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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民法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理論
內容提要]:物權行為理論是德國法系民法的基石之一,他以自身的抽象性邏輯性而深受一些學者的贊同但也因此而飽受爭議,很多學者甚至指責該理論脫離現實,乃是對實際生活的“強***”。本文主要探討了我國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立法現狀,同時從物權行為理論與債法與物權法關系兩個方面分別論述了物權行為與合同,不當得利,善意取得等等民事法律制度的關系,從而論證了我國民法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的必要性和公道性。[關鍵詞]:物權行為,債權行為,不當得利,善意取得
物權行為理論是近兩百年來民法界爭論最大的題目之一,其影響橫貫整個民法體系。隨著我國近些年來民法典的起草,我國關于認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論日趨激烈,明確我國民法是否應當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也顯得越來越重要了。
一、物權行為理論概述
所謂物權行為就是指以物權變動為目的,并須具備意思表示及一定形式要件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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