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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鑒定結論若干題目辨析
一、關于鑒定結論的特點在我國證據分類中,鑒定結論屬于言詞證據,具有言詞證據的一般特點。但是,鑒定結論又區別于證人證言等其他言詞證據。它不是鑒定人對提交鑒定的專門性題目所作的客觀敘述,而是鑒定人對涉案的專門性題目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進行的判定后,提出的結論性意見,即它不是對事實的描述性證據,而是熟悉性證據。因此,鑒定文法的科學性、鑒定程序的公正性、鑒定人的獨立性和超然性,就成為鑒定結論區別于實物證據和其他描述性言詞證據的基本特點。這也是審查和運用鑒定結論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關于鑒定結論的證實力題目
鑒定結論只是證據的一種,同其他證據一樣,沒有預先的證實力,這是共叫。但在訴訟實踐中,人們往往將它的證實氣力置于其他證據之上,僅以鑒定結論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矛盾時,辦案職員通常更加相信鑒定結論;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有矛盾時,辦案職員往往是相信級別較高或更具有權威性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這種做法是違反運用證據的基本規則的。鑒定結論和其他任何證據一樣,都可能發生錯誤,法官(偵查職員或檢察職員)可以對鑒定結論依法進行科學、公道的判定,形成內心確信,這也是他們的職責和義務。
三、關于鑒定人獨立題目
鑒定制度的關鍵題目是建立科學、公道的鑒定人制度。其中鑒定人獨立是最為重要的題目,它是鑒定結論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的有力保障。鑒定人獨立有幾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只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負責;其二是鑒定人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中立”,既不從屬于控訴一方,也不從屬于辯護一方,至于鑒定結論有利于某一方或者不利于某一方,那是結論本身的證據功能,而不是鑒定人的傾向性;其三是在鑒定人之間的關系上,每個鑒定人都是獨立的主體,既沒有行政意義上的上下級關系,也不能受同行意見的左右。當然,假如有多名鑒定人共同鑒定時,他們可以討論。意見相同的,可以共同制作鑒定結論,但每個人都應當簽名;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分別制作鑒定結論,而不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為了保障鑒定人獨立,傾向性的意見是,訴訟專門機關不應當設立從屬于各機關的鑒定治理機構,鑒定人名單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治理,回避仍然應當是鑒定人的義務。
四、關于單位鑒定題目
當前我國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單位鑒定題目。我們以為案件中的專門性題目,只能由人進行鑒定,單位鑒定違反鑒定的基本。這是由于鑒定屬于由人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能對專門性題目進行的智能性熟悉、判定活動。單位是不可能進行智能性熟悉活動的。同時,鑒定人應當對鑒定結論獨立負責并接受質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單位無法承擔的。至于鑒定人所在單位在鑒定書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只能證實鑒定人的身份和現任職務(職稱)等情況,對鑒定的證實力沒有任何作用。
這里順便澄清一個常識性題目。鑒定人不是一種職務,而是由于某個案件的訴訟需要,并經依照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請(委托)而產生的訴訟參與人,只與特定案件產生法律關系,該案訴訟終結,該鑒定人的訴訟“生命”也就終結了。由此可以看出,鑒定單位只是對具有鑒定人資格的自然人的治理單位。
偵查機關的刑事技術部分是偵查機關的一個必要機構,它的職責是解決偵查中的有關科學技術性偵查、調查事項,而不是“鑒定單位”。偵查機關的刑事技術部分中既有具有鑒定人資格的工作職員,也有并不具有鑒定人資格的工作職員。其中具有鑒定人資格的工作職員平時并不是“鑒定人”,而是從事其固有職務的刑事技術工作職員,例如法醫、物證檢驗工程師、痕跡檢驗工程師等就是如此。這些技術職員只有當被指派或聘請為鑒定人時,才具有了作為訴訟參與人的鑒定人地位。有的人誤以為偵查的刑事技術部分就是“鑒定單位”,其中的技術職員就是鑒定人。沒有將平時職務與訴訟身份加以區別。所以有些人在主張鑒定治理機構化的時候,也要求取消偵查機關的刑事技術部分。這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
五、關于當事人委托鑒定題目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行為,屬于公法性行為。一般由偵查、起訴、審判機關依法進行。但是為了體現當事人的訴訟參與和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當事人也應享有委托鑒定的權利。對訴訟中屬于專門性的題目,有關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鑒定,也可以直接委托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只要是屬于與認定案件事實有關的專門性題目,就應當準許;當事人直接委托鑒定的,應當在鑒定人資格名單中隨機抽取鑒定人,而不能由當事人直接指定某人進行鑒定。
六、關于專家輔助人題目
鑒定結論所涉及的專門性題目,往往都是專業性很強的題目。鑒定是否科學公道,結論是否有科學根據,一般人很難作出判定,特別是對鑒定結論的質證,更需要專門知識和正確表達。為此我們建議設立專家輔助人制度。人民***和當事人可以聘請有關專家作為輔助人,協助審查、判定鑒定結論,在審判中專家輔助人可以出庭協助質證鑒定結論。專家輔助人和鑒定人都是訴訟參與人,并且都是“專家”,但二者的地位和功能是不同的。鑒定人不屬于訴訟的任何一方,專家輔助人則可以是有傾向性的。當然專家輔助人的質證和評論,也具有協助法院審查、判定鑒定結論的作用。
專家輔助人的職責只是協助審查、判定鑒定結論,對鑒定人作出的鑒定結論發表評論性意見,而不能提出新的鑒定結論,否則他就是“鑒定人”了
七、關于轉變觀念題目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將鑒定單獨作為一節規定在偵查一章中的。對需要鑒定的專門題目,一般是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鑒定人進行,當事人的參與程度很弱。只是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做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當事人,他們假如有意見,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是否同意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仍然由偵查機關決定。這表明,現行法律是將鑒定行為的功能定位在發現犯罪和證實犯罪的角度上。為了完善和改革我國的刑事鑒定制度,在觀念上應當有所調整。司法鑒定行為應當是發現真實的證據方法,體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偵查機關的刑事技術部分中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平時的刑事技術工作由所在機關治理,一旦被指派或聘請為訴訟鑒定人時,他就應當是獨立和中立的訴訟參與人;司法鑒定行為應當有當事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積極參與;對于有利于辯護方的鑒定結論與有利于控訴方的鑒定結論應當同樣得到司法機關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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