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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意愿與后果簡析
中國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承包經營,按戶承包,按人分地,農村土地細碎化成為問題,農地適度規模經營一直以來是中央農村政策所追求的目標,實現農地規模經營的途徑是土地流轉。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看來中央是決心在農村土地上做些文章了。
土地流轉至少涉及三方面的主體,一是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流出方,一是愿意租入土地的土地流入方,一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村社集體。本文從用于農業經營的土地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流轉意愿,及土地流轉可能造成的后果方面,對農村土地流轉作一簡要分析。
一、土地流入的三種類型及其表現
在流轉土地不能改變用途的情況下,一般的農地流轉,只能從事農業種植,從流入方來講,有三種理由流入土地,一是從事小規模的家庭耕作,比如因為家庭承包耕地太少,而租種一些耕地,以達到適度規模經營;二是從事大規模農業經營,比如通過租種上百畝乃至數千畝耕地從事糧食等大宗農產品生產;三是租入土地從事高效農業,比如種植中藥材、西瓜、蔬菜、苗木、花卉等,以獲取高額收益。這三種理由的土地流入,構成土地流入的三種類型。我們對這三種土地流入類型分別作些分析。
先來看第一種土地流入的類型,即租種土地用于從事小規模家庭農作的土地流入類型。這種類型可以有三種表現。第一種表現。家庭耕種土地少,通過租種土地來獲得適度規模經營,這種租種的土地要支付租金,但租金不可能太高,因為家庭土地經營的收益不可能太高。在當前農村,這種形式的租種已經十分普遍,主要是那些外出務工農戶將土地流轉到親友,或租給本村本組人耕種,租金并不高,但外出務工農戶可隨時要回自己的土地。這種流轉可進可退,方式靈活,是當前農村最主要及最普遍的土地流轉形式。第二種表現。在外地租土地耕種,如中西部農村的農民到東部發達沿海地區租種土地,這種租種一般只是短期租種,種地農民戶口并不能遷移。這種租種也是短期的可逆的土地流轉形式。第三種表現。家庭土地流轉也是跨地區至少是跨村莊集體的,是一個農戶家庭到另外一個村社集體租種土地,其租種土地的規模與所到村社集體農戶平均種植規模相當,這種租種的土地,往往是所到村社一個農戶因為外出務工賺了錢,而在城市購買住房,且有了穩定就業和收入之后,將住房和耕地轉讓給非本村社農戶,自己收取一定的轉讓費或租金。外來農戶因為已經購買住房,而可能將戶口遷入本村,從而獲得村莊成員權。比如我們在湖北京山縣調查,京山縣農村就存在大量這種外地農戶在本地購買農民住房和耕地,并將戶口遷入的情況。我們調查過的孫橋鎮沙嶺灣村,自1990年以來,已有50多戶(全村500戶)本村村民將住房和承包耕地賣給(轉讓)外來農戶,這些外來農戶因為在村里買了住房和承包地,而將戶口也遷入進來。到沙嶺灣村買地的外地農戶,大多是經濟條件更差的山區農戶。這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是不可逆的。這種形式的土地流轉并沒有形成土地規模經營,仍然是村莊平均的土地經營規模。值得注意的是,沙嶺灣村50戶賣地和住房的農戶,相當部分并未能真正在城市獲得穩定就業和收入條件,做生意失敗或打工不賺錢,他們目前的生存狀況要比在村莊務農家庭的狀況差。
再來看第二種土地流入的類型。這種類型的土地流入遠較第一種少,原因是大規模租入土地從事大宗農產品生產的收益有限,而租入土地的成本很高。從事大宗農產品生產,并無超額的收益,大規模經營并不比家庭經營的效率高。大規模種植業的好處也許是可以通過機械化來減少勞動投入,降低投入成本,卻很難獲得比家庭經營更高的產量。大規模種植的農業生產管理也是難題。與一家一戶小規模農戶談判流入土地也是難題,因此,除非恰好有大塊的耕地可以流入,單純從事大宗農產品種植的規模經營似乎難以形成氣候。湖北大冶農民侯安杰從一家一戶租入土地,規模竟達到2萬畝,且主要從事糧食生產,也算是一個奇跡,但很難持續。這樣一種從小農家庭中流入土地而從事大宗農產品規模種植的情況,在目前的中國農村只可能是少數,將來也只會是少數,因為沒有效益,不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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