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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會議制度
為加強城市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運作,實現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制定居民代表會議制度:一、 居民(居民代表)會議由戶口在本社區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居民代表)組成,是居民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 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組成,居民代表由居民會議選舉產生。居民代表名額基數為30人,每100人可增加1名代表。一個家庭不能產生2名以上的代表,居民代表會議與居民委員會任期一致,每屆任期三年,代表可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撤換、補選和增選。
三、 居民代表必須是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集體、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有參政議政能力和相應的政策水平、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敢于堅持原則、主持正義,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在群眾中有一定威望的居民。
四、 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上,居民代表會議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應召開居民代表會議。
五、 居民會議的決定,由18周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居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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