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職工的勞動防護工作,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發放、審批等內容。
二、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一種輔助措施,應與生活福利待遇嚴格區別開來,絕不能互相混淆。
三、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領導研究審定。
四、公司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登記臺帳,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應進行登記,并經常檢查其使用情況。
五、發給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用于工作時間內。
六、發給職工的勞動個人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轉賣。
七、發給倉庫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變相占為己有,不得丟失損壞,如有丟失查清責任折價賠償。
八、調出職工應在離公司前辦清手續,交回應交的.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使用期長短折價扣款。
九、煤礦應按照勞動防護的要求,按規定時間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隨意縮減或拖延。
十、從事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工作的應發放防靜電工作服、鞋等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保管員、押運員、司機崗位操作工一律禁止穿戴化纖衣料上崗。
十二、倉庫主任或安全員應定期不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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