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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
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題目受到廣泛的關注,不僅一直是我國刑法學界、民法學界和法學理論界關注的熱門和難點題目, 而且也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安職員、檢查職員、法官普遍關注的重要題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究竟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哪些人有權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如何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計算?等等一系列題目不僅長期困擾著法學界和基層法律實務工作者,而且也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帶來極大困惑。筆者是一名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在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經常會碰到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問詢:為什么我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為什么我要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在刑事訴訟中一并提出呢?自訴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就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呢?人民***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這我聽明白了,可我是受害人,為什么我也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呢?諸如此類的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題目五花八門,不一論及。這就不能不引起人們對這個題目的思考。目前對該題目的爭論和分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以為應予賠償,理由是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侵權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應予賠償。2001年3月8日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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