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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我國國家賠償范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的缺失,致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始終處于隨時可能被侵害的處境中。隨著民主意識和人權思想的發展,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司法制度中迫切解決的問題。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國家賠償范圍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一)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范圍的必要性
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加強公民權利保護,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行使的一項重要措施。盡管理論界就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應納入國家賠償范圍存在爭議。但筆者認為,建立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國法治發展的必然趨勢。
1.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符合國際立法趨勢
現代法治精神,在于對權利的合法確認和對權利的合法保障。現代法治為保護主體權利的實現,防止國家權力的專橫與濫用,賦予了權利主體在其權利受到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侵害造成損害時,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隨著人類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以人為本,權利在民”是依法治國和建立現代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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