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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傷害賠償賠罰并用的可行性及其立法與適用
刑事傷害應當賠償。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奔词狗缸锴楣澤晕,不需要判處刑罰,予以免予刑事處罰的,刑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薄 ⌒淌聜Π讣馁r償如何進行?由于立法規定適用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賠償,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傷害賠償都是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錄用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原則,嚴格按照醫療費標準予以賠償。使得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因法無明文規定而往往得不到全部賠償,既可能形成賠償不足的不公道現象,又可能輕縱犯罪,導致了刑事傷害案件逐年增多,侵害人身權犯罪率提商。筆者以為,實行刑事傷害賠償的賠罰并用,可以有效地遏制侵害人身權利犯罪率的進步和確實維護被害人的正當權益! ∫、刑事傷害賠償賠罰并用的可行性! 」室鈧λ松眢w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于刑事調整的范疇,應具有懲罰性。假如這種賠償僅僅是對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有限補償,客觀上既不利于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正當權益,也不利于對犯罪人發揮法律的震懾和懲戒作用。我們從下面幾個方面可以看到實行賠罰并用的積極作用! 。ㄒ唬┙┠陙恚址溉松頇嗟姆缸锇讣粩嘣龆,呈穩定上升趨勢,嚴重地了治安的穩定。據某縣近幾年的數據證實,傷害案件每年較上年均勻增加60%,是刑事審判的重點和難點。該類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盡管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夸大調解過多,尤其是在附帶民事賠償時夸大限額賠償,僅依照醫療費的限定標準進行賠償。盡管人民法院的這種夸大是依法辦事,但客觀上還是削弱了法律的懲罰性作用,既不能體現刑事法律對犯罪人的制裁作用,也不能維護被害人的正當權益,社會效果不好。如某縣法院審理的被告人何某故意傷害一案,自訴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四萬余元。被告人及其家屬則一方面以法無明文規定拒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又以賠錢不判刑、判刑不賠錢拒不接受法院調解。象這樣的案件,假如僅僅實行限額賠償,不能賠罰并用,法律就顯得蒼白無力。犯罪分子就會鉆法律的空子。法院在處理賠償時也十分棘手。為了解決刑事傷害賠償難以及刑事傷害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有的基層法院只好在增強審判氣力上想辦法,成立了刑事審判第二庭,專門管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這種作法實在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假如在對犯罪人依法科刑、令其適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同時,再對犯罪人適用罰金制裁,即加重賠償責任,也就是賠罰并用,客觀上就會收到有效遏制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上升、全面保護正當權益的社會效果! 。ǘ┓缸镄袨榕c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對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適用一種補償原則,顯然不妥。首先,犯罪行為與侵權行為固然同屬違法行為,但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發生性,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失嚴重得多。只有加重犯罪人的賠償責任,才能體現罰當其罪。其次,犯罪行為與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強制程度不同。刑事傷害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是由不同的法律事實所形成的,民事責任答應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同等協商,有時被害人可以免除侵權的人賠償責任;刑事傷害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制裁,一般沒有協商或討價還價的余地,一經判決,必須執行,犯罪人承擔這種法律責任是被強制性的。因此,適用刑事傷害賠償的賠罰并用,就是這種強制性的趨向公道和進一步完善! 。ㄈ┬淌聜r償的賠罰并用,由犯罪人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客觀上中取得社會和被害人的涼解,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吸收產生了現實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人實施了傷害行為后,對危害后果予以積極補救,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有悔罪表現;也有的犯罪人在實施了傷害行為后,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自愿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了平衡,以致具備了在刑事判決中刑事部分從輕處罰的情節。而有的犯罪人實施了傷害行為以后,在刑事訴訟中拒不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試圖鉆法律的空子。假如對其予以賠罰并用,就可使犯罪人熟悉和感覺到其在經濟上是占不到任務便宜的,實現從頂著不賠到不賠也得罰,不如主動全賠的轉化。從而也可柳得被害人的涼解,減輕罪責,緩解矛盾。 在立法確立刑事傷害賠償賠罰并用之前,上述做法有“以罰代刑”和“加重刑罰”之偏向。因此,將賠罰并用的完善到刑事傷害賠償制度中往,為刑事傷害案件中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發生有益、有利、有效吸收,提供依然據! 《⑿淌聜r償賠罰并用的立法 刑事傷害賠償的賠罰并用,就是在刑事傷害的賠償中,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犯罪人,除應受到刑罰處罰和根據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了適應的損失外,應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和法律規定,由犯罪人在被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限度內向國家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罰金的法律制度。當然,賠罰并用在犯罪人自愿全部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是不適用的。 由于傷害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其賠償范圍較為廣泛,對賠罰并用的立法有一定的難度。為此,筆者以為,可采用原有法律規范的原則性和修改補充某些法律條文的具體懷相結合進行完善! 1、在刑訴法、刑法中增加賠罰并用的規定?蓪⑿淘V法第77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資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要求被告人在***承蝗一定經濟損失后,再行承擔加重賠償義務的附帶民事訴訟。可將刑法第36條改為: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和處予罰金! 2、對刑事傷害賠償的嶂中與罰的幅度,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具體化,將審判實踐中傷害犯罪造成損害的各種情況和傷害后果輕重程度加以區分,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被害人的具體情況等等內容——明確規定。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或新類型案件,及時采取判例的形式予以! ∪、刑事傷害賠償賠罰并用的適用 刑事傷害賠償的賠罰并用,總體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具體運用中應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r罰與損害后果相適應的原則 任何司法都必須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凡是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的損害事實,就必須承擔賠償義務,并受到法律懲罰。當然,賠償與罰金的總額必須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金額相適應,即不能任意增大,也不能隨便縮小。人民法院在查明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后,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人的認罪態度以及犯罪人的實際賠償能力,參照醫療費的限額標準,公道正當地確定賠償數額和罰金數額! 。ǘ┯匈r有罰,罰賠不足的原則刑事傷害賠償的賠罰并用,決定了其是在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和應有的民事賠償之外,再對犯罪人處以適當的罰金,進行經濟制裁。也就是令故意傷害致人身體輕傷以上犯罪的犯罪人承擔雙重賠償義務,即有補償性的,又有懲罰性的。但是,罰必須是在犯罪人賠償不足(即犯罪人主觀上不愿或拒不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也就是說,一方面在犯罪人不愿賠償或只愿部分和限額賠償被害人實際損失時采用;另一方面罰的幅度必須是在犯罪人自愿賠償數額之外、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之中。比如,被害人身體因受傷害而實際遭受經濟損失2000元,犯罪人自愿賠償或限定賠償標準為1000元,那么,罰就可在1000元之內裁量。對于小額賠償或已賠足的情況,則不適用賠罰并用。這里需要留意和把握的是,既不能以懲罰性賠償代替刑罰處罰,也不能以刑罰處罰代替懲罰性賠償,還不能以懲罰性賠償代替被害人的補償性賠償。【刑事傷害賠償賠罰并用的可行性及其立法與適用】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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