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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貿易秘密禁令保護之源流與功能

        時間:2024-09-04 01:38:05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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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秘密禁令保護之源流與功能

        摘要:禁令制度起源于英國,成熟于美國貿易秘密法,它是衡平法保護貿易秘密的重要手段。禁令主要可分為臨時禁令、初步禁令和終局禁令三類,它們各有其不同的適用條件。禁令對相關方的利益影響重大,因此在發布禁令時要以利益平衡為原則,留意其范圍和時間限制,以激勵和促進創新。
          關鍵詞:禁令;貿易秘密;利益;衡平法;知識產權
          
          貿易秘密侵權的法律救濟模式是多種多樣的,英美法系傳統上有禁令和損害賠償兩種主要救濟方式。此外,還有請求給付律師費和支付公道使用費等救濟措施。由于貿易秘密必須具有保密性,只有首先獲得禁令救濟,即禁止侵權人或者潛伏的侵權人表露或者使用權利人的貿易秘密,權利人才能保住貿易秘密。所以,禁令制度對貿易秘密保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一、貿易秘密禁令救濟的歷史沿革
          
          禁令制度源于英國,1817年發生在英國的紐伯利訴詹姆斯案是近現代貿易秘密法制發展史上最早的判例。在該案中,被告盜用了原告一種治療痛風病的密方,由于當時尚不能確定滿足哪些條件的秘密才受法律保護,主審***官艾登勛爵固然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但拒盡給予原告禁令救濟。1820年,英國衡平法院審理了第二起有關貿易秘密的案件,即約華特訴溫亞特案。該案被告曾是原告診所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偷偷抄襲了原告的藥方,法院即以被告破壞保密關系為由發出了禁令,禁止被告使用或者泄露該藥方。固然此案與前一案例僅相距三年,但已成功解決了給予貿易秘密權利人禁令救濟的題目。1837年,在魏克瑞訴韋爾希案中,法院簽發禁令以保護一份巧克力廠轉讓合同所涉及的貿易秘密。1851年,在莫里森訴毛特案中,法院判決禁止第三人通過誘使雇員違反忠實義務而獲得雇主的貿易秘密。
          1868年,美國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審理了著名的畢波迪訴諾復克案。在該案中,原告發明了一種生產夏布的工藝方法,并將其保有為貿易秘密。被告為原告雇員,并與原告簽署了保密協議。后來被告離開原告,與第三人合伙開辦了一家工廠并采用原告的工藝生產夏布。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主張,在未援引先例的情況下發布了禁令。法院指出:“當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原告損失時,法官便可以行使衡平權,發布禁令以阻止對保密關系的破壞”。1886年新澤西州法院在審理薩勒蒙訴哈茲案時指出,假如不適用禁令救濟,任由被告自由使用和泄露原告的貿易秘密,原告的勝訴將變得毫無意義。此后,禁令救濟在大量貿易秘密侵權案中得以適用,發布禁令成為貿易秘密侵權案中最主要的救濟措施。
          可見,在近代貿易秘密法誕生之初,禁令救濟就得到法院的認可,發揮著保護權利人貿易秘密的作用。隨著貿易秘密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禁令救濟的理論與實踐也日趨成熟。早在1939年,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一次重述》就規定,貿易秘密權利人可以“取得禁令以預防因未來表露或者不當使用造成的損害”。1979年,美國《同一貿易秘密法》則明確規定:“對貿易秘密實際的或者潛伏的侵占都可以采用禁令禁止!1995年,美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重述》在第44節“對侵占貿易秘密的禁令”中規定:“為防止對他人貿易秘密的連續侵占或者侵占威脅……可以下達禁令!贝送,《同一貿易秘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重述》還對適用禁令救濟的細節作出了具體規定,并且這兩個法律文件中有關禁令救濟的條文都位于有關損害賠償的條文之前。
          
          二、禁令在英美貿易秘密法中的地位和功能
          
          在英美法系中,損害賠償為普通法上的救濟方式,禁令則屬于衡平法上的補救措施。普通法上的救濟面向過往,它要求侵權者就已經造成的、能夠以金錢計算的損失向原告賠償;衡平法上的救濟則面向未來,即通過禁止或者強制被告為某種行為以阻止其在將來給原告造成損失,它一般在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原告損失或者原告的損失難以用金錢計算的情況下適用,具體形式有實際履行和禁令兩種,實際履行一般適用于違約責任,禁令則針對侵權案件。因此,貿易秘密侵權案所可能適用的衡平法上的救濟只能是禁令,而不會是實際履行。
          就貿易秘密侵權而言,損害賠償的數額要么為原告因被告侵權而受到的損失,要么為被告因侵權所獲逾額利潤,在被告存在惡意時還可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固然損害賠償的數額并不輕易確定,但這究竟只是對業已發生的事實的一種確認,難度僅在于舉證題目,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就禁令特別是終局禁令而言,固然從表面上看不過是禁止被告使用或者表露涉訟貿易秘密,但適用這種禁令的后果卻往往使得被告在相當長時間內,不得在一定地域從事其本來十分熟悉的特定工作,事關被告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或者使得被告為使用涉訟貿易秘密,已經建立起來的設施或生產線停工報廢,而造成對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此外,濫發禁令還可能損害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法院在行使發布禁令的自由裁量權時往往要慎之又慎,對所涉及的各種利益進行權衡取舍。
          另外,由于貿易秘密的經濟價值根源于相關信息的保密性,一旦泄密或者公之于眾,貿易秘密就回于消滅,權利人將永遠失往這項財產。重要貿易秘密往往關系到權利人市場競爭上風地位的維持,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盜竊貿易秘密給企業所造成的損害往往要比侵害企業的有形資產還大,而且這種損失是無法彌補的。也就是說一旦實際的侵占行為發生,貿易秘密被他人使用或者泄露,權利人再采取任何措施都為時已晚。假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禁令救濟,貿易秘密所包含的知識產權就將喪失。貿易秘密權利人采取措施保護其秘密不泄露給他人的程度,將決定該貿易秘密所包含的財產價值。
          基于以上原因,對貿易秘密侵權案而言,最重要的救濟措施就是禁令。任何貿易秘密訴訟的首要目的都是為了防止未經授權的獲取、表露或者使用。當競爭對手已獲取了權利人的貿易秘密,損害賠償往往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也許正由于此,美國《同一貿易秘密法》才將“禁令救濟”排在第2條,位于第3條“損害賠償”之前。由于對重要貿易秘密來說,保住貿易秘密是第一位的,損害賠償則居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三、禁令的種類及限制
          
          美國貿易秘密禁令救濟制度十分復雜,不管是發生了實際的侵權行為還是有侵權的危險,當事人均可申請禁令保護。在起訴前后,為防止貿易秘密泄露,給當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原告也可以請求法院發布臨時禁令和初步禁令;在案件審結時,如滿足條件則可以發布終局禁令。但是不管是臨時禁令還是初步禁令,對法官發布終局禁令都沒有約束力。
          (一)禁令的種類和適用條件
          1.臨時禁令及其適用條件。臨時禁令是原告在訴前,因其貿易秘密存在被擴散或者泄露的明顯危險,為防止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而申請法院下達的禁令。臨時禁令的有效期不超過10天,對方當事人在接到禁令2天內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告提出禁令請求時應根據法院的裁定提供擔保,以保證如發布禁令不當,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能得到補償。
          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原告要想獲得臨時禁令,必須同時盡到程序上和實體上的證實之責。在程序上,原告應證實已書面通知對方,在由于不明對方住所等原因未能通知時應提交訴狀或者宣誓書,說明不發布禁令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在實體上原告必須證實:第一,不發布禁令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第二,發布禁令對公共利益有利;第三,不發布禁令將造成對其他當事人的損害;第四,原告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2.初步禁令及其適用條件。初步禁令是在案件受理之時至審結期間,法院為維持證據調查階段的現狀、防止貿易秘密泄露而應原告請求發布的禁令。發布初步禁令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原告勝訴的可能性很大,或至少提出初步證據證實有勝訴的可能;第二,不發布禁令將給原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即不能以金錢衡量的損失,如導致涉訟貿易秘密進進公有領域。該損失比被告因禁令所受損失大。第三,被告正當的貿易行為和公共利益不受干擾。
          3.終局禁令及其適用條件。終局禁令是法院在案件審結后發布的禁令,其內容一般為禁止被告在一定時間內在特定區域內使用或者表露涉訟貿易秘密,假如原告是大型跨國公司,業務遍及全球,所發布的終局禁令也可能沒有區域限制。若被告為原告的前雇員,終局禁令的適用將使得被告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告相競爭的營業或者跳槽到原告的競爭對手。
          臨時禁令和初步禁令都是在案件審結之前應原告的請求發布的,被告可以提出異議,法院則會要求原告提供擔保,而且這兩種禁令對法院在隨后的審理中對原被告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的認定都無拘束力。臨時禁令期限很短,過期原告不起訴即自動失效;預先禁令也會隨著法庭判決的作出而得到終局禁令的確認或者被撤銷。因此,實際上臨時禁令和預先禁令都只具有程序上的意義,是法院依法采取的訴訟保全措施,對原被告的利益影響并不大。而終局禁令則是法院在案件已審結、相關事實已調查清楚、原被告權利義務關系被依法確定的情況下發布的,往往構成生效判決的主要內容,對原告和被告營業和從業都有重大影響,甚至會影響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因此法院在簽發終局禁令時通常更為慎重。
          (二)發布禁令過程中的利益權衡和限制
          1.禁令發布中的利益權衡。根據美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重述》的規定,法院下達禁令應比較、鑒別案件中的下列要素:受保護利益的性質;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禁令與其他救濟措施相比對原告達成的救濟程度;下達禁令可能對被告正當利益造成的損害和不下達禁令可能對原告正當利益造成的損害;第三人和公眾的利益;原告在提起訴訟或者主張權利的其他方面有無不公道的拖延;原告在本案中有無不正當或非法行為;擬訂和實施禁令的可行性。而且,禁令的期限是非應當限定在保護原告免受侵權損害和消除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任何經濟上風所必要的限度內。 對已經實際發生的非法使用或者泄露權利人貿易秘密的侵權人發布禁令自然是公道的。有爭議的是,在僅存在使用或者泄露貿易秘密危險的情況下,法院可否簽發禁令。美國法院在相關案件的審理中逐漸形成了一種被稱為“不可避免原則”的禁令原則。一般來說,該原則用于禁止雇員在其專業領域內為其前雇主的競爭者工作:在這類案件中,被告大都是把握原告重要貿易秘密的前雇員,離職后預備或已經就職于原告的競爭對手,其新的工作將使其不可避免地依靠原告的貿易秘密,因此原告請求法院發布禁令,禁止被告從事該項工作和侵占其貿易秘密。這一原則也得到了美國《同一貿易秘密法》的認可。該法第2條規定,對實際的或者潛伏的侵占(貿易秘密)行為都可以禁止。
          根據美國《同一貿易秘密法》的規定,法院在存在下列例外情況時,不得發布禁令:第一,存在處于壓倒地位的公共利益,其要求取消禁令。第二,被告已經對使用貿易秘密產生了公道信賴,其獲得貿易秘密是出于善意,因而沒有理由知道以前的侵占事實,禁止其使用將會給被告帶來不公正的損害。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公道的貿易秘密使用費。
          此外,由于禁令屬于衡平法上的救濟方式,衡平法的基本原則同樣也適用于禁令,如懈怠、手腳不凈和禁反言原則等。所謂懈怠指權利人知道侵權但故意不起訴導致侵權后果惡化或者其他不利情形。手腳不凈指假如原告本身也從事了不正當的行為,就不能獲得衡平法上的救濟。禁反言原則指權利人曾經認可或者默許被告的行為,則不能反悔。因此,假如原告存在上述情形就得不到禁令救濟。
          2.禁令的范圍和時間限制。禁令的范圍就是指禁止被告表露或者使用貿易秘密的范圍,包括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貿易秘密生產有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禁令應限于與使用貿易秘密有關的業務或者技術領域,法院發布禁令應力求正確地向被告指示禁止使用信息的范圍。禁令范圍一般有以下幾種:(1)禁止被告從事與貿易秘密有關的部分行為。(2)禁止個人的被告從事某種崗位。(3)禁止企業被告生產某種產品或從事某種領域的經營。具體應采取何種范圍應本著利益平衡的原則,視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有關禁令范圍的另外一個題目是,禁令是否應該有地域限制。在過往信息不發達的年代,對于一些小企業,一般要求禁令應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但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經濟已經日益全球化,很多跨國公司的業務遍及全球。因而,只要不損害競爭自由,也可以發布無地域限制的禁令。
          對于禁令的期限題目有“禁止使用”、“答應使用”和“領先時間”三種原則。“禁止使用”原則以為應永遠限制被告使用涉訟貿易秘密,即使在貿易秘密由于泄露或申請專利不再成其為貿易秘密時,被告也不得使用。相反,“答應使用”原則主張,只要貿易秘密已經進進公有領域,則包括被告在內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折衷的“領先時間”原則以為,禁令應限于消除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領先時間,這一時間通常即等同于在同一技術領域,通過反向工程或者獨立發明把握涉訟貿易秘密所需要的時間。折衷論較好地體現禁令運用中的利益平衡原則,同時得到了美國《同一貿易秘密法》等英美法系貿易秘密立法和判例的普遍認可。因此筆者以為,在我國即將進行的貿易秘密立法中,應當重點鑒戒該理論。
          禁令救濟制度對于保護貿易秘密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但也不能忽視其他救濟模式特別是損害賠償所起的作用。事實上,禁令并不排斥損害賠償的適用。禁令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權利人的貿易秘密被更多的人使用或者知悉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甚至進進公有領域從而導致權利人永遠失往對其至關重要的貿易秘密。而對于侵權者已經給權利人造成的、可以用金錢計算的損失,自然應由侵權者進行賠償。禁令與損害賠償的關系可以概括為,禁令的目的在于先用便捷有效的方式阻止貿易秘密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擴大,然后再利用損害賠償規則從容地計算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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