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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公司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05 08:05:27 制度 我要投稿

        經濟公司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公司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公司管理制度

          1、目的

          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對外經濟合同管理,以降低經營風險,防止損失,保障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合同訂立的規范要求、合同訂立前的審批、合同的履行與變更以及合同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各類合法有效的對外經濟合同及協議(以下統稱合同),與合同事宜有關的往來信件、電報、電話記錄、圖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產品銷售合同、廢舊物資出售合同、采購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外加工合同、技術、勞務合同、對外投資、融資合同等,但不包括集團公司內部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經濟責任制合同等。

          3、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jsg0119―20xx法律事務管理實施細則

          4、合同管理職責

          4.1法定代表人職責

          4.1.1解決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1.2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對外訂立的合同,指導處理重大合同糾紛。

          4.1.3授權委托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4.1.4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及管理情況。

          4.2法律事務部職責

          4.2.1制訂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4.2.2制訂集團的標準合同文本。

          4.2.3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核。

          4.2.4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各部門合同訂立和管理情況。

          4.2.5參與重大合同談判。

          4.2.6參與處理重大合同糾紛。

          4.3合同訂立單位職責

          4.3.1起草合同并按程序報審批。

          4.3.2依法簽訂、變更、解除屬本單位負責的合同。

          4.3.3認真執行合同條款,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3.4做好合同的臺帳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4.3.5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4.3.6處理合同糾紛的協商、索賠、更改、調解,協助處理合同糾紛的仲裁、訴訟等。

          4.3.7按期統計、匯總本單位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并向領導匯報。

          4.4財務部門職責

          4.4.1審核財務憑證的合法性、有效性。

          4.4.2嚴格執行合同中的付款、收款規定。

          4.4.3加強與合同訂立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4.4.4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4.5印章管理部門職責

          4.5.1對經過了審核、批準的合同蓋章,對違反審核、批準程序的合同一律不得蓋章。

          4.5.2做好合同用印登記。

          5、合同審批權限

          5.1集團本部各類對外經濟合同按照附表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

          5.2根據公司章程需要報經股東會、董事會批準的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

          5.3對于只有單價沒有總額的合同,一律由集團分管領導及以上領導審批。

          5.4各審批權限者可根據具體情況將合同提交上級領導審核,但不是將自己的權限再向下授權。

          5.5為規避審批而拆分合同金額的,根據集團公司規定追究其責任。

          5.6各子公司合同審批權限按照子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執行。

          5.7本規定明確的是合同簽定文本的審批權限,對于合同涉及的具體業務是否開展、如何開展等事項仍按原相關制度執行。

          6、合同管理基本原則

          6.1簽訂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

          6.2集團公司或子公司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業務部門(包括分公司、分廠、辦事處)不得以本部門名義簽訂合同。

          6.3除下列業務外,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嚴格禁止不簽書面合同就支付預付款:

          6.3.1先收錢后發貨的銷售業務,但該業務需經審批權限者簽字審批同意。

          6.3.2生產、辦公所需即時、零星采購(5000元人民幣以內)。

          6.4書面合同必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禁止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6.5禁止簽訂虛假業務內容的合同。

          7、合同訂立的規范要求

          7.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是集團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銷售、供應、基建規劃部等單位的中層及以上領導,或業務員作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對外簽約權。無權或超越權限對外簽訂合同,作為違紀行為處理;造成集團公司損失的,追究責任人經濟責任,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7.2在對外經濟合同簽訂前,經辦人必須認真了解、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履約能力以及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

          7.3合同文本必須參照法律事務部制作的各類合同的范本起草。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條款必須包括:合同雙方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驗收標準、計量單位、付款方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如對合同范本更改的內容、補充協議的內容涉及集團公司責任承擔等法律風險的,須由法律事務部審核確認后執行。

          7.4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必須按順序編號,防止漏失。

          7.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7.6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必須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7.7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須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8、合同訂立前的審核、審批

          8.1按照合同金額大小,集團公司合同分為10萬元以下合同、10萬元以上合同兩類。

          8.2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下(國內

          銷售合同金額50萬以下)合同的審批流程如下:

          填寫合同

          審批單

          領導審批

          審批

          起草合同

          8.3合同金額10萬元以上(國內銷售合同金額50萬以上)合同審批流程如下:

          起草合同

          填寫合同

          審批單

          法務審核

          領導審批

          10萬元以上合同如果使用集團合同文本簽訂且對其內容未進行刪改的,也可不經法務審核直接送領導審批。

          8.4法律事務部主要對合同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合同條款的完備性、準確性;

          2)合同文本的標準化、違約條款及訴訟條款;

          3)其它存在法律風險的條款。

          為了確保合同的審核質量,業務員應當在正式簽約前報法務審核,不得將已蓋有對方印章的合同報審核。

          8.5業務部門認為合同不能按照法務審核意見修改的,由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根據業務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采納法務意見進行修改。

          9、合同簽署、用印及歸檔

          9.1合同代理人必須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處簽字。非經分管領導批準,業務員不得攜帶空白蓋章合同書或公章(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

          9.2合同憑審批后的合同審批單申請用印。

          9.3合同簽訂后,我方必須至少持有1份合同原件。通過傳真簽訂的合同,原則上要求對方將合同原件郵寄給我方。年度合同必須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

          9.4業務部門應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的整理歸檔。合同管理員須收集和歸檔各種有關的合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資料:

          1)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

          2)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

          3)對方的名片、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各類通訊工具號碼等;

          4)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5)合同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6)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7)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函電)等,均應及時建檔,妥善保管。

          10、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10.1合同付款依據必須具備品質確認,數量準確,付款憑證合法,驗收通過,使用單位無異證明。

          10.2嚴格執行集團公司有關設備驗收、入庫驗收、內部項目驗收等制度及合同規定,做好有關驗收工作,無論是貨物貿易、服務、咨詢,還是工程竣工等均應嚴格驗收手續,同時以書面形式保留驗收資料。

          10.3合同執行中,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或當事人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10.4我方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10.5合同過程中,我方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人(包括有關技術部門)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10.6我方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10.7合同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以按合同約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從先協商,后訴訟的程序予以處理。

          11、附錄

          11.1合同文本審批權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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