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房屋管理制度1
一、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根據《住宅裝修管理規定》執行。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小區的裝修管理規定';在內容上應強調以下幾項內容,盡量附簡圖說明:
a.拆墻、移墻和重新分隔墻體;
b.改、封管道;
c.重新敷設線路;
d.改移衛生間、廚房內設施;
e.陽臺封閉;
f.防盜網、窗花的式樣和顏色;
g.空調架的規格、材料、安裝位置和空調水的排放等;
h.入戶門裝飾;
3、管理服務中心應將《住戶裝修指南》給住戶每戶一份,并按《住戶二次裝修管理流程》為住戶辦理裝修手續。
二、商業網點(裙房)裝修管理規定:
1、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裝修,裝修圖必須經市消防公安局的批準后,送管理服務中心審批;設計圖紙應包括以下內容:
室內平面布置設計圖
立面布置圖
商鋪之招牌設計圖
天花吊頂安裝設計圖
空調安裝設計圖
消防設施安裝設計圖
電器線路設計圖及用電量
管道安裝設計圖
2、招牌設計方案:安裝位置、霓紅燈等不影響住戶正常生活,安裝方式無安全隱患;
3、飲食類行業:油煙之排放、車輛停放、音樂噪音和垃圾排污等應有明確規定;
4、安裝中央空調系統,安裝位置不得影響住戶正常生活;
5、裝修范圍必須在商場店鋪內進行;
6、按消防公安局的規定配備滅火器;
7、增加電力負荷,由裝修者向市供電局申請;
三、裝修施工管理:
1、住戶施工管理:
(1)裝修施工應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進行,節假日應安排在上午10:00-下午14:00-20:00進行。未經管理服務中心批準不得在夜間施工,未經批準施工人員不得留宿;
(2)裝修垃圾必須袋裝好及時清運或堆放在指定地點,由管理處統一清運,其中廢棄材料應用繩全部扎成捆。
a.不得封堵消防通道;
b.大廈裝修戶搬運材料或裝修垃圾以不影響公共設施的正常作業為前提;
2、商業網點施工管理:
(1)裝修戶必須委派一名負責人,負責監督施工及管理工人,并與管理處合作,確保地盤管理適當及裝修工人行為良好。
(2)裝配工程不得在公用地區進行,不得阻塞行人通道。
(3)裝修戶必須確保裝修期間地盤清潔。
(4)未經管理處批準不得在夜間施工或留宿。
3、施工噪音管理:
(1)噪音施工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六時;
(2)噪音施工內容:
a.鑿墻
b.鉆墻
c.鉆切金屬
d.錘打白鐵
e.用電鋸改料
f.其他施工噪音
四、裝修巡查
1、事務員對分管責任范圍內的`裝修戶每日進行一至二次巡查。
2、巡查內容:
(1)核實申報范圍,對超出申報范圍的,及時要求補辦手續。
(2)督促裝修人員按章操作,不損壞住戶利益,不違反裝修管理規定。
(3)發現違章裝修,立即制止填寫《裝修巡查記錄表》必要時按《違章處理規范》執行,并按'違章處理程序'執行。
3、巡查規定:
(1)對巡查中發現的無明確規定的新情況時,應詳細記錄在《裝修巡查記錄(二)》中,并及時向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匯報,征求管理意見。
(2)住戶超出申報范圍,事務員應督促住戶辦理申請手續。
(3)當超出申請范圍不屬違章的,住戶要增報裝修項目,填寫'申請表'一式二份,以確保驗收時申請范圍與事實相符,若住戶因故不能前來時,可委托裝修負責人代辦申請手續。
(4)發現違章裝修,按《違章處理規程》執行。
五、裝修驗收
1、裝修驗收分類:
(1)初驗:當裝修戶所有裝修工程施工完畢后,在未搬入居住或使用之前進行。
(2)復驗:初驗滿三個月后進行。
(3)特殊情況:若裝修量小,項目簡單,并且不進行廚房、衛生間改造的,如只申請'室內粉刷一次'、'安裝、粉刷防盜網'和'安裝空調架'等,由管理服務中心認可的初驗和復驗可一次進行。
2、裝修驗收規定:
(1)為避免管理人員與住戶之間發生賄賂或其他舞弊行為,管理服務中心應合理安排裝修驗收人員:
a.裝修初驗可由責任區事務員負責。
b.復驗不能由責任區事務員負責,應采取對調責任區事務員負責驗收。
c.管理服務中心主任負責抽查20%(按裝修戶數計算)。
(2)對住戶從事裝修時有違章裝修行為,沒得到整改或糾正前,不能進行驗收。
(3)住戶申請初驗時,事務員向裝修單位或住戶收回'出入證'和'裝修許可證'存檔;對遺失的證件,通知保安隊長,由保安隊長負責安排人員查收。
(4)初驗后,需維修保養,裝修人員需經住戶同意,方可出入小區(大廈),對大廈裝修人員要登記身份證后領取'裝修出入證'方可出入(當天有效)。
(5)復驗合格后,事務員負責收回'裝修許可證',對聲明遺失證件的,在驗收表中注明,同時注銷該戶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手續。
房屋管理制度2
房屋租賃管理制度流程旨在規范房屋租賃業務的各個環節,確保租賃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風險,包括以下幾個核心部分:
1、租賃合同制定與審核
2、房源信息管理
3、租戶篩選與入住手續
4、租金收取與支付
5、房屋維護與維修
6、租賃糾紛處理
7、租約續簽與終止
內容概述:
1、法律法規遵從:確保所有租賃活動符合當地房地產法規和租賃政策。
2、信息透明:房源信息真實、完整,避免誤導租戶。
3、租戶資格審查:對租戶的信用、經濟狀況進行評估,確保其支付能力。
4、租金管理:明確租金金額、支付方式、逾期處理辦法等。
5、維修責任界定:明確房東與租戶在房屋維修保養上的責任。
6、糾紛解決機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渠道和糾紛解決流程。
7、合同管理:租賃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均有明確程序。
房屋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的辦理租賃手續。
3、業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并填寫,<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暫住人口登記表>。
5、小區出租屋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吧、游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客服中心(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業主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12、對違反本規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房屋管理制度4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app平臺的建設和維護
2)負責公司微信公眾號、網站等網絡平臺的日常運營、頁面處理以及信息發布
3)負責推廣app,提高app下載量和使用量
4)對app上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數據分析并形成報告
5)根據公司的發展及市場出現的新情況,對app作出適應市場的.調整
6)積極參加業務培訓,提高業務水平,自覺學習有關網絡運營的知識,提高個人素質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規定時間做好周計劃表以及周總結表匯總至部門經理處
房屋管理制度5
1.房屋公共部位維修管理規定
1.1房屋公共部位包括大堂、走道、樓梯道、梯面、電梯間及房屋的毗領部分。
1.2環境部每天對房屋公共部位進行清潔,保證無灰塵、雜物。
1.3客服部責任區物業助理定時對公用部位墻壁、地磚等進行巡查,地磚壞了及時填寫維修單轉工程部處理,墻壁較臟的.,由客服部主管組織統計,報公司經理,由公司經理統一安排粉刷。
1.4對公用給、排管道,平時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重大損失。
1.5對公用梁、柱、承重墻定期檢查,按照公司制定的維修計劃執行。
1.6公用部位的維修以棟別統計,建立專項臺帳,由房屋的本體維修資金支付。
1.7房屋周圍道路及公用設施、設備維修由工程部計劃執行。
房屋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管理制度7
房屋建筑管理制度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規則,旨在確保房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質量、效率和合規性。其主要內容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立項、設計審批、施工許可、招投標流程等。
2、質量控制:涉及材料檢驗、施工工藝標準、驗收流程等。
3、安全管理:涵蓋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應急處理機制、員工培訓等。
4、環境保護:包括施工噪音、廢棄物處理、綠色建筑標準等。
5、合同與財務管理:規范合同簽訂、工程款支付、成本控制等。
6、監理與審計:規定監理單位的職責、審計程序和標準。
內容概述:
1、制度制定:明確制度的.起草、審批、發布和修訂流程。
2、組織架構:確定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
3、操作規程:詳細列出各項工作的具體步驟和要求。
4、監督檢查:設定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機制,以確保制度執行。
5、培訓與教育:規定員工的培訓內容和頻率,提升專業技能。
6、處罰措施:對于違反制度的行為,設定相應的處罰規定。
房屋管理制度8
為加強我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我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的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將本單位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二條 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第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我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我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報請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房屋出租單位應委托國資委認定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六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和招租方案,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第七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八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簽約。
第十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條 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主管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二條 出租單位應及時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管理制度9
1、工作目標
規范對業戶房屋設施的養護和修繕管理,保持并恢復房屋使用功能。
2、工作職責
2.1管理處工程、維修主管確定維修方案,并安排實施。
2.2維修調度及值班人員接到投訴或維修通知后,及時安排維修人員上門服務,疑難問題及時報告工程維修主管。
2.3管理處操作員工實施對房屋維修,保證其使用完好。
3、工作指引
3.1管理處工程維修主管工作
3.1.1執行管理處經理指示,確保房屋完好及使用。
3.1.2根據維修、保養計劃以及業戶的投訴,確定維修方案,并及時安排操作員工進行維修,并作好監督跟進工作。
3.1.3督促檢查下屬員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員工守則,上門服務時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并遵守'六要八不準'。
3.1.4負責管理業戶的投訴,調度以及回訪的服務工作,以保證及時率和滿意率達到要求。
3.1.5負責外包維修項目的聯系和組織工作,協調好維修單位之間關系,監督跟進維修過程,要求各維修單位遵守小區管理規定,保質、保量、保工期地完成維修工作。
3.1.6督導下屬員工要不斷提高維修技能,以保證對業戶提供及時、快捷的服務。
3.1.7經常巡視所轄區域,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安排相關人員解決,以求減少投拆。
3.1.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2管理操作員工工作
3.2.1接到維修調度或班長通知后,及時到達現場,進行維修。
3.2.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六要八不準'規定,做好維修服務。
3.2.3遇有維修困難時,及時向領導報告,尋求公司或外委單位幫助解決。
4、質量記錄
4.1《業戶維修投訴登記表》
4.2《維修服務單》
4.3《維修記錄表》
5、參閱文件、資料
5.1《維修操作規程》
5.2《六要八不準規定》
5.3《維修服務規范用語》
5.4《維修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房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務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賃或者企業委托承租方經營、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場地和處所。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電務段管轄內租賃房屋。
第四條成立電務段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主管副段長
副組長:綜治辦主任,安全科科長,辦公室主任,經營開發科科長,綜合車間主任、書記。
組員:綜合車間成員。
第二章承租條件
第五條凡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房屋(場所)租賃、承包關系,首先要對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經營業務及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對從事特種行業的須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嚴禁將房屋(場所)租賃、承包給非法經營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六條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承租方應取得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七條按有關規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條與承租方達成協議后,要按照路局關于合同、會簽制度,逐級、逐部門審議、簽認后,方可按照《北京鐵路局多元經營系統出租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承包合同。
第九條出租房屋租賃協議時間為一年。
第十條合同簽訂一式三份(電務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臺帳,承租方經營發生變化或承租資金發生變化時,要及時簽訂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態。
第四章安全協議
第十一條承租方簽訂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時,按照路局《關于修訂經營(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協議書》文本,簽訂出租房屋(場所)消防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方對所出租房屋(場所)的消防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必須明確專人,定期對各種在用設備、電氣線路進行檢查,建立安全檢查記錄,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種火災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進行房屋(場所)承包、租賃時,承租方應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自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配備,并在消防安全協議中明確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方要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鐵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當地政府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服從出租方和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及時整改各種安全隱患。對不執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不及時進行整改隱患的,出租方可終止承包、租賃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管理規范
第十五條各區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員要加強對管內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堅持每10天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禁止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協議終止
第十八條安全檢查中發現不具備承租條件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終止出租。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終止出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請各房管科室、車間遵照本辦法執行,加強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電務段經營開發科負責解釋。
房屋管理制度11
1.目的:保障房屋本體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體使用功能功能。
2.范圍:適用于xx家園管理處
3.方法和控制過程
3.1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房屋維修計劃,因房制宜,對房屋本體修繕所需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滿足顧客使用和質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檢查、巡視,發現問題及時修繕、維修、保養,保持房屋本體正常使功能。
3.3修繕標準應與物業原有建筑風格和標準相適應。
3.4掌握房屋本體建筑完好情況,根據建筑設計用途定期對房屋本體質量進行評估,根據完好情況進行管理,保證房屋本體使用正常。
3.5制訂和執行修繕原則、指標、計劃,審核修繕方案及工程預決算,有計劃對房屋本體進行維護。
3.6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質量驗收,做好施工過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制、構配件檢驗制及技術檔案制度,完善工程項目質量體系。
4.房屋本體修繕的分類
4.1修繕工程分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綜合維修工程五類。
4.1.1小修:保持房屋本體原完損等級為目的的預防性養護工程,一般指補漏防水、上下水管道修補、疏通、內外墻、地面抹灰修補等
4.1.2中修:房屋本體小量部位損壞、不符合建筑結構要求,須局部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墻體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補或部位重做面層、樓地面、樓梯等的'維修、門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體結構部位嚴重損壞、有危險必須進行大型維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對共用設施的拆除改裝,如上下水管道、供電線路及對主體專項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綜合維修:指大中小維修工程一次性進行的綜合性工程。
房屋管理制度12
為加強公司房屋租賃的管理,發揮房屋資產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公司所屬范圍內(包括所屬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賃業務。
第二條出租房屋的條件:閑置房屋或公司經營的預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響公司的總體規劃和有損公司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對承租方的條件要求:品牌企業優先于一般企業,一般企業優先于個人;宿舍區內的房屋應能夠為居民提供服務,方便職工生活。
第四條對外租賃房屋的管理部門,除公司經理的特別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本單位的`房屋進行出租。
第五條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單位收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機會,從中私自獲利,一經查出,按所獲非法收入3—5倍罰款。
第六條房屋出租時,房屋出租單位,必須認真查驗承租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并要求提供證明承租單位存續性的有關資料。承租人為個人的,須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備案。承租人為單位的,須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同時房屋出租時原則
上需要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第七條單位所有臨街門面和賣場柜臺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賃給他人使用,經營范圍以承租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八條門面租賃每次合同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年,如需要超過3年,應當報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單位出租房產或賣場柜臺應有明確的月租金標準,出租單位應保證出租房產租金標準不低于同地段相當條件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條月租金確定后,出租單位不得隨意降低標準,確因市場發生變法需要下調標準的,必須書面報公司經理批準。
第十一條租賃合同的簽訂:公司各單位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賃合同》文本簽訂(一式三份,公司兩份),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除非對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需報請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簽訂長期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報告,經同意后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應寫明理由,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進行,解除后立即注銷原合同。
第十四條對外租賃房屋電費收取的管理單位,每月應如數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價收取。
第十五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加強對外租房屋租賃人的監督,不得轉租,不得對建筑物結構造成破壞。
第十六條房屋出租單位應對出租房屋及其設施、設備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由房屋出租單位負責;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使用行為負責。
第十八條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
人支付。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裝修費用。
第十九條承租方必須愛護出租房屋內的各種設施,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室內水、電、暖設施,不得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不得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不得實施其他影響房屋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使用承租房屋時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條未經房屋出租單位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轉租造成損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主動交納
房屋租賃費,水、電、暖費。凡發現承租方違法經營,或改變經營范圍,或轉租他人,或超過15天未繳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酌情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所租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貴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發生丟失、失火、盜竊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責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第二十四條租賃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出租單位應當檢查門面和配套設施,如發現有損壞的,應當在承租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各房屋出租單位要設置房屋租賃管理專管人員,負責及時收取租金及其它費用以及對租賃房屋的日常跟蹤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若遇欠費、轉租或破壞房屋結構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公司出租房屋須建立基礎資料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承租人信息等內容填寫清楚。
第二十七條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戶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備招標出租條件的,應使用招標辦法確定承租人。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資產管理事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文之日起執行,同時原制度廢止。
房屋管理制度13
房屋本體維修管理制度是一項確保建筑物長期穩定運行的重要機制,它涵蓋了從預防性維護到應急修復的全面管理流程。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維修計劃制定:定期評估房屋狀態,制定預防性維修計劃。
2、維修標準設定:明確各類維修工作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
3、維修資金管理:合理規劃與使用維修預算,確保資金有效利用。
4、維修工作執行:規范維修人員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規定。
5、維修效果評估:對維修工作進行效果跟蹤和反饋,持續改進管理。
內容概述:
1、設施檢查:定期對房屋結構、水電設施、消防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查。
2、故障報告:建立快速報告機制,確保故障得到及時處理。
3、維修記錄:詳細記錄每次維修的工作內容、耗材和費用,便于追蹤管理。
4、供應商管理:選擇合格的維修供應商,確保維修質量和效率。
5、應急響應:制定應急維修預案,應對突發狀況。
房屋管理制度14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同時確保小區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業主在出租房屋時,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并結算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他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簽署租賃合同。若發現承租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物業有權拒絕其入住。
3.租賃期限應當明確,且不得超過合同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租賃期滿后,如需續租,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物業提出申請。
4.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小區規定,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干擾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5.物業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巡查和檢查,如發現違規行為,有權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終止租賃合同。
6.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未經物業同意不得進行大規模裝修或改造。
7.租賃房屋的維修和保養由業主負責,如因業主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物業應當及時處理租賃房屋的安全隱患,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9.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及時退還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內的物品和垃圾。
10.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業主或承租人,物業有權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終止租賃合同等。
房屋管理制度15
在一個房屋維修管理制度中,需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維修責任、維修資金來源、維修程序、維修標準、維修監督、維修記錄等。
1. 維修責任:明確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維修責任分工,例如內部維修由業主負責,公共區域維修由物業公司負責。
2. 維修資金來源:規定維修資金的來源,包括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臨時維修費用等。
3. 維修程序:規定維修流程,包括維修申報、評估、批準、實施、驗收等環節。
4. 維修標準:明確維修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確保維修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5. 維修監督:建立維修監督機制,確保維修工作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敗現象發生。
6. 維修記錄:做好維修記錄,包括維修申報表、維修記錄表、維修驗收表等,方便日后查詢和追溯。
房屋維修概念
房屋維修是指對房屋內外部的設施、設備或結構進行定期檢查、保養、修復或更新的工作,旨在保持房屋的良好狀態,延長使用壽命,確保住戶的安全和舒適。
1. 定期檢查:定期對房屋內外部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2. 保養:對房屋設施、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包括清潔、潤滑、調整等,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3. 修復:對出現故障或損壞的部件進行修復或更換,保持房屋設施的完好狀態。
4. 更新:根據需要對房屋設施進行更新,以適應時代發展和住戶需求的變化。
5. 安全和舒適:維修工作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住戶的安全和舒適,為他們提供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通過建立健全的房屋維修管理制度,并貫徹執行房屋維修概念,可以有效管理房屋維修工作,保障住戶的利益和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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