,并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項目管理方式指定項目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項目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項目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項目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并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項目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并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項目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項目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項目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準。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項目負責人對投資項目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項目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項目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準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與批準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序與權限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項目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信息報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系了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于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信息的人員或其他獲悉信息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管理制度4

          1、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投資,必須經有關部門評估論證后,逐級上報總裁辦簽署意見,經總裁辦批準后才執行。未經總裁辦審批,任何公司、部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投資。

          2、財務部會同各主管部門按投資協議監控投資回報,對投資效益做出評價,未經總裁辦批準,任何其他部門無權減免投資回報。

          3、各所屬公司必須在工商局注冊三十天內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復印件。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投資人增資、轉讓投資權益或改變合作條件,需經總裁辦批準。在辦完相關法律文件后,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交變更文件復印件。

          4、集團分公司開業或投資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證明和銀行送款回執。

          投資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ㄒ唬┬纬晒九c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ㄈ┬纬煞⻊胀顿Y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ㄋ模┐龠M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ㄎ澹┩ㄟ^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ㄒ唬┏浞峙缎畔⒃瓌t。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ǘ┖弦幣缎畔⒃瓌t。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ㄋ模┱\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ㄎ澹└咝У秃脑瓌t。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訙贤ㄔ瓌t。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ㄒ唬┩顿Y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ǘ┳C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ㄈ┴斀浢襟w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ㄋ模┩顿Y者關系顧問。

         。ㄎ澹┳C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渌嚓P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镜陌l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ǘ┓ǘㄐ畔⑴都捌湔f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ㄈ┕疽婪ǹ梢耘兜慕洜I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ㄎ澹┢髽I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镜钠渌嚓P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ǘㄆ趫蟾婧团R時公告。

         。ǘ┠甓葓蟾嬲f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粚σ粶贤。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咨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ㄊ┟襟w采訪和報道。

         。ㄊ唬┈F場參觀。

         。ㄊ┢渌现袊C監會、深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聯系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于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ㄈ┚哂辛己玫臏贤ê蛥f調能力。

         。ㄋ模┚哂辛己玫钠沸小⒄\實信用。

         。ㄎ澹蚀_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ǘ┒ㄆ趫蟾妫喊甓葓蟾、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ㄋ模┓治鲅芯。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ㄆ撸┟襟w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ò耍┚W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ň牛┪C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ㄊ┯欣诟纳仆顿Y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咨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并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咨詢。當公司投資者咨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于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并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范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采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審核確定后方可接受采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系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并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托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本報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舅幮袠I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ǘ┕景l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ㄈ┕矩攧諣顩r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ㄋ模┕驹跇I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x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ǘ┩顿Y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ㄋ模┢渌麅热。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ㄒ唬┕净蚱鋵嶋H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ㄈ┢渌樾。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咨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并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并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準后,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咨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范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核后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三條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ㄒ唬┴斦A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ㄈ┘{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ㄋ模┱匀谫Y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每年的評審重點和任務。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ㄒ唬╉椖炕窘ㄔO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ǘ╉椖空袠藰说椎暮侠硇;

         。ㄈ╉椖扛潘、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ㄎ澹╉椖扛、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斦块T委托的其他業務。

          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2,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是:

          (一)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托評審任務;

         。ǘ└鶕性u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ㄋ模┻M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ㄎ澹⿲ㄔO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彶轫椖拷ㄔO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ㄆ撸⿲υu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ò耍┫蝽椖拷ㄔO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ň牛└鶕u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ㄊ┰谝幎〞r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要求是:

         。ㄒ唬⿷M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ǘ⿷毩⑼瓿稍u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托評審任務的,須征得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ㄈ⿷谝幎〞r間內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說明審減(增)的原因,如發生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概算外投資審增情況,應與概算內投資的審定情況分別表述。

         。ㄋ模┎坏孟蝽椖拷ㄔO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ㄎ澹⿷栏竦捻椖繖n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ㄘ斦顿Y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ǘ┐_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ㄈ┫蜇斦顿Y評審機構委托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ㄎ澹⿲彶榕鷱拓斦顿Y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訌妼ω斦顿Y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委托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ㄆ撸┌凑铡罢l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機構支付評審費用,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的付費辦法按照財政部財建[20__]512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蜇斦顿Y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九條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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