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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用工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人事用工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公司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適應公司發展的用人、用工機制,根據國家勞動人事、用工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勞動人事、用工管理,堅持員工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堅持統一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堅持監督、考核、培訓、提高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各類人員的勞動人事、用工管理,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長期用工的管理
第四條 長期用工是指公司與個人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的用工。長期用工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統一招聘。
第五條 長期用工全部實行聘用合同制,依據《勞動合同法》,通過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公司與被聘者責、權、利,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確定單位和個人的人事關系。
第六條 建立考核制度,實行聘任制,競爭上崗,逐步建立起內部勞動力市場,形成能上能下,合理流動,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對合同期內員工,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隨時調整工作崗位,崗變薪變,不保留其原待遇。
第七條 各用人單位要按需設崗,擇優聘用,對不符合聘用條件的,要按規定解除或終止合同。不得空掛或放長假,一經發現,嚴格按責任追究制度給予追究處理。
第八條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需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申請或終止勞動合同申請,由基層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報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 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工作或出現嚴重失職過錯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基層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申請,報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條 員工個人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基層用人單位簽署意見,報綜合管理部,提交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損害公司利益造成影響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以上勞動合同的解除均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臨時用工管理
第十三條 臨時用工指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臨時聘用的人員和退休(退養)反聘及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需要提出臨時用工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報綜合管理部統一組織招聘。
第十五條 應聘人員由綜合管理部(會同用人單位)進行面試并確認應試人的合法身份及相關資質,要先審查確定并經主管領導同意后,開據試用通知單,繳納辦證押金,辦理臨時出入證,再正式通知上崗。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具有使用權和管理權,負責對從事機械加工或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負責與其簽訂協議書,明確試用和聘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其協議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部會同用人單位負責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安全、保密和規章制度教育,聘用人員從進入公司之日起,須遵守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按公司員工的要求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臨時聘用人員工作干滿一年以上者,經考核,業務素質高、技術水平好、愛崗敬業、成績突出、工作需要,經用人單位推薦,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可擇優聘用為長期用工,并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公司聘用的技校生、大中專學生和專業人才的試用期限與薪酬按公司現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經考核達不到錄用條件的,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影響的,公司直接予以辭退。
第二十一條 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單方提出終止試用的,其辦證押金不再退還。
第二十二條 臨時用工解聘、辭退或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須提前通知綜合管理部,辦理退證離崗手續,不按規定辦理的,對用人單位處以辦證押金的雙倍罰款。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未明文規定的,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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