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條件
補貼(allowances)是指津補貼或福利,也即津貼。你知道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條件是怎么樣的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條件,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條件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是每人每年增發三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是每人每年增發兩個半月的基本離休費。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是每人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4、1945年9月3日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生活補貼標準是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
生活補貼護理費是多少?
1、一類是按參加革命工作的時期發放的護理費,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即老紅軍)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2、另一類是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
相關政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規定對于喪失工作能力:
1949年9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干部;
1942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因工致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干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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