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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醫院稅務問題與財務管理的探討論文
引言
“營改增”即營業稅改增值稅,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試點以來,經過四年廣泛的推行,已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作為近年來中國稅收體制的重點改革措施,“營改增”對部分企業的稅負壓力以及社會經濟的推動具有重大的意義,實現了由地方第一大稅種轉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的第一大稅種,平衡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問題,同時避免了以往重復征稅的不良問題,減輕了部分企業負擔,有助于推動經濟的發展[1]。
一、“營改增”對醫院的征收區別
營業稅與增值稅雖同為流轉稅,但是作為價內稅,營業稅指的是對企業全部的營業額進行征收,這就造成了重復征收稅務的現象,加重了企業稅負。而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不計企業收支,按照商品與服務的增值額來征收,有增值則征收,無增值則不征收,避免了重復征收。另外,醫院按營利性質分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在實行“營改增”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規定,2009年1月1日后醫療機構不再區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均實行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2]。但是在實行“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過度政策的規定》中對醫療機構在“營改增”過渡期免征醫療服務增值稅。但是否將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免征范圍以及“營改增”過渡期后是否依舊免征增值稅目前尚無定論。作為非營利性的醫院來說,過渡期雖免征了醫院檢查、診療、保健康復、生育與防疫等增值稅,但是其非醫療服務的業務依然征收增值稅,比如院方土地對外出租、對外培訓、其他非醫療服務類的投資或收入(比如收取實習費、非財政撥款的科研經費等)等等收入均征收增值稅。
二、“營改增”對不同規模醫院的稅負影響
“營改增”的改革目的,主要是調整中國產業結構,通過結構性減稅來達到減輕社會的平均稅負。這樣的政策對于多數企業來說,都是對稅負利好的。但是由于增值稅征收中將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對于某些少部分的企業來說,稅負反而增高。“營改增”全面試點后,文件(財稅[2016]36號)規定,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500萬元的納稅人稱為一般納稅人,反之則稱為小規模納稅人[3]。對于大多數中小型醫院來說,由于醫院的對外土地租賃少甚至無、對外研討培訓以及其他非醫療服務類投資等也相對較少,因此,年應征銷售額低于500萬元容易控制,一般可納入小規模納稅人。這些小規模納稅人的醫院在“營改增”實施后,雖然年度應征銷售額無進項稅抵扣,但是由于稅率由原5%的營業稅降為3%的增值稅,依舊降低了稅負,更有利于這些醫院的發展。但是對于大型的綜合性醫院,由于其年度培訓、非醫療服務投資以及多余土地租賃等收入較多,很容易就超過了規定的500萬元年應征銷售額,所以一般會作為一般納稅人來對待。而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大型綜合性醫院,一般為非營利性醫院,因此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在國家免征范圍內的。正因為如此,這些醫院年度內購入的各種醫療設備與藥品、醫院耗材等等沒有合理的進項稅來抵扣,而且稅率由原來5%的營業稅變為6%的增值稅,稅負會有將近20%的增加。這對于年應征銷售額大的綜合性醫院也是一筆不小的稅負。
三、“營改增”后對醫院財務管理帶來的影響與變化
1.發票審核與管理。相對營業稅發票的審核與管理來說,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更嚴格,管理更復雜,相對的處罰力度也更大。針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刑法對發票的銷售與使用均有相關的違法處罰規定。這是因為“營改增”政策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到該經濟行為的所有環節,與銷項稅與進項稅均有關聯。因為其嚴格性特殊性,對于大型的綜合性醫院來說,想要被劃分為小規模納稅人,更應該對醫院的增值稅發票進行規范,通過合理的規范使用增值稅發票與其他票據范圍,并注意應稅時間與地點,避免集中應稅。
2.會計的核算工作。營業稅的核算相對簡單,一般為“營業稅金及附加”“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等內容,而增值稅核算則擴增了9項內容[4]。而且隨著“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應稅額是銷項額減去進項額,且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均以應交稅金來核算,因此增值稅的核算明顯更加復雜,工作難度也增加。同時,“營改增”的實施對醫院其他財務管理工作也帶來了更多的挑戰,增加了醫院稅務風險。
結語
在當今中國的經濟形勢以及稅收制度下,稅制改革迫在眉睫,而“營改增”的實施無疑是一項深遠的稅制改革。增值稅保留了營業稅適用范圍廣的優點,同時避免了重復征稅,在稅收征管上具備一定的牽制性,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把經濟行為雙方聯系起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稅收漏洞。當然,“營改增”的試點給醫院的稅務征收、稅負以及財務管理方面均帶來了影響與變化。醫院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醫院,應合理安排增值稅發票的使用,控制年應征銷售額,平衡醫院發展重心,在醫院得以順利發展的前提下力爭成為小規模納稅人。
參考文獻:
[1] 翟海霞.論“營改增”政策的實施[J].財經界,2015,(23):334.
[2] 張仲芳.促進醫藥衛生改革的稅收政策研究[J].南京審計學院學報,2012,(2):1-8.
[3] 王香蘭.建筑設計行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負影響及應對體會[J].中國總會計師,2015,(1):107-109.
[4] 牛云.“營改增”對企業財務和會計的影響[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7):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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