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典權廢除論
[摘 要]典權已經走向沒落,典權傳統功能已經喪失,典權制度自身存在固有之缺陷。因此,對于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的少量典權關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相關部分予以清理,制定相應司法解釋予以規范調整,而不必在物權法中規定典權制度。【典權廢除論】相關文章:
典權制度弊端的法理思考03-18
典權制度的價值復興及其發展03-21
論環境物權03-21
論配偶權的性質及救濟03-19
論作品修改權01-04
論民事執行權的性質03-07
曹丕《典論·論文》中“文氣說”的審美體征03-29
論用益物權的內容03-07
論擔保物權的競存03-18
論企業控制權配置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